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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大三,肝功正常,单位不让上班应该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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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肝功正常,单位不让上班应该怎么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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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8 23:17

众位大哥:帮帮我吧

我想我们肝胆相照这里应该有法律方面的高手吧,我想向您们咨询一下长病假方面的事情。我是年初单位(单位是一家外资制造企业)体检时查出大三阳,单位负责人要求我去看病,等病好了以后再拿康复证明来上班。给我三年的医疗期,工资病假前6个月是基本工资的50%,后六个月后就是40%。其时按劳动法我只有6个月的医疗期(我参加工作才三年)。当时想想单位对我很好,因为觉得这病这么长的时间肯定可以治好,但随着对大三阳的了解,我知道这大三是很不容易治疗的,而单位给的工资又很少,我连基本的生活都出现了危机。我现在在想单位是不是在拖,让我自己提出辞职,这样的话单位可以不赔我经济补偿金。

我想问您们的是这种情况我提出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不应该赔我经济补偿金。我现在大三、肝功正常去上班劳动法允不允许,有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单位负责人说我这种情况公司政策不允许我上班的)。单位这种不让我上班,又不解除合同,拖的态度合不合法?

多谢了,切盼回复!急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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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9 00:12

你问他们不要你上班的法律依据在哪,办要照上,不给工资就先仲裁,不复就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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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9 01:02

固顶的法律咨询贴里有许多资料,楼主可以打印下来拿给单位看。

也可以到医院开健康证明,让医院这样写:

根据中华医学会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该人属无症状乙肝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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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9 01:03

(1)可以享受医疗期:按照患病职工的工龄、病情可以享受3到24个月医疗期。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因自动续延到医疗期满。 (2)工资和医疗费用: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待遇按照医保规定办理;工资待遇按企业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发放,但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医疗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医疗期满后,患病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发放按工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其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患病职工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其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果企业不按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还须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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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9 01:11

你要注意60天的仲裁时效,都是从争议之日起开始起算。

公司属于外资,是否帮你办理了社会保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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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9 0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酌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规定:“工人与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疗时,其所需珍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或非因工残废恢复劳动力后,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给予适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 100%。 第17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第18条规定:“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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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9 06:55

poyl_zj 兄:

其实你完全有到公司上班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于的,公司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千万不要自己提出辞职!!!!

如果公司拒绝你上班,必定要他给你书面上的通知,(或者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接下来就是支附你医疗补肋金,,,或是去申请劳动仲裁,,,,,这种大三阳真的很"头痛",你没必要那么长时间的"在家休息",

以上个人意见.

我和你的情况差不多,只可惜我的劳动合同在12月31日就到期了,只在这家公司干了一年多,碰到小日本的那么小气,他们才没有给我那么长的医疗期呢,要不是我本人的争取他们跟本没有提及医疗期这回事,尽管如此他们还是在前几开给了我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一叶轻舟,因为爱所以爱,也因为恨所以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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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9 09:35
别急说说自己在哪里,看有没有人就近帮忙。
“吴妈,我和你......” “瑞大叔要xxx......” “女儿乐,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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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9 10:18

众位兄弟:真的是太感谢你们了,看来这外企有很多违反劳动保险条例(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而他们只按公司的规定给了我50%)的地方,如果没有众兄弟的提醒我还蒙在鼓里,我想再问一下,病假的工资应该是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来付吧.关键一点是杭州这个城市太让我伤心,我想回家工作了,所以我想提出协商辞职呀.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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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9 12:42
支持啊..
大家一起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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