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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小小的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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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8 07:59

1、Hbsag阳性者“不得从事食品加工职业”这一法规应当废除,即使是乙肝患者,其传播途径也并不包括消化道传染,此法规严重误导了缺乏相关医学知识的民众,使得乙肝“病从口入”的谬论流传日广,其实乙肝与甲肝虽同属肝炎,传播途径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与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倒是比较接近的,这一点已经为世界权威医学界所公认,至于肝功能正常的Hbsag阳性者,可以说是不可能通过食物和水把自己的阳性传染给别人的,这样的法规是针对弱势群体的公开性歧视条款,在公然倡导“乙肝歧视”,公然违反人文精神。

2、严厉打击虚假广告,对于贪图金钱不顾社会效益的媒体,不管是中央级的还是地方级的,发现有谁发布虚假广告,必须一追到底,对于象“屎粒糖”这样的假药,应当彻底揭穿其实际上是“牛粪干粉+少量白砂糖”的本质,根本就不是什么“国家级新药”、“肝病良药”,坏了良心的媒体负责人,应该让他们吃上几大包——保证吐个昏天黑地!(话又说回来了,吐了之后,说不定能把肚子里的细菌病毒统统吐光,这倒是治包括肝病在内的所有消化道疾病的一条‘捷径’哩),乙肝患者和阳性者本来就够不幸了,奸商贪官司还要发“病毒”财,虽说不该说粗口,我还是想学同乡老蒋骂上一句“娘死屁的”,良心大大的坏了!

RASNOWIN:我是“雨夹雪”,新来的,愿战友们同心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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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9 04:35

应立法追纠其经济诈骗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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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4 03:20
////////好建议  可惜不知能不能落实
其实我也奇怪,为啥总被淘汰。历尽打击伤害,总算知道大概。嫌我不讲穿戴,嫌我长得不帅。 嫌我个头太矮,嫌我没有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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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6 04:49

关于不再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提案

一、提案建议

建议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中规定的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相关条款,不再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对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人员体检中,不再强制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

二、为什么不再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

(一)乙肝不经消化道传染,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可以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医学界对乙肝的认识有一个过程。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传染病标准委员会副主任徐道振认为,80年代末,即使是专家,对肝炎的认识也十分肤浅。医学界普遍认为,肝炎分为两种,一种是急性发作的甲肝,一种是慢性的乙肝,传播途径为血液传播和消化道传播。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隔离措施未免过于严厉。随着科学的发展,到了上世纪90年代,人们认识到乙肝与甲肝的传染途径完全不同,乙肝通过血液传染,主要是医源性的传染和母婴传染,而不像甲肝那样,通过消化道传染。WHO(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乙肝的介绍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http://www.who.int/inf-fs/en/fact204.html)。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传染病标准委员会副主任徐道振认为,“最近两年,专家讨论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保证他们能正常生活,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这样的社会共识,许多专家都对当前的做法提出了否定意见。”

(二)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既然科学已经证明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够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那么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是严重侵犯了宪法规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劳动权,也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是违反宪法的。科学的发展,早已将法律远远的甩在身了后,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宪法,必须尽快加以修改。这样的法律法规是针对弱势群体的公开性歧视条款,在公然倡导“乙肝歧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规定

(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严重误导了缺乏相关医学知识的民众,使得乙肝“病从口入”的谬论流传日广。乙肝与甲肝虽同属肝炎,传播途径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与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倒是比较接近的,这一点已经为世界权威医学界所公认。对一般公众而言,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自然会使他们会非常自然的联想到乙肝病毒会通过吃饭传播,进而排斥乙肝病原携带者。因此,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已经成为了“乙肝歧视”的源头,社会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根源,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的负面危害已经被放大上百倍。相反,如果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不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行业,将是对乙肝传播途径的最好解释,是消除社会公众对乙肝认识误解的最好依据和科普宣传,是消除乙肝歧视的一个有力途径。

附件:一、相关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卫生业的法律法规条文

二、我国1.2亿人携带乙肝病毒 生活方式被彻底改变

一、相关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卫生业的法律法规条文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10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10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 自公布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41日发布)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1年3月11日颁布,1991年6月1日实施)

第六条 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我国1.2亿人携带乙肝病毒 生活方式被彻底改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13:41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月20日消息作为世界第一的乙肝大国,我国约有1.2亿人携带乙肝病毒,其中慢性乙肝病人3000万。昨天,中华医学会发布了我国首次对这一特殊群体进行的认知现状调查。研究者通过在北京、武汉等六个城市随机抽取425名乙肝患者进行面对面访谈发现,我国六成乙肝患者饱受乙肝之累,他们的生活也因此彻底改变。

  生活方式彻底被改变   据《北京晨报》报道,一半的患者在朋友知道他们的病情后被疏远,三分之一患者的社交生活受到了影响。

  中国是世界上乙肝患者最多的国家。全国约有1.2亿人携带乙肝病毒,其中慢性乙肝患者约3000万例,每年有35万人死于慢性乙肝相关疾病。而因为“遭遇”乙肝,给患者日常生活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也是极其巨大的。

  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主任委员、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翁心华教授告诉记者,调查发现,约有60%的患者在得知自己患上乙肝后,原先的生活习惯被彻底改变了。在家庭中,乙肝病人和子女或是伴侣的关系,都因为疾病而发生了变化:有的人不敢和家人共餐,有的病人时刻害怕自己的疾病会传染给家人,还有的人担心家人会因此歧视或冷淡自己。这样的负面影响同样延伸到乙肝患者的社交生活中:一半的患者在朋友知道他们的病情后被疏远,三分之一患者的社交生活受到了影响。

  同时,由于担心自己会发展成肝癌,很多患者的心理状况也受到了严重打击。调查显示,47%的患者担心单位发现他们患有乙肝后会失去工作,48%的患者在被诊断为乙肝后经常缺勤,更有52%的患者由于乙肝失去了获得理想工作和学习的机会。

  “在中国,大部分乙肝病人的年龄在20岁到50岁之间,他们大多是社会的中坚力量,肩负着社会和家庭双重责任。”翁心华教授表示:乙肝的负面影响不但使这些患者丧失了很多的工作和学习机会,也对我国整体的社会生产力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乙肝知识极度匮乏

  近一半的患者错误地认为,一起吃饭和工作、握手、拥抱及其他唾液传播方式会传染乙肝。

  “国人对乙肝认识的误区实在太多了,”翁心华教授表示,虽然乙肝在中国的患病人群极为庞大,但国人对乙肝相关知识的了解程度却可怜得很。

  本次调查发现,在乙肝患者对乙肝疾病的认知方面,约有三分之一的患者不了解乙肝致病的根本原因是乙肝病毒感染和病毒的不断复制;近一半的患者错误地认为,一起吃饭和工作、握手、拥抱及其他唾液传播方式会传染乙肝。

  乙肝是目前公认还无法彻底治愈的疾病,而且如果治疗不及时,乙肝将发展为肝硬化和肝癌。但调查显示,仍有五分之一病人认为乙肝不会发展成肝癌,35%的病人甚至乐观地认为乙肝可以治愈。

  对于乙肝的治疗,患者和家属同样存在众多误解。被调查者中的大多数人对乙肝的治疗目标缺乏正确认识,55%的被调查者认为,治疗的目标仅仅是所谓的大三阳转阴,甚至有33%的患者将治疗目标定为不切实际的“彻底清除乙肝病毒”。

  肝病权威、中国工程院院士庄辉教授告诉记者,乙肝治疗一直是医学界的一大难题。国际上公认的防治指南中明确指出,乙肝无法治愈,其治疗目标只能是通过药物来长期抑制病毒,延缓疾病发展成肝硬化、肝癌。“那些对乙肝治疗不切实际的愿望,都是因为乙肝患者缺乏对乙肝病因和传播途径等知识的正确了解。”翁心华教授表示:这些认知上的误区已经不仅仅存在于患者方面,事实上,它也是当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乙肝歧视现象的根源。

  游医搅乱治疗市场

  在接受调查的患者中,仅有19%的人目前正在接受正确的抗病毒治疗方式。

  乙肝是无法治愈的疾病,但各地不少肝炎治疗机构却总是打着“大三阳转阴”、“彻底治愈”,甚至“中药秘方”等旗号招徕病人。混乱的乙肝治疗市场,让本就缺乏乙肝知识的病人们迷失了方向。

  本次调查的结果也显示,乙肝治疗亟待规范化和科学化。在接受调查的患者中,仅有19%的人目前正在接受正确的抗病毒治疗方式,高达73%的受调查者采用的是中成药及保肝降酶药物的治疗方法,还有一些人仍然相信江湖游医们的宣传,在寻找治愈的妙方。

  “基因、靶向治疗等探索性研究可能很有发展前景,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获得任何有效性的证明,很多研究仅仅处在动物实验阶段,短期内根本不可能用于临床治疗。”北京友谊医院肝病研究中心主任贾继东博士表示,人们对乙肝治疗不现实的企盼和混乱的乙肝治疗市场,让众多乙肝病人与规范治疗“失之交臂”。

  有关专家指出,现在许多乙肝治疗和药物广告往往言过其实:类似“乙肝转阴”的广告,让求医心切的乙肝携带者白花了大笔血汗钱却根本没有任何实效;一些未经严格科学认证的非主流疗法或非主流药物大行其道,不但治不好病,反而加重了乙肝携带者的肝脏负担,延误病情甚至加重、恶化病情;还有一些广告刻意夸大乙肝的危害性和传染性,制造“乙肝恐慌”,对社会上的“乙肝歧视”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恶劣影响。

  “乙肝是一种通过血液等传播途径才能感染的疾病,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影响并不大。过度的恐惧和歧视完全没有必要。”贾继东博士建议:乙肝患者应该选择正规大医院就诊,治疗时也应听取专业医生的意见,采用规范的治疗方法,控制病情。同时,接种乙肝疫苗已经被公认为预防乙肝的最佳方法。新生儿和没有接种过乙肝疫苗的成年人都应该接种疫苗,获取预防的最佳屏障。本版撰文晨报记者刘墨非

  怎样早期发现肝炎

  传染病专家认为,肝炎病人如能在早期自我发现,不仅能得到及时治疗,而且可以减少传播的机会。

  一、近半个月至6个月内曾与肝炎患者密切接触,吃过半生不熟的海产贝类食物,或输过血、注射过血浆、白蛋白、人血或胎盘球蛋白等;有过不洁性接触;用过消毒不严格的注射器,接受过针灸、文身、拔牙和手术等,即有被传染上肝炎的可能。

  二、近日来全身疲乏无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厌油腻、腹胀、肝区痛、小便如浓茶样等,经休息后上述症状仍持续不好转,而又找不到其他原因时,就应考虑到患肝炎的可能性。如能及时去医院检查,发现肝肿大,尤其是有黄疸,就应当高度怀疑有患肝炎的可能。

  三、患者有自觉症状和体征者应迅速做必要的化验检查,同时查血清转氨酶,如果升高,患肝炎的可能性更大。此时,应进一步做肝炎病毒方面的抗原及抗体检查,以确诊为哪一类型肝炎。

  总之,肝炎的症状是多种多样的,特别是乙肝还有许多肝外表现,故在出现有关症状时,要及时做肝功能和病原学检查,不要轻易认为疲乏、发热都是因感冒而引起的;认为食欲减退、上腹不适都是由胃病而引起的;或认为是神经衰弱、胃肠炎等。来源:《北京晨报》责编: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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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8 03:28
也可以做幼儿园老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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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5 00:00
对于在多种假药广告中亮相的那位“装葱象”先生,战友们也应当多砸几块板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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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5 00:31
对于虚假医疗广告,我们可以组织一批人利用公用电话(不要用手机或宅电,这样会暴露自己的)不断拔打干拢电话,方法是拔通其热线响两声后再迅速放下战友们约定时间和攻击号码,就能让骗子的号在码在这一时间内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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