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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讨论]对新法,有些不懂?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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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对新法,有些不懂?迫在眉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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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7 07:13

新法有法律约束力吗?

我的例子:小三、肝功正常、病毒小于10000,属于非活动性携带者。

已签约一家青岛的企业(不是食品也不是幼教),但在就业协议书上对方有标注无传染病,但我是12.6签的,新法12.1生效,我是想赌一把就签了。上面说违约金3000

今天广西桂林的一所大学给我打电话,要我去当老师,我也说了我的情况,对方说没关系

问题:1、我其实很想去青岛那家企业,但对方不要我这种啊?新法能用来威权吗?

2、如果我不去青岛的话,(因为他们不要乙人)而不是我要毁约,我还要交违约金吗?

另外,大家给我一点建议,一个是到企业,一个是当老师(不是很想干)我该现实些当老师,还是冒险去企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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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7 07:21
当然大学老师好了!我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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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7 07:27

建议你和青岛那个企业摊牌,不要,你就去当老师.毕竟新法还很缺乏可操作性,诉讼有较大风险,如果没有更好选择,当老师还是比较务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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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7 07:32
以下是引用lijiang75212在2004-12-16 17:26:48的发言:

建议你和青岛那个企业摊牌,不要,你就去当老师.毕竟新法还很缺乏可操作性,诉讼有较大风险,如果没有更好选择,当老师还是比较务实的

新法缺乏可操作性?啥意思?不懂。没有操作性的法律不就是成了一纸空文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16 17:33:3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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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7 07:52

其实我一直活在幻想中,期待半年后体检政策能有所改变。

如果我和企业摊牌,企业不要我的话,我还要交3000元违约金吗?我不是很懂这个啊

现在桂林那边再等我的就业协议书,而我的已经在青岛了,他们会不会说“你明知自己有传染病,还签约?”来让我交违约金?他们备注中“无精神病,无传染病”的说明是否属于歧视?

学校那头还要交1600,我们同学一打一打没工作,乙人还得受这份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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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7 08:30
还担心违约金?你到桂林去了,他们还能追到桂林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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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7 08:33

不是啊。问题是我现在没法买新的就业协议书,学校那备案了,我得解除和青岛的就业协议。咋整?真命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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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7 08:38
那就和青岛那家摊底牌吧,这种情况,要还是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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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7 08:43
拼了,明天就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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