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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京津冀版 存档 1 致新任安徽省委书记郭金龙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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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任安徽省委书记郭金龙同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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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7 00:52
郅新任安徽省委书记郭金龙同志

安徽省委书记郭金龙同志:

您好!欢迎您来安徽主持工作。

我们是参加2004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共 11 人,含中共党员 8 人,分别报考阜阳、宿州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淮南市政府、滁州市政府,蚌埠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公务员职位。其中多人是所在市、县或报考职位综合成绩第一名。因在体检中查出心电图异常或单项谷丙转氨酶偏高,被人事部门认定体检不合格,并且不予复查。我们多次向省、市有关部门反映,奔波数月,均相互推诿,敷衍塞责。现在全省各地已引发多起公务员考录行政诉讼,国内媒体反应强烈。为了避免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我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省委、省政府的良好形象,特向您反映问题,期望引起高度重视!

1、我们事前体检正常,被通知体检不合格后,又多次到省、市各大医院复查,均正常。我们有充分理由质疑体检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和可能存在的实验误差、操作失误。我们已有确凿证据证明滁州市公务员体检中有违规行为:体检表在考生手中,体检现场吃药。我们要求复查合情合理。

21994年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录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其中公开原则包括招考过程和录用结果公开。如果报考者对考试得分或考试录用环节有疑问,要求复核时,要准予复核。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贯彻公开的原则,目的在于增加人事工作的透明度,利用公开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吸引更多的人才参加公务员考试,使国家行政机关通选拔到优秀的人才。没有公开,就没有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平等、竞争和择优。(见《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指导用书·综合知识》上册,中国人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5页)。

31999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没有规定考生复查权,不等于考生没有这项权利。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权利的强制性规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人事部门不予复查,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是严重违法行政。

我们在绝望之余,只能求助于您,希望您能督促检查、协调处理,使人事部门重新回到“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轨道上来。维护考生的基本权益,维护公务员考录工作的公正形象,维护我省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人才环境。

OO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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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8 14:56

晕,上这里凑啥热闹,不怕传染啊

没有一种不通过蔑视、忍受和奋斗就可以征服的命运!                  一万年太久!                    只争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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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7 20:52
这哥们现在混北京了,还是不给北京干点实事
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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