http://www.sina.com.cn 2004/09/01 12:04 新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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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达达
爱是不是性的保证书?婚姻应不应该是性的许可证?尽管在许多具体问题上仍然存在很大分歧,但人们普遍可以认同的是,如果没有了性权利,或许性的小康元年将遥不可期。
“那我性方面的权利呢?”
法庭上,农村姑娘张丽低着头,脸红得厉害,别扭地说出这个对她来说异常尴尬的词。2004年2月,四川姑娘张丽嫁给了同一个村的朱某,结婚后张丽才发现朱某性无能。在农村的语境下,村民和夫家都把他们结婚两年未生一子的罪过全部归到张丽头上,张丽不胜其扰,终于向娘家抱怨,因而不慎传言出去。而丈夫朱某竟然就此告上法庭。
让张丽和性学专家们不解的是,受理案件的法庭判决张丽败诉,判决依据是:隐私是指公民生活隐秘的,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性无能系个人生活秘密,属隐私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法院称,张丽向乡邻宣扬丈夫性无能,虽系实话实说,但无疑对张丽丈夫的声誉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该行为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而该案中张丽行为的动因——王丽性需求的权利呢?法庭的回答是: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说法。
2004年6月,在四川,性作为一种权利意外溃败。
性权利的认可还是道德的胜利?
事实上,中国有多个性权利诉讼成功的案件,然而应该思考的是,这些诉讼的成功究竟是道德的胜利还是性权利的认可呢?
中国首例性权利诉讼成功的案例发生在南京。1999年3月,建邺区环卫所驾驶员徐某驾车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经市法院与省中级法院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构成6级伤残。作为张的合法妻子,王女士以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损害自己的性权利为由,把徐某和环卫所告上法庭,要求各项赔偿152700元。
当时被告方辩称:王女士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是直接受害者。性生活只是夫妻生活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能否以性权利提出索赔。2002年9月3日,该院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9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女士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在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王女士完全有理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法官在庭后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表示,这其中有道德同情的因素在里面。
与此对比的,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个案件,广东女孩张玲在结婚后发现身为医生的丈夫有性功能障碍后,面对身为医生的丈夫在婚前的“守口如瓶”,妻子认为感情受到欺骗,当庭索赔3万元精神损失。法院认为,《婚姻法》规定,离婚一方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才可请求损害赔偿,而一方患有性功能障碍却不在这个范围内,于是驳回了她的赔偿要求。
对此,专业人士指出,这两个案例恰好凸显性作为个人权利的不被承认,性权利还被道德判断所左右。该专业人士指出,南京性权利案件更多的是道德的胜利而不是性权利的彰显,目前中国在性权利方面是不大予以承认的。在中国以性无能提出离婚并不是那么容易,除了取证的困难外,还有法官对性权利认识的不够。在中国,性权利还没有独立。
据悉,中国第一例以性无能为由要求离婚的案件发生在2000年,当时第一次起诉时判决不准离婚,直到2001年3月,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才最终调解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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