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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乙肝药物广告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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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药物广告不得发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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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3 01:37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3年1月17日公布的《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11种疾病的医疗广告暂不准发布。

  这11种疾病分别是: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人士介绍,《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要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对《医疗广告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核定广告内容,出具医疗广告证明,有条件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广告证明》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对医疗机构未能提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医师资格证明及医师注册证明等资料的以及广告内容与其实际服务提供能力和服务水平不相符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不得为医疗机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通知》规定,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时间或者版面发布有关医疗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以这些形式发布广告,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的,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的空中门诊、电视门诊等专题性栏目符合医疗广告特征的,应当按《通知》规定予以规范。

  对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多次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单独或者会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向社会公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依法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广告发布者,将视具体情况依法责令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医疗广告,直至核减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范围;对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罪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完)
我一直奇怪,连中国足球都能出线,还有什么奇迹不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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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6 13:47
大家多利用这个,我就用了一次,效果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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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7 01:05

今天又发现他们登了另一个乙肝药品,不过不在同一栏目,这次必须找社长,再抵制,希望大家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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