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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如何得到劳动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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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得到劳动法的保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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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0 07:57

下个月单位以合约期满为由,不再与我签下一年的合约,只是出多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给我.我不知道单位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

我是94年到这个单位做的,虽然是每年签约(其中有好几年是单位内部约,即没有到劳动局备案的),但也做了十一年,而单位是从99年才开绐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障金和医保金。

我想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偿我之前5年的社保和医保金,另外,他这种解聃形式是否等同解散或载员?如果是,补偿方式应该是每年补一个月的工资,共十一个月才符合,是吧?

我不知道我的想法是否符合劳动法?有战友愿意给我这方面的协肋吗?

谢谢,让我们共同挑战恶势力,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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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1 08:48
按劳动法规定,员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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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1 09:30

请问你99年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是几年?如果合同期上未到,可要求单位支付你的经济补偿金。如合同已经到期,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以下权利:1、请求你单位支付你的养老、医疗、失业的保险费用,合计共五年;2、请求你单位支付你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1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采取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拘禁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八)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十)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你可以参照你所单位所在省(直辖市)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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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2 22:22

"请求你单位支付你的养老、医疗、失业的保险费用,合计共五年"

合计应该不到五年,社会保障制度最早在部分地区试行也是1995年,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1997年,一般的做法是,在国发[1997]26号文实施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1997年前的工作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入养老金的核算中。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22 10:09:0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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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2 23:33
以下是引用pure2000在2004-12-20 18:47:41的发言: 按劳动法规定,员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我来解释下《劳法》第二十条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种类型,虽然不直接以具体时间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但不能理解为长期合同,更不能将其视为终身合同。《劳法》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有“合同期限”和“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两项必备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该种类型的劳动合同时,除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外,还应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终止合同的条件。因此,这种劳动合同履行的实际期限,应由法定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时间而确定。?

又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连续工龄”,是指职工本人在固定工期间,在具有独立核算的同一法人单位内连续工作时间满十年以上,职工在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能合并计算。?

如果该职工的第一个或续订劳动合同期满,只要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企业和职工均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应该注意的是“企业和职工均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意思,所以楼主的情况很明确了,其可以要求签,但如果单位不同意则无实质意义了,无非就是要求补偿了。至于补偿的多少与范围,3楼的已经说过了,具体情况还应该参照你们当地的其他法规类东西了,如果可以你可以告诉我你的物理地址,这样我或许可以给你算算或给你个标准了。

晕,限电真是麻烦!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22 9:35:3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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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04:24
      多谢各位战友鼎力相助,单位强调是合约期满,不续签约。这种情况我似乎无可奈何?战友讲的这些似乎与我的情形不相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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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13:01
以下是引用变天在2004-12-22 14:23:45的发言: 多谢各位战友鼎力相助,单位强调是合约期满,不续签约。这种情况我似乎无可奈何?战友讲的这些似乎与我的情形不相乎。

单位不续签即代表你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符合《劳法》十九条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通俗的说你已经在该单位丧失继续工作的资格,自该时起你与单位已经终止了劳动关系,怎么是“情形不相乎”?

现在你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就补偿的问题双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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