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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乙人求助,坚决用法律手段维权,众友人律师请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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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人求助,坚决用法律手段维权,众友人律师请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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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6 12:17

当这一事实到来我理智的接受了,可是由于太突然,我又没有相相关的法律知识,很多方面被公司占据主动,我通过报纸,,电话,朋友了解到了相关的一些法律维权知识,只恨我前些天才了解到咱自己的论坛,原来这里面有这么多的热血人士在辛苦的为维权付出,,,,,,,

我决定仲裁,不行再起诉!!!想求助论坛的力量,给我法律上,精神上的支持.

以下是我的事件经过及病情,希望大家帮忙看看,指出写得不好的地方,

主要是本人的水平(普通中专)很有限,尽管知道有法律条款但不知怎样组织成一篇完整的申?书,请大家帮忙,,多谢!!!

眼前1231日合同就到期了

由于在正式起诉前不便将公司真实名称告之,事后一定补上.

本人于2003915日与某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 (以下简称公司)建立聘用关系,

20040101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外地户口参加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项目有养老,失业,工伤,住院)

20041011日公司组织在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体检,

20041023日公司以本人患有乙肝"大三阳"具有传染性为理由让我在家休息(注:公司聘用本人时没有要求体检,本人不知病情),并要求我再做一次体检,

本人于20041025日前往市人民医院第一门诊部再做检查,确定为乙肝"大三阳",

113日公司通知本人:118日赶往公司告诉我公司与上海方面(总公司)商讨的针对此事处理的"结果".

1025~113日我强烈要求上班,遭公司拒绝, 让我在家等消息

本人于2004118日上午9:00来到公司,公司组织了一个含所长,两位经理,翻译,本人在内的调解会议,公司提议:

1.从现在起不用到公司上班,将工衣,工具,公司资料于1231日前交归公司;

2.支付按合同约定的工资(包括保险金)到1231日止;

3.1231日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4.报销再次体检的费用;

5.将之前积累的可调休的天数在1025~1031日的休息日中扣除.

本人提议:

1.继续在公司上班;

2.公司为我承担医疗费用;

3.申请病假,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4.报销当时已支付的医疗费用187.9元;

5.笔录这次会议的内容,双方签名为证.

以上五点都被公司拒绝,会议在没有得到本人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由公司单方终止.

本人于118日将工衣,工具,相关文件经本人直属上司(姓名:***** 职务:技术经理)确认无误后归还公司.

2004111日医师建议本人参加为期三个月的治疗观察,此信息有告知公司,公司没有任何的回音.

20041112日医师提出"须进行抗病毒治疗".

20041123,本人再次来到公司要求:

1.开给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者申请病假;

2.公司如果解除本人,应支付本人不低于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公司称:你的医疗期15天已过了,公司不会跟你解除劳动合同,告诉本人此事交由上海相关负责人处理.

20041126日本人通过法律咨询(12333)得知医疗期是要自己申请的,而不是公司安排,公司

在本人没有休息申请的情况下无权让患者(根据本人的情况)在家休息,就到巿人民医院第一门诊部开了"病假意见书",建议休息日期从1126~1211,并于当天下午到公司申请了病假,公司准许.

2004126(在我休假期间)公司开给本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内容含糊,写的是1130日的落款日期,本人要求修改,公司拒绝.

2004129日公司派了一位公司负人和本人一同前往人民医院第一门诊部了解病情,当时本人没有当面同意,是公司要求要去的(我现在真后悔)

,1213日我申请的病假结束我去公司上班,由于公司老板在上海出差,我就在公司上了两天班,

1214日,公司老板回来了,明显回避这件事,但还是要求我不要到公司来上班,我坚持要他们给我一个有根据的书面证明,他们没有同意,谈了五分钟,又是说要问问上海那边(明显的拖时间)

公司在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私自将我的检验结果传真给上海总公司,这样做是不是也违法??

能想到的理由有:

公司在聘用本人时并没有要求体检,因此本人认为当时没有感染乙肝.

公司在得知本人病情时首先采取了回避的处理方式,理由是此病具有传染性,

不去科学的对待病者,且不知被传染对象在接种疫苗后是不会被传染的,一直将病人拒之门外的做法给病人精神上造成极大的影响. 得知因本人有乙肝就让本人在家休息,并将之前加班累积的可调休的天数扣除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本人要求上班也被拒绝.这样的做法实际已构成违反劳动合同所约定的相关内容,及歧视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公司在本人第一次提出申请医疗期时,以"已答应支付完整工资到12月"为理由拒绝,当本人第二次提出时,公司却说: 你的医疗期已过”,可是当时本人还没有正式递交过申请书呢,推断公司根本没有为本人建立"医疗期台帐".

公司在事件的过程中一直回避笔录和文字表达处理条款,采用口头方式,且各项处理意见都没有开出相应的证明书,个人认为公司故意躲开法律约束力,模糊本人意识,

公司在交谈过程中多次提到:"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公司规定不允许,没办法".但是这所谓这"规定"本人既没见到,也没有听公司宣告过,也没有告诉相应的条款及查询途径.

公司在提出各项处理意见时没有给本人法律上的解释,反而要求本人在提出各项处理意见时出示相关法律条款或证明,本人认为公司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义务.以"弱者"法律上的缺乏为攻击点.

法律条例:????

仲裁请求:

1.公司支付本人???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人民币???元;

2.公司支付本人已支出的医药费人民币573.9元;

3.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诉人承担

2004年10月26日巿人民医院乙肝病毒六项定性检验报告结果:

乙肝表面抗原(HBsAg) 阳性(+)

乙肝表面抗体(HBsAb) 阴性(-)

乙肝e抗原(HBeAg) 阳性(+)

乙肝e抗体(HBeAb) 阴性(-)

乙肝核心抗体(HBcAb) 阳性(+)

乙型肝炎病毒前S1蛋白抗原 阳性(+)

属乙肝"大三阳"

2004年10月29日巿人民医院分子生物检验结果报告:

乙肝病毒核酸定量

乙肝DNA定量 1.29e9拷贝-/ml 参考值5e2拷贝-/ml

医师分析指出:病毒复制活跃,须进行抗病毒治疗.

2004年10月11日巿第二人民医院体检报告肝功能四项检验结果:

项目名称 检查结果 单位 参考范围

总胆红素(TBIL) 11.8 umol/L 5.1~18.8

结合胆红素(DBIL) 9.7 umol/L 1.7~17

直接胆红素(IBIL) 2.1 umol/L 0~6.8

谷丙转氨酶(ALT) 27 U/L 0~40

小结: 正常

乙肝两对半的结果同10月26日报告结果

一叶轻舟,因为爱所以爱,也因为恨所以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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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6 12:18

手头证据:

1. 劳动合同,没有"携带***的辞"的内容(影印)

第三十八条:本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公司)将根据<<上海巿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必要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医疗补助费.

2. 上面提到的三份报告(影印)

3. 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原文如下:

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41231日到期终止.鉴于你20041126

公司提交了***人民医院出具的,患有乙肝的医生诊断证明及医院的病假单.考虑到你的实际情况,公司根据**巿有关劳动法规,决定给于你相应的医疗期,劳动合同顺延至法定的医疗期结束为止(最长3个月)

医疗期自20041126日起算,医疗期内的工资按病假工资计算(基本工资*60%)

4.人民医院<<病假意见书>>(影印)

5.公司开的请假条

6.人民医院门诊诊疗本,有以下(字样)病历记录

病毒复制活跃,须进行抗病毒治疗,休息半个月,肝功能正常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可采用贺普丁进行抗病毒治疗,及继续上班.

7.20042~10月份的<<勤务时间集计表>>相当于工卡(影印),从未主动请过假期

8.公司基本注册资料(影印)

其它:

是用Word编的这些文字,可以直接复制

在家用ADSL上网,会常在线,

想找律师代理。
一叶轻舟,因为爱所以爱,也因为恨所以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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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6 13:26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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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6 13:28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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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6 13:29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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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6 13:31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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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6 13:33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 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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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7 07:16
由于你的合同是一年期的,因此此事很棘手。我觉得你先要求医疗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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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7 09:14
先谢谢两位的意见,及大家的关心!![em02]
一叶轻舟,因为爱所以爱,也因为恨所以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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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7 09:48

事情有新的进展,,,,,,,,,,,,

我在2004年12月15日(昨天)下午打电话给了劳动保障局咨询,得到了令我生气的结果,接电话的人说(原话):

"让你在家休息又有工资拿还不好吗!我明确的告诉你这样做没有违法,"

我说:"可是今年12月1号刚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不能........"

还没说完呢,他就说了句:"我们只根据<<劳动法>>!",,,很久没了声音,,,,我就把电话挂了

我觉得总是不对颈,干脆打到了法制报社,他们的态度好很多,要我仔细说了情况,答复到:"这件事也许帮不上你太大的忙,但我们一定会处理反应的,留下先生的电话....."

没想到今天报社给我来电话了,进一步问了情况,说让我带齐资料证明上一趟报社,可能会报道这件事,还问公司的名称(未告之),

真不知是好还是坏,不知怎么处理,,

一叶轻舟,因为爱所以爱,也因为恨所以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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