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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机动车撞死人判无责法官称保险条款不符新交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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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06:51
机动车撞死人判无责法官称保险条款不符新交法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机动车撞死行人,在交管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不应该理赔第三者责任险?昨天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对全市首例机动车车主索赔三者险案公开宣判。法院支持了机动车主的全部请求,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保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机动车主4万元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宣判后,保险公司表示要上诉。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这一判决最终生效,将引来大量无责车主状告保险公司的诉讼,并将直接推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尽快出台。 今年7月2日,刘先生在人保北京分公司为自己的起重车投保5万元三者险。今年8月6日,该车在一路口将骑自行车的廖某撞死。由于当时没有监控录像能说明到底是谁闯了红灯,交管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在交警主持调解下,刘先生一次性赔偿死者全部损失10万元。随后他找到人保北京分公司理赔,却被对方拒绝。于是,刘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按照保险合同理赔4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指出,交管部门没有确定刘先生该承担多少事故责任,所以他们没法计算理赔的数额。他们还强调,事故责任比例不等于事故赔偿责任比例。 保险公司“无责不赔”的辩解没有被法官采纳。朝阳法院的判决指出:根据新交法相关规定,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死亡,保险公司对该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而不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刘先生在责任限额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审理此案的法官、朝阳法院民二庭庭长郭莉蓉认为,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新交法施行后,保险公司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确立“无责赔付”的原则。但保险公司至今没有改变旧有条款,法院只能依据新交法,认定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如果保险合同是在今年5月1日前签订的,就不能按照新交法判决
其实我也奇怪,为啥总被淘汰。历尽打击伤害,总算知道大概。嫌我不讲穿戴,嫌我长得不帅。 嫌我个头太矮,嫌我没有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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