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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体检结论错误,不给复查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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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结论错误,不给复查违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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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4 05:49
体检结论错误,不给复查违法! 体检结论错误,不给复查违法! 张先著,赐我们力量吧! 期待安徽省党委政府的作主

安徽省淮南市人事局检查出我们单项谷丙转氨酶轻度偏高,就认定我们符合省体检标准中的"有下列疾病者,视为不合格:1,肝功能不正常"这一条款,并认定我们体检不合格;再根据省体检标准中的第九条:主检医生或医院认为需要复查方能做出准确判定的,在规定时间内,方可进行复查",显然这样做是不负责任的,武断的,不民主的,也是违法的.

首先,一次检查谷丙转氨酶轻度偏高,不能准确认定我们就是疾病者,就是肝功能不正常者,这需要复查,但是没有给我们复查;

其次,谷丙转氨酶检查过程中,受温度人工操作等影响,实验误差也会造成偏差,这也不可能准确判定;对照第九条也应给我们复查;

第三,我们体检前后查,谷丙转氨酶检查都是正常的,而人事局一查就不正常了,我们有异议,根据公务员招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这也应该给我们复查;

第四,该项检查项目,是当天不可得知结果的检查项目,9月4日检查,9月14日才通知,功检查结果很容易因人为因素而造成很大的改变;我们有异议要不复查;

第五,不给复查,无上位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不给复查,就是违法.

第六,第九条,被人事局当成尚方宝剑,斩断了我们多次想要复查的念头,也斩断了我们对安徽省淮南市人才环境,法治环境的自豪感,信任感,我们期待省党委政府的作主,能否让我们重拾起丢失掉的对安徽淮南法治环境的信心.英明的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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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7 02:57
在党和政府还没给你作主的情况,自己做自己的主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注意三个月的诉讼时效,因为行政诉讼自知道该行政行为起三个月内须提起诉讼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 歧视、恐惧源于无知,请关注乙肝科普工作。 ------------------------- 累,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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