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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原创]我上诉了,三个月过去了,但我的申诉结果却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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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我上诉了,三个月过去了,但我的申诉结果却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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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8 00:58
<P>的.</P>[em25][em25]

[ 本帖最后由 no2008 于 2008-5-6 21: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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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8 01:18

[原创]我上诉了,三个月过去了,但我的申诉结果却是!!!!

操他妈!!你公布一个帐号大家给你捐点钱请律师或是请求论坛捐款处大家捐点钱给你,希望你战斗下去,我们都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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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8 01:24
楼主很棒,我们的目的已经初步达到,虽然还很不令人满意.如果觉得不复,可以最终走向法院.诉讼是有风险的,楼主应有思想准备.而且并不是说你在实体法中有依据就一定可以解决问题.还涉及很多程序法问题,不知你此前是否请了律师.楼主真的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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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8 08:08

不用急,慢慢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17 18:20:3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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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8 08:12

你可参照以下法规予以申请补偿:

非因工受伤:

(1)可以享受医疗期:按照患病职工的工龄、病情可以享受3到24个月医疗期。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因自动续延到医疗期满。 (2)工资和医疗费用: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待遇按照医保规定办理;工资待遇按企业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发放,但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医疗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医疗期满后,患病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发放按工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其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患病职工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其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果企业不按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还须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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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8 08: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酌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规定:“工人与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疗时,其所需珍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或非因工残废恢复劳动力后,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给予适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 100%。 第17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第18条规定:“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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