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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权利能不能申请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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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能不能申请保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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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4 02:00

好像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可以在讼诉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那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申请权利保全吗?比如张先著的案子,如果在诉讼中可以申请权利保全的话,张的胜诉就不仅仅是名义上的胜诉了。不是吗?国家在这方面有没有切实保证诉讼人合法权益的法规?

请懂法律的战友回帖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13 12:13:4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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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4 02:21
我个人理解你所说的权利保全在法律上可由诉讼时效,诉讼的中断\中止\终止,除斥期间等来说明.目前诉讼法上的保全主要是指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当然也听过权利保全的说法,但个人认为不太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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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4 02:24
为解决诉讼的滞后性对当事人权利的侵蚀,以给当事人提供周全的保障,建议稿对现行的保全制度进行了梳理、重塑。而我国关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零散,例如知识产权的保护有诉前禁令,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则有海事强制令等。建议稿在现行法基础上设置临时救济制度,对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保障将来权利得以执行的保全措施和强制令、先行给付等暂时性的权利实现措施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其中财产保全一节为彰显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删除了法院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规定。(一)关于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的姜启波博士认为,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间不宜整齐划一,一般应维持到权利得到满足或执行程序终结时解除,但在执行程序中也可因保全的标的物自然灭失而解除,或因强制执行而解除,保全裁定效力解除的期限和方式应是多样的。(二)保全法院、审判法院和执行法院不一致,尤其是保全法院和执行法院的不一致,引发了实践中的许多纷争,山东高院侯希民副庭长认为,保全法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恒定,应延伸至审判法院和执行法院,审判法院和执行法院不得变更该保全,也不得重复作出保全,并且一审法院的保全裁定对二审法院产生当然的效力。这样既避免了实践中一个保全却分别拥有一、二审两个案号的尴尬情形,同时也将执行落到了实处,能够以立法技术切实减少一审及二审法院之间的摩擦。(三)山东高院王永起副庭长认为,当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范围明显大于或明显小于请求范围时,应赋予债务人救济的权利,同时为保证公正,应允许其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因法院行使职权造成债务人损害的,可申请国家赔偿。(四)关于同一标的物能否重复保全的问题,代表们分歧较大。有代表认为竞合产生于生效判决之间,而保全中的竞合非真正的竞合,应当允许对同一标的物的重复保全。济南中院王旭光副院长建议应明确权利保全中义务人协助保全的义务以及义务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后果。大部分代表对保全裁定的上诉提出异议,认为采取复议的方式即可解决其中的问题,除追索劳动报酬、抚养费等情况紧急的案件外,目前诉前保全使用较少,应明确诉前保全的范围且不宜过广。还有代表建议将保全的范围扩大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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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4 02:27
在目前社会经济条件下,人与人、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利益与责任联系日益复杂和多样化,因受到侵犯而接触到法律诉讼的几率也在提高。天津市公证处爱心服务月第三个活动日中,“证据保全”这个主题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何要证据保全
    租房者拖欠房租后无影无踪,借款人欠款不还,房屋出现漏水等质量问题开发商不按合同处理,装修工期已到质量未达约定标准……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事,不仅让人烦心不已,而且因为缺少足够的证据,使人们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据天津市公证处资深公证员介绍,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些证据经过一段时间后或因其它原因,可能会灭失、失真或难以取得。比如:证人可能死亡,或出国定居;有些证据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能会灭失、变形或被破坏失去证明力;有些物品可能变质、腐烂或被自然消耗掉;书证可能被篡改;视听资料可能被抹去,而失去价值等等。保全证据公证恰恰是为了可能由于上述的情况发生,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有效保护措施。
证据保全的种类
    目前证据保全应用范围从一般民事争议逐步进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商业秘密等高新技术领域。在当前大量知识产权案中,当事人都比较自觉地运用证据保全公证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证据保全的种类主要有如下几种:
    (1)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对这类证据采取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记录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并加以保存,使之成为不易灭失或失真的书面形式,防止以后主观上的歪曲和篡改;
    (2)物证。采取保存原物、封存或现场勘验,对不易收存的物证进行现场勘验,制作勘验笔录或采用照相、录像、制图或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提取;
    (3)书证。采取保存原件、封存或制作复制件等方法予以保存;
    (4)视听资料。是指公证员对当事人的录音、录像或电子数据等资料,采用保存录像带、录音带、刻录光盘、拷贝软盘、下载打印等方式来固定证据。
    (5)对行为过程和事实。对当事人依法所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行为过程进行的保全;对有法律意义的一些事实予以保全。
证据保全公证的条件
    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须符合有关条件:当事人提出申请证据保全应与其合法权益相关,即有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关的责任等;申请证据保全的证据有灭失、失真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申请公证机构保全的;实施证据保全措施,须取得有关人员的同意,如证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所有人或持有人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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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4 02:28
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确保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诉讼制度之一。这一制度可以防止义务人隐匿、转移、挥霍其财产,逃避依法应当履行的民事、经济义务,从而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财产保全真情的时间不同为依据,财产保全可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 诉前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起诉迁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这是一种应急性的保护措施。在现实生活中,常有当事人之间因民事、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后尚未诉诸人民法院前,这必然给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带来极大的威胁,即使纠纷诉诸法院之后权利人胜诉,生效判决也难以执行。诉前保全可以预防或挽救这一损害的发生,当利害关系人出现紧急情况时,可以首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然后再依法起诉,使其合法权益即使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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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4 02:35

也许我提了个无知的法律问题吧。

我想当事人打官司为了出口气但更多的是为了保护自己具体的合法权益,赢了官司(特别是行政官司)却没有办法来享用自己拿起法律武器得来的战果,是不是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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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4 02:36
谢谢lijiang75212朋友的回帖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13 12:37:1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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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4 02:48
以下是引用lijiang75212在2004-12-13 12:28:22的发言: 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确保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诉讼制度之一。这一制度可以防止义务人隐匿、转移、挥霍其财产,逃避依法应当履行的民事、经济义务,从而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财产保全真情的时间不同为依据,财产保全可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 诉前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起诉迁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这是一种应急性的保护措施。在现实生活中,常有当事人之间因民事、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后尚未诉诸人民法院前,这必然给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带来极大的威胁,即使纠纷诉诸法院之后权利人胜诉,生效判决也难以执行。诉前保全可以预防或挽救这一损害的发生,当利害关系人出现紧急情况时,可以首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然后再依法起诉,使其合法权益即使得到保护。

哇!

好专业!

哎!要是在行政讼诉中有权利保全就好了,这样政府也不能逃避法律的义务了。一个以公务员录取工作已经结束为由就可以让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替松鼠鸣不平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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