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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公务员立法草案已经过11次修订 正在破冰之旅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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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1 10:05
公务员立法草案已经过11次修订 正在破冰之旅中

 来自2004年12月8日中国新闻网

  政治体制改革必然涉及到党政关系的调整。正在制定中的《公务员法》在这方面尚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自中组部和国家人事部于2001年1月牵头成立国家公务员法起草领导小组至今,时间已经过去近3年,法律草案也已经过11次的修订。但是《公务员法》最终将于何时出台,目前还是一个未知数。

  “这部法律不像其他的法,特别难预计。”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公务员法》已经进行到征求意见的阶段,作为被征求意见的学者,我了解其中的部分内容,但我不知道现在是不是允许对外说。”这位身兼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一向坦率的学者此次表现出来的谨慎显示,围绕着《公务员法》的制定还存在着不小的争议。这部法律的破冰之旅仍在“正在进行时”。

  国家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副司长付欣国谢绝了记者的采访,他说,《公务员法》太大,涉及问题太多,目前已经向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

  公务员含义之变

  1949年以来至公务员体制初步建立之间的时段,中国的人事管理一直沿袭民主革命时期建立的干部制度,其中还部分借鉴了前苏联的干部管理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前的特定时期,这套人事制度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的领导者对该制度的弊端逐渐有了认识。邓小平1980年提出要“坚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中央便将干部立法工作提上日程。

  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要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改革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1992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大再次提出了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

  经过近10年的准备和试点,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以外的工作人员”。这相当于将原行政机关的国家干部从整个干部队伍中抽离出来,单独作为一个体系管理。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以后,国务院又制定了与条例相配套的13个暂行规定和13个暂行办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公务员管理的法规体系。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虽然不属于公务员,但录用、选拔及待遇等各方面也参照公务员系统。

  正在制定中的《公务员法》将公务员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据参与了《公务员法》草案讨论的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马庆钰透露,这部法律对公务员的界定将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部,党委系统、民主党派系统、立法系统、司法系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将全部被包括在内。

  马庆钰说,中国在1986年制定过一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法》,规范的范围包括政府、党委、人大等各国家机关的干部,《公务员法》草案对公务员概念的扩展实际上是对原有体制的还原。他断定,对公务员范围的重新界定将成为该法律在三读过程中遭遇争议最大的问题。

  《公务员法》草案中提到,该法是关于公务员人事管理的法,规范的只是机关的人事工作,不涉及到工作方式和机关职能。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划清了该法与政治体制改革之间的关系,马庆钰教授认为,制定这部法律的最主要目的是让不同序列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待遇上可以比较,其作用在于“摆平”利益关系。

  草案的新意

  目前向学者们征求意见的《公务员法》草案分21章142条,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18章88条在内容上有了很大的丰富。

  马庆钰教授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在公务员管理中将实行以职位分类为主体,代替以往的品位分类为主体,是《公务员法》草案中最大的亮点。

  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阶段,中国的公务员队伍是以品位分类为基础的,即以人为中心,特点是能上不能下。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相对应,是以事为中心,因事设职,强调的是职位的权责而非担任该职位的公务员本人,待遇随着职位走。在以职位分类为主的公务员序列中,一个人在担任领导职务时享受与该职位对应的待遇,一旦离开这个职位,则变成一个普通的公务员。

  由于公务员范围的扩大,《公务员法》草案将公务员的职位分为四类:行政执法类、司法类、专业技术类和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主要包括工商、税收、技术监督、公安等系统,司法类指的是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类是指在机关中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类指的是以上几类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法》草案中将职务划分改为五类,即领导职务、行政执法类执行职务、司法类执行职务、专业技术类执行职务、综合管理类执行职务。

  关于公务员的级别,《公务员法》草案将原本的15个级别扩大为27个。职务晋升和级别晋升并行为公务员的晋升搭建了一个以职务为横坐标、以级别为纵坐标的体系。

  《公务员法》草案中增加了对公务员进行身份管理的内容。身份管理是整个公务员管理的前提,《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队伍进入和退出的确切标志。对于一个人是不是成为公务员,是不是从公务员行列中退出都清晰界定,《公务员法》将通过法条形式将这些内容确定下来。

  根据草案的规定,人才进入公务员行列的途径较以前更加通常,较初级的公务员仍通过考试的方式录用,而对于国家机关中需要的更高级别的公务员则可以通过调入、选任、聘任的方式解决。

  《公务员法》草案还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没有涉及的公务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分,这里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公务员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该法的规定以及出现违反该法的情况时将承担的责任。如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不按公务员编制的员额,也不按任职条件和资格进行公务员录用的,将依法追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被特别强调,对公务员的奖惩、晋升、待遇标准等必须依程序办事,必须按规定程序来受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等。

  《公务员法》的中国特色

  中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酝酿公务员制度,到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出台,部分参照了西方文官制度,意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文官制度是西方国家政党政治的产物。在它产生之前的年代,赢得选举的政党任命全部的政府工作人员。政府工作人员与政党共进退不仅造成了政府行政效能的低下,也滋生了腐败。为了改变这种现象,英国率先建立了文官制度,文官制度的实质是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将政府工作人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政务官随着选举的结果轮换,而事务官则通过考试录用,在政治上保持中立。

  中国建立公务员制度虽然参照了文官制度的成果,但保持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最主要的特点是考核公务员仍将政治素质放在首位。

  中央党校的王长江教授认为,政府要运作,就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至于政治层面的问题,当然是由政党来决定的。对公务员而言,最重要的问题是接受谁的授权、向谁负责、权限在哪。但中国的公务员制度没有抓住本质上的东西,只是将过去的干部改称公务员,分成级别以便区分待遇,而不是从政府运作需要的角度出发。鉴于此,他认为《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条例实施10年的效果不大,“干嘛要叫公务员,过去叫干部就挺好。”

  马庆钰教授对公务员法的立法倾向也表示了他的担心。他认为,政治体制改革必然要涉及到党政关系的调整,但正在制定中的《公务员法》在这方面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希望以这部法律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突破口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另外,在公务员的内涵和外延被扩大之后,中国的公务员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的可比性消失殆尽,党的组织政府化和国家化的色彩加强,而立法、司法、行政等部门之间的功能却变得更加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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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所提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O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31件,分别建议制定9项法律。会后,内务司法委员会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商讨,请他们研究提出意见,并于8月份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事部等部门有关同志召开议案办理工作座谈会,了解议案办理进程,交换意见,督促检查。在此基础上,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2001年10月16日召开内务司法委员会第32次会议,对有关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姜健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尽快出台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议案”(第3号)、赵晓颖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议案”(第467号)、王银忠等3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道路交通法的议案”(第64O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道路交通需求迅猛增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已不能适应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应通过制定道路交通管理法保障和促进道路交通管理的发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道路交通管理法列入立法规划。日前,国务院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马大谋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议案”(第7号)、章凤仙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法的议案”(第74号)、刘翔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议案”(第273号)、樊世英等3O位代表提出的“关于提请制定公务员法的议案”(第442号)、高福明等3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在国家公务员法中体现男女平等原则的议案”(第756号)、安徽代表团提出的“关于要求制定公务员法的议案”(第1000号)、刘佑林等36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公务员法定退休年龄的议案”(第1022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自1993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在加强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优化公务员队伍、改革人事制度、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维护公务员权益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均将国家公务员法列入立法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自1994年起开始该法的起草工作,已初步形成了国家公务员法草案。目前,有关部门正就公务员立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法律草案作进一步协调修改。建议加快国家公务员法的起草进程,并按照立法规划的要求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于小文等3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公证法的议案”(第16号)、杜耀敏等35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公证立法的议案”(第695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建立适应我国体制改革需要的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任务之一。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公证法列入立法规划。现国务院有关部门正按照国家有关公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公证工作改革方案,抓紧对公证法草案的修改,力争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叶继华等35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议案”(第573号)、关福昌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治安处罚法立法的议案”(第641号)、孙桂华等35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议案”(第649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与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衔接,在修改198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上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必要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列入立法规划。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审查工作。建议尽早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张汉英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议案”(第639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体制确实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确保公正司法,在推进人民法院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有必要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2年就开始对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建议抓紧起草工作,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贾才等3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的议案”(第94号)、彭复生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的议案”(第182号)、王维忠等3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司法鉴定法的议案”(第188号)、韦月荣等3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的议案”(第367号)、罗志泽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国家司法鉴定立法的议案”(第547号)、杜耀敏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司法鉴定立法的议案”(第699号)、邵树人等36位代表提出的“关于改革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快司法鉴定法制建设步伐的议案”(第797号)、钮小明等37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的议案”(第864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司法鉴定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诉讼权利、促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实现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司法鉴定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实践中司法鉴定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应尽快制定司法鉴定法,建立科学的司法鉴定制度,以适应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内务司法委员会正在就该项立法进行前期调研,并积极推动立法工作的开展。建议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七、汪昭贤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的议案”(第147号)、赵黎明等34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的议案”(第248号)、韩耀武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执行法的议案”(第293号)、曾元禄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强制执行法的议案”(第489号)、李浩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第996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制定强制执行法是必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强制执行法草案列入了2001年立法计划,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0年初成立了强制执行法起草小组,目前正在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

上述29项议案所涉及的立法内容,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外,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内务司法委员会将按照立法规划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加快法律起草进程,做好提请审议的准备工作。建议将有关法律案适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未列入立法规划的,建议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八、江普生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和颁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议案”(第734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近年来,我国非法买卖和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严重,加剧了我国毒品问题的蔓延发展,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对此,国家给予度重视,在执法和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工作,从1998年起,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始组织力量研究起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并列入全国禁毒工作要点。目前,该条例起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根据国务院有关立法计划,该条例拟作为行政法规于近期上报国务院颁布实施。

九、刘耀玲等36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议案”(第592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两年多来,对于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各地在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问题,相关部门正在研究解决办法。至于根据税费改革进程,需要对法律个别条款作适当修改,国务院有关部门已有所考虑,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待时机成熟时进行。对于代表议案所涉及的内容,建议各地根据法律确定的原则,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加以补充和完善,同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予以规范。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00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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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1 10:22

期待新的公务员法能够保护乙肝携带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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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1 10:25

《国家公务员法》剑指“吏治腐败”

本报讯 我国将出台《国家公务员法》,取代已颁布10周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加强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建设。《公务员法》起草小组成员、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宋世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吏治腐败”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众矢之的。出台《公务员法》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依法治理“吏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宋世明认为,《国家公务员法》的法律制度设计,有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在实践中难以回避:第一,现在只有简单的职务分类,没有按照职位的性质和特点对公务员进行横向分类,不利于科学管理。因而必须创新分类机制;第二,“进口”不严,“出口”不畅的问题继续存在,专业化不够与灵活性不足的问题并存。因此,必须创新更新机制;第三,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不利于开发公务员队伍的人才资源。因此,必须创新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激励保障机制。这既是开发公务员人才资源的大势所趋,又是广大公务员的人心所向。 宋世明表示,此次公务员制度完善的核心是在领导类公务员中实施任期制。即在同一级领导职务上任满一定年限必须离任。在公务员的职业发展上,《公务员法》草案也采取了一个全新的思路,试图确立公务员职务晋升和级别晋升的“双梯制”。按照初步设想,科级副职公务员的最高级别待遇,可以到处级正职公务员对应的较高级别待遇。这种“双梯制”可以让公务员在职务不变的情形下,通过级别晋升来得到合理的待遇,既不打乱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基础,又能够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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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1 10:30

公务员法有望明年施行 包括录用考核工资等内容


http://www.sina.com.cn

  中新网12月19日电 据人事部透露,目前《公务员法》草案已经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并有望在2005年正式颁行。

  央视国际消息,在此之前,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出台有关公务员范围、职务职级、录用、考核、工资、培训、申诉控告等一系列配套法规,这标志着中国的公务员管理制度日益完善。

  从明年起,全国事业单位将大力推行公开招聘制度,除涉密岗位外,逐步实现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时积极探索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办法,强化岗位管理。目前人事部正在制订公开招聘、岗位设置以及考核奖惩的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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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管理员将上述内容转到权益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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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代。
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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