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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集中力量重点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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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力量重点突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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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9 01:51

我有一个想法,把被苏州公司拒绝的同志们集合一下。发起一个集体诉讼,那样可能效果会大一点,否则个人单枪匹马的很难造成大影响。 (苏州刚通过一项规定,就有不准歧视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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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1 01:19
我也不太清楚,我不是学法律的,哪位专家来说明一下吧!![em06][em06][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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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1 11:46

同意楼主,我也觉得要是苏州的战友联合起来,同时告若干家单位,影响和效果都会好很多,而且对于诉讼的战友来说还会觉得没有那么势单力薄,更重要的还是能否把对战友的影响减到最小,我们有维权的决心,还要有维权的最好的方法,

如果有一百个战友去告一百家单位,那么这一百个战友就会分担原来由个别战友独自承担的压力等等负面影响,而所获得的收益对于每个人来说仍然是100%的,

我个人也觉得现在是告单位的最好的时机,现在要是有比较大规模的影响大的动作,苏州的形势完全有可能得到彻底改变,

请大家参考,并请有意者说明想法

其实 我盼望的 也不过就只是那一瞬 我从没要求过 你给我 你的一生 如果能在开满了栀子花的山坡上 与你相遇 如果能 深深地爱过一次再别离 那麽 再长久的一生 不也就只是 就只是 回首时 那短短的一瞬 QQ:28650685 请注明是战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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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1 12:55
集团诉讼又称“代表人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作用在于同时解决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庞大集团的诉讼,简化程序,避免在同类问题上作出相矛盾的判决,保护处于相同情况的众多受害入的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情况时,可以由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可由当事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数为3至5人。如果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一方不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及诉讼请求,通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末参加诉讼的受害人具有效力。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可分必要的共同诉讼和一般的共同诉讼:前者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不允许分案进行审理;后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共同诉讼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是一开始就是共同诉讼;二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后者如诉讼提起后,发现该诉讼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可根据当事入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告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合并审理解决。共同诉讼中,原告为两入以上的,称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以上的,称共同被告;两者通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力、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不发生效力。此外,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虽末得到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有时也可能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引起一定的后果。如在审理民事案件的共同诉讼中,法院宣判后,被判决败诉一方的大多数人末声明不服,只有一个共同诉讼人提出上诉,上诉审法院仍须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经过审理,也可能废弃原来对所有的共同诉讼人的判决。

  群体诉讼又称“代表人诉讼”或“团伙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应诉、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
  
  集团诉讼与群体诉讼,都是代表人的诉讼。是将共同诉讼和诉讼代理两种制度溶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诉讼制度。群体诉讼与共同诉讼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解决多数人诉讼的制度,目的都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集团诉讼、群体诉讼、共同诉讼三者之间区别在于:(1)集团诉讼、群体诉讼的人数不受限制;而共同诉讼的人数则是有限制的。集团诉讼集团人数在起诉时尚未确定,也称人数不确定的群众诉讼。群体诉讼一般人数有10人以上,人数较为确定。(2)集团诉讼、群体诉讼的代表人在诉讼所实施的行为一般不经全体授权即对全体发生效力;而共同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须经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生效力。(3)法院对集团诉讼、群体诉讼所作判决对末参加诉讼的成员也发生效力;而法院对共同诉讼所做判决,只对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4)群体诉讼可能因必要共同诉讼产生,也可能因普通共同诉讼产生;而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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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1 12:59
中国首例共同诉讼案二审开庭 激辩股市系统风险2004-12-07 15:18:00  财经时报
  1. <SCRIPT src="http://guanggao.beelink.com.cn/news/news_readgjhzh.js">
  2. <scr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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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庆联谊案二审开庭,上诉人没有添加任何新证据,但股市“系统风险”成为庭审重点。代理律师预计,二审判决书或会对系统风险到底存不存在做出描述,二审判决最快可能在一两周内宣布   财经时报记者 邓妍   “原以为一年半就能结束的案件,谁知近三年,连诉讼程序都没有走完,执行程序就更不知何时启动。”12月2日,在北京接受《财经时报》专访时,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宣伟华万般感慨。   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代理的107名、274名原告诉大庆联谊(股票代码600065)案,创下了中国证券民事赔偿首例、第二例共同诉讼案的历史。这两起“复杂”案件所涉的381原告分布在全国17个省市,诉讼标的达1022万元。从起诉、一审判决到二审,目前历时已近三年。   11月29日,大庆联谊案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龙江高院)二审开庭。已前往哈尔滨出庭的宣伟华向本报介绍,黑龙江高院在二审过程中,合议庭竟然由五名审判员组成,这出乎她的预料。通常情况下,合议庭的审判员都是三人。在宣伟华看来,这表现出黑龙江高院对此案高度重视。   并非个案的深远意义   2000年3月31日,大庆联谊因虚增利润、伪造虚假文件,被中国证监会定性为欺诈上市,并受到行政处罚。然而在当时,即便投资者持有的大庆联谊股票因此原因引起股价暴跌所遭受的损失,投资者也无从追索。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并非中国证券市场的个别现象。东方电子<行情资讯 论坛 点评>、渤海集团、银广夏等其他一些上市公司,同样因类似原因造成大量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受到成批“造假”上市公司的打击,空前低落。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如何留住中小投资者对投资股市的信心?类似的话题在长达几年里,是法学界、司法界、证券界讨论最多的内容。拐点出现在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1·15通知”),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始被允受理。   2002年1月18日,在春节将至的前夕,受宣伟华的指派,徐少辉、宋亦群律师代理上海投资者唐女士首赴大雪纷飞的哈尔滨,起诉大庆联谊。1月24日,唐女士的起诉被哈尔滨市中院人民法院(简称哈中院)正式受理,成为自“1·15通知”后第一例被法院受理的案件,被称为“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   2002年3月28日,宣伟华再赴哈尔滨;29日,国浩上海与北京两地律师团代表679位投资者以共同诉讼方式向哈中院递交了诉状。但此案一直被哈中院搁置,理由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并坚持要求律师按单独诉讼起诉才肯立案。   如果单独立案,679位投资者将交付60多万元诉讼费。代理律师和法院为此僵持近10个月,这“黑色的10个月”直到最高人民法院新规颁布才告终。   二审抗辩主体戏剧性对换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1·9规定”),宣伟华等律师将前期工作推倒重来,最终使符合“1·9规定”的原告人数从504人减少为381人。   这些原告幸运地赶上了诉讼时效的快车。2003年1月27日,宣、徐再飞哈市,递交107位原告的第一份共同诉讼的民事诉状,法院当场立案;2月17日又递交274位原告的第二份共同诉讼民事诉状,法院当场立案。至此,中国司法史上第一例、第二例真正意义上的共同诉讼正式诞生。   2003年9月18日、19日,两起共同诉讼案件在哈中院正式开庭审理。如何计算投资者的损失?这是让哈中院法官们最挠头的难题。据宣伟华了解,仅一位女性股民,由于交割频繁,其损失额的计算就耗费了两名法官一周时间。庞大的共同诉讼队伍更让法官们计算了一年。   2004年8月下旬,哈中院终于就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中10起案件和共同诉讼487起案件(诉讼标的约为1309万元)全部做出一审判决,其中有106起案件被法院驳回;有391起案件判决大庆联谊赔偿金额763万元、承担受理费16.2万元;第二被告申银万国对389起案件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金额为543万元。   此后,两被告不服哈中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分别向黑龙江高院提起上诉,黑龙江高院决定于11月30日进行二审开庭。有趣的是,由于上诉人是一审中的两名被告,因此二审中的抗辩主体角色出现互换。作为上诉人的被告在二审中承担举证责任,抗辩任务则落在几百名投资者身上。   重点倾向系统风险?   宣伟华告诉《财经时报》,二审开庭中,两上诉人没有添加任何新的证据,上诉理由和依据的事实也未有任何新变化,完全和一审相同。二审出现的新情况是,股票市场的“大盘系统风险”成为重点,而在哈中院一审时,这是次重点。   在宣伟华看来,庭审重点的转移在于山东投资者张鹤诉ST渤海<行情资讯 论坛 点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一案。山东济南市中院一审驳回张鹤的诉讼请求,其理由很大部分是张鹤的损失系整个股市的系统风险和渤海案本身的系统风险造成。   大庆联谊和申银万国的代理人即抓住此点不放。不过,据记者了解,大庆联谊的代理人一直未阐清何为系统风险?到底存在何种系统风险?系统风险给投资者带来了多大幅度的损害?上述问题,法官同样希望得到解决。法官由此提出希望双方代理人能就此问题进行阐述。   宣伟华指出,之所以未能有“系统风险”定义,在于多数人都没有抓住系统风险的实质。素有“学者型律师”之称的宣伟华,在法庭上阐述了自己对“系统风险”的定义。在她看来,系统风险绝非个案,应有些特征。比如,在某一时间段,几乎每只个股股价的上涨或下跌,都因同一或同类因素;这类因素对所有个股都有影响;投资者无法通过证券交易的手段来避免损失的产生。   宣伟华强调,她们发现,大庆联谊股价的暴跌,都发生在两个揭露日时,如1999年4月21日,大庆联谊欺诈上市被揭露,股价第一次大跌。宣伟华指出,在两个揭露日的时间点,她们都没有看到大盘下砸的系统风险存在。因此,只有一个原因导致大庆联谊股价下跌——虚假陈述被揭露。   宣伟华告诉《财经时报》,她预计二审判决书可能会对系统风险到底存不存在做出描述,而在一审中,对此根本没有理睬。她判断说,二审判决最快可能在一两周内宣布,最迟也应在2005年的2月底至3月初见分晓。百灵编辑:丕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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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1 13:01

民事诉讼法之必要的共同诉讼

一、概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二、特点: 1、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2、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全体承认后,方才发生效力 3、诉讼中止的共同性 三、条件: 1、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3、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 四、效力: 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发生效力 普通的共同诉讼 一、概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类,人民法院认为据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二、特点: 1、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 2、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 3、某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中止或者终结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三、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型 3、同属于一个法院管辖,同属于一个诉讼程序 4、经过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四、效果: 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五、合并的条件: 1、共同诉讼人在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区内 2、属于同一种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即简化程序,节省时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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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1 13:03
法条内容: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释义:

   本条是对共同诉讼的规定。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共同被告,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又可以总称为共同诉讼人。依照本条规定,共同诉讼发生在两种场合。一是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一是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并且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共同诉讼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这里同一的含义是同一个,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发生争议。共同诉讼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并且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有着共同的权利义务,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由于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得到其他人的承认,对其他人也发生效力。共同诉讼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这里同样的含义是指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相同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相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诉讼,并不必然导致共同诉讼。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诉讼,必须是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才产生共同诉讼。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不能合并审理,那么,诉讼主体不发生合并,就不是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各自独立的,因此,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无需得到其他人的承认,对其他人也不发生效力。如果共同诉讼人数众多,人民法院也可以要求共同诉论人推选代表,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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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1 13:07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用)     我等共同推选___________ 为我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其诉讼行为,对全体推选人(或单位)发生效力。



  特此证明。

                                   推选人(或单位):

                                   年 月 日

  附:

  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

  1、本件供民事、行政案件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时使用。

  2、本件由全体推选人(单位)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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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1 13:15
我舅舅吴斌为南京市鼓楼区“长运”运输公司的一名司机。1994年7月2日承运杭州市西湖区“富市”服装公司的一批布匹,车行至浙江长兴县时,因舅舅违章驾驶,发生事故,撞坏长兴县的不锈刚厂的广告牌。同时所运货物也受到损失。8月9日,“富市”服装公司和长兴县不锈钢厂同时以舅舅吴斌为被告,向长兴县法院起诉。长兴县合并审理。

问:此案是否可以合并审理,将由哪个法院管辖判决?由谁作出赔偿?

回答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的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因此,合并审理不但要求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这里并要求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否则法院不能合并审理。

在这里,你舅舅如果有异议的话,可以向长兴县人民法院就“富市”服装公司的起诉提出管辖权异议。长兴县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对撞坏广告牌的诉讼是有管辖权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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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1 13:21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的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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