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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讨论]在公司做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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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在公司做了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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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31 03:54
[讨论]在公司做了一

[ 本帖最后由 醉酒的鱼 于 2008-8-26 17:27 编辑 ]
调整心态,每一天都阳光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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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31 07:08
内容详细点,比如:劳动合同签订了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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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31 08:31
[讨论]在公司做了一

[ 本帖最后由 醉酒的鱼 于 2008-8-26 17:27 编辑 ]
调整心态,每一天都阳光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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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31 23:03
单位无权要求你在2005年4月30 日前离职,但是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不再与你签订合同。你自己考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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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 23:23
谢谢您的回复.

[ 本帖最后由 醉酒的鱼 于 2008-8-26 17: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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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 23:32
非常感谢斑竹置前此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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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 02:50
你可以看一下劳动法,单方面要求毁约要赔偿的,况且你已经签了合同,在合同期间员工有疾病单位无权开除的,你看看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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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 03:51
<P>很感谢您的回复,

[ 本帖最后由 醉酒的鱼 于 2008-8-26 17: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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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 10:51
但是你已经签了合同啦.合同具有法律效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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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4 05:11

即使要走单位也要给你至少三个月的赔偿金(每年一个月,外加总赔偿金的50%也就是另加一个月的,周六日加班另计),在你患病期间单位是不能炒你的,要等你合同要续签到治疗期结束!

劳动法法规常识 合同必须及时签订 员工必须持有合同

用人单位应在招用员工30日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拒不补签,或者不给员工执有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将根据未签订人数按每人5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合同内容须合法 违法合同没效力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如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既不能低于法定标准,也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将确认其无效。

辞职跳槽有规定 擅自跳槽要赔偿

规定一: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根据本规定(二)和(三)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给1个月。

员工违反规定擅自辞职或跳槽,应当赔偿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炒人鱿鱼有规定 经济补偿不能少

规定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根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给1个月,其中第(二)种情形最多给12个月。

规定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根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给1个月。

但是,如果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规定二和规定三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合同到期可终止 特殊情形要延续

劳动合同到期,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员工在医疗期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或哺乳期结束。

员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技术水平及劳动成绩,与员工协商决定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2002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为:特区内3.56元/小时、595元/月;特区外(宝安、龙岗区)2.75元/小时、460元/月。

工作时间有规定 加班加点应加薪

用人单位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必须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外加班加点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工资发放应及时 克扣拖欠要赔偿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用人单位每月至少应定期发放1次工资。用人单位克扣、变相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严禁招用童工 严禁介绍童工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单位或者个人为童工介绍就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童工介绍就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规范行使监察权利 依法履行监察义务

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受下列权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必要时可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下列义务: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资料;为举报者保密。同时,执行劳动监察公务,必须由2名以上劳动监察员进行,并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等证件。

劳动监察要配合 妨碍监察要受罚

对阻挠、刁难、殴打劳动监察员,妨碍监察公务的,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劳动行政部门可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罚。对于通过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及拒绝提供必要资料等手段阻挠、抗拒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单位,劳动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可建议公安机关处理。

劳动争议应该依法解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应该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申请劳动仲裁 解决劳动争议

不管企业与劳动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都可以就以下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了上述劳动争议也可以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有时效 及时主张是关键

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会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的除外。

劳动仲裁赢或输 证据充分是关键

劳动仲裁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因为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劳动仲裁中能否获胜的关键在于当事人的证据是否充分,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注重收集有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考勤卡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3 15:13:0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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