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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战友不利的模糊法条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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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战友不利的模糊法条有哪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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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04:41
仅限劳动法,欢迎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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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07:05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其中"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项我咨询过12333,对携带者很不利,单位会肯定的说我能够正常工作,而拒付医疗补偿金,

还有<<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也是这样,

当然能正常留在单位上班是好,可我碰到的是这个月31号合同到期了,所以觉得以上

我不是学法的,以上只是个人认为,请法律专业人士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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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轻舟,因为爱所以爱,也因为恨所以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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