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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又是“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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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公务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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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6 03:32
我于2004年7月报考了云南省昭通市一个县的检察院,笔试、面试都过关了,但在体检中两对半被查出一、五阳,谷丙转氨酶547,谷草转氨酶221,[不合格],我不是张先著,我也拿不出证据,因为连两部的“新标准”都不要我,我只有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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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6 03:51

关于成立维权社团的讨论: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408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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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7 10:12
请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本网站上有具体的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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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8 01:38
不过楼主的肝功的确存在问题哦,你找医生看一下是否有病毒变异,身体第一,多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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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0 03:17
谢谢各位了,我唯一不理解的就是体检表上先是合格的,后来又改成了不合格,有点不甘心,表是我到人事局去拿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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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6 13:58
肝功能不正常是个医学标准,体检不合格是法律标准。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有的部门将二者混为一谈,认为自己是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没有规定乙肝携带不能吸收为公务员。是有关部门执行法律认识上存在误区。招收公务员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把优秀人才选择进来,如果没有一个正当的程序,或者程序上有障碍,怎么能选到优秀人才呢?所以,当有些规定比较原则,具体执行又发生了偏差时,应当给当事人法律救济渠道,并且在法律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考生的利益。推进公务员制度法制化进程,关键在于观念的转变。体检先是合格,后来又不合格,应当向人事局提出复议。转氨酶高并不一定是肝功不正常,喝酒、睡眠不足都有可能是转氨酶偏高。正巧,两对半1、5项阳性,于是他们认定肝功不正常,得出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过几天再查肝功,转氨酶又正常了。所以,人事部门要给当事人以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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