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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招警维权第一案调查 招19人考第八没被录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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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4 11:00

http://news.sohu.com/20041203/n223315732.shtml

NEWS.SOHU.COM  2004年12月03日15:58  来源: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网厦门12月2日电(吴贻伙)据检察日报报道,人事部门是否有权改变公务员体检标准?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人事部门有没有义务告知“不合格”的真相?对考生复检要求能否置之不理……“安徽省招警维权第一案”暴露了公务员招考程序中的诸多瑕疵——

  11月22日一大早,胡祖沛就在父母的陪同下,赶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准备参加定于这天上午开庭的其状告马鞍山市人事局在今年招录人民警察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一案的审理。

  “打这场官司,既是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更是为了藉此推动我国公务员录用程序的法制化进程,切实保障广大公务员报考者的程序性权利。”到达法庭之前,胡祖沛充满了自信和期待。几个月的维权经历,加上受到高宏伟、江舜治两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律师的耳濡目染,这位年仅22岁、今年刚毕业于安徽大学公安学院的小伙子说起话来,显得有板有眼。

  进入法庭后,胡祖沛注意到,被告马鞍山市人事局和本案第三人马鞍山市公安局的法定代表人均没有到庭,而只是两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出现在他的视野里。并且,法庭仅仅设置了9个旁听席,使得一些关注此案的群众和新闻记者被挡在了法庭之外。望着这“冷冷清清”的法庭,胡祖沛感到十分的不解和失望。

  上午8点30分,这个被胡祖沛的代理律师称为“或许注定会成为依法行政进程中安徽省乃至全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的庭审,经过两次延期审理之后,终于在这样一种低调的气氛中正式开始了。

  考警入围 体检遭遇蹊跷淘汰

  今年3月,即将毕业的胡祖沛在马鞍山市人事局报名参加了该省统一组织的公安招警考试,顺利地通过了笔试、体能测试和面试,以总成绩第8名(共招收19人)的明显优势进入了所报考职位2?1的体检人选范围。接下来只要6月11日的体检不出现什么意外,他将“铁定”会进入最终的1?1拟录用名额范围内。然而让他始料不及的是,6月14日,在该市人事局公布的体检合格人员名单中,竟然没有自己的名字。

  胡祖沛一下子就蒙了!对于自己的身体状况,他非常有信心。不说2000年刚考入安徽省警察学校(现为安徽大学公安学院)以及后来在校时严格按照公安部招收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所做过的数次体检,就说这次人事部门组织体检之前,即6月9日,自己还在马鞍山市一家条件很好的医院按照招警标准做过了体检,体检结果完全合格。难道仅仅过了两天,自己身体就“不合格”了?

  为了寻求真相,胡祖沛和与自己有着同样遭遇的其他17名考生一起,先后三次向马鞍山市人事局书面反映情况,申请复检,并要求公开当时体检不合格的项目,但都被搪塞和拒绝。甚至当这18位考生提出要看自己的体检表时,人事局的工作人员也以体检表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一拒了之。

  后来通过有关渠道,胡祖沛了解到自己体检不合格可能是因为心电图不合格。他同时还得知,马鞍山市人事局擅自将本次体检考生正常心率60次至100次放宽为60次至105次,这就有可能为许多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的考生打开了方便之门。

  2004年7月3日,胡祖沛在本次招警的体检医院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了心电图检查,显示其心率为86次/分钟,结果正常。

  这一结果让胡祖沛更觉得招警过程的蹊跷。在多次申告不理且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拿起了法律武器。2004年7月15日,胡祖沛一纸诉状将马鞍山市人事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市人事局违法放宽体检合格标准的行政行为,并判令人事局对其认为原告身体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矛盾结论 引发考生维权之举

  2004年7月26日下午,即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原定开庭的前一天,胡祖沛以及特地从江苏南京赶来对其进行法律援助的高宏伟、江舜治两位律师,在查阅被告马鞍山市人事局刚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中,终于看到了那份盼望了一个多月的体检表。

  在这份体检表中,胡祖沛的所有检查项目均为合格,同时附有多名体检医生签字,其中内科检查项目中“脉搏”一栏写有68次/分钟,“心脏及血管疾病”一栏中写有“HR68、齐、无杂音,合格”,并且在内科检查中医生还写下了“否认内科相关疾病”的字样,但是在该体检表最后的主治医生意见一栏中却是“HR113,体检不合格”。该体检表没有附上通常人们所见的心电图测试记录。

  胡祖沛和他的代理律师认为,主治医生的结论性意见与体检医生在“脉搏”一栏中填写的脉搏68次/分钟和“心脏及血管疾病”一栏中所写的“HR68、齐、无杂音,合格”以及“否认内科相关疾病”的结论显然相互矛盾,不符合一般的医学常识。

  发现了这一新情况后,胡祖沛和他的律师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不告知原告体检不合格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同时判令被告确认原告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然而花山区法院却以诉讼请求不同而拒绝,让胡祖沛另行起诉。但当胡祖沛另行起诉后,花山区法院却认为原告另行起诉提起的诉求与2004年7月15日起诉的诉求基本属于同一请求,裁定不予受理。

  胡祖沛对此裁定不服,于2004年10月13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1月22日上午开庭前,胡祖沛接到了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称该院已经裁定撤销花山区法院所作的上述裁定,并指令其立案受理。

  是耶非耶 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充分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人事部门公招警察行为是否属行政诉讼范围、其有没有进行复检的决定权、有无放宽体检合格标准,以及人事部门是否违规操作等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而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则自始至终都声称本次招警的决定权不在公安机关,其不应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胡祖沛在诉状中称,被告马鞍山市人事局在此次招警考试过程中的行政行为,违背了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包括侵犯了其知情权和平等竞争权。被告方则辩称,自己的行政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原告经过笔试、体能测试和面试,进入体检程序后,已经是一个“准公务员”的身份,被告方根据医院的体检结论,作出不予录用的行为属于国家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活动,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被告方认为,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主检医生和医院认为需要复查方能作出判断的,在规定时间内可进行复查,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指定专人带体检对象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检,所以复检的决定权在主检医生和医院,而不在人事部门。

  被告方还认为,《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中并未就心率的幅度作出明确规定,其只是个抽象的标准,而自己依据授权可以确定心率的正常幅度,不存在放宽一说。此外,自己在招警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实施的录用行为合法,不存在违规现象。

  针对被告方所持的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观点,原告两位代理律师并没有去进行过多的辩驳,他们认为这是毋庸置疑的。两位律师接着列举了被告在此次招警过程中的三大违法之处。首先,原告有申请体检复查的权利,被告有对此申请作出决定的义务,在原告数次提起复查申请后,被告不予受理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其次,《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明确规定了正常心率为每分钟60次至100次,而被告规避已经存在的这一标准,自行决定心率标准,属于滥用职权,显然违法。第三,被告在程序上也存在违法行为。比如在程序所要求的行政公开方面,被告在体检结束后,尽管公开了合格人员名单,却没有公开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体检不合格的理由。在原告要求了解其体检不合格的理由以及查阅体检表时,被告采取的办法却是不理不睬。

  漠视程序 人事部门屡当被告

  也许人们对去年发生的安徽省芜湖市考生张先著状告人事局乙肝歧视案还记忆犹新,而实际上在本案开庭之前,今年安徽省还发生了两起考生状告人事部门的案件:一是该省黄山市6名参加招警考试的考生状告该市人事局案,另一则是该省淮南市3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状告该市人事局案。这两起案件都已相继开庭审理。

  人事局屡屡成为被告这一现象引起了一些法律界人士和法学专家的注意。

  胡祖沛的代理律师江舜治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相对于去年发生的安徽省芜湖市考生张先著状告人事局乙肝歧视案,有“安徽省招警维权第一案”之称的胡祖沛诉人事局案则更有其积极意义。如果说在张先著案件中人们较多关注的是体检标准这一实体上的问题的话,那么胡祖沛案件中应该值得关注的是行政程序问题,包括被告马鞍山市人事局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向法院起诉的行政诉讼程序。漠视程序,是人事部门屡当被告的一个重要原因。

  安徽工业大学法学系副主任金凤涛本是胡祖沛的代理律师,后因故退出了此案。他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也认为,中国目前尽管没有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典,但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存在的。在考生没考上的时候,行政主体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被淘汰的理由,并且给他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然而本案中人事部门却没有这样做。另外,当相对人出现不利情况时,应当给他一个救济的机会,因为无救济即无行政。遗憾的是,本案中人事部门却没有给他这个救济的机会。前者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后者则是一个“欠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为此提起诉讼理所当然,“正如英国一法学家所言,权利是自程序的缝隙中流出来的。程序不公,往往是最大的不公”。

  依法行政 公务员招考制度亟待改进

  安徽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博士陈宏光教授对于公务员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颇有研究,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首先对考生状告人事局这一现象给予了积极的评价。他认为,不能简单地看做是考生在与某个人事部门或者医院的较量,而应看做是在与公务员招录制度规定在较量。包括公务员制度在内的任何一种制度,不要期望其一建立就很完善,与其把它当成一个完善的标准,不如当成走向完善的起点。所以,这样的每个个案只要打起官司来都有其积极意义,因为只有这样,你才会认识到一些规定是有欠缺和漏洞的,必须加以修补。

  陈教授进而指出,人事部门屡当被告首先说明它所执行的标准在设计上肯定有其不尽合理之处,仅仅用一个单一的什么指标就将一部分成绩优秀的人才阻挡在了公务员队伍的大门之外。只要转氨酶偏高,就认为是肝功能不正常,进而得出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要知道转氨酶偏高是个客观标准,肝功能不正常是个医学标准、体检不合格是个法律标准,三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现在却将其混为一谈,并且将错就错,还认为自己是在严格地执行法律。况且这其中还有个判断的问题,喝酒、睡眠不足都有可能导致转氨酶偏高。

  其次,人事部门在适用法律上也存在偏差,或者是在机械地执行法律,甚至曲解法律。《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规定:“主检医生和医院认为需要复查方能作出判断的,在规定时间内方可进行复查,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指定专人带体检对象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检。”从立法原意上看,这一规定是用来规范主检医生和医院在复检中行为的,而不是用来规范考生的,所以它并没有剥夺考生的基本权利,包括要求复检的权利。而人事部门则有对复检申请作出决定的义务,它作为体检委托方,应该对被委托医院的体检过程和体检结论负责。

  此外,一些人事部门在执法观念上还存在误区。招录公务员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把优秀人才选择进来,如果没有一个正当的程序,或者在程序上有障碍,怎么能选到优秀人才呢?所以当有关规定比较原则,具体执行中又发生了偏差时,应该给当事人以救济的渠道,并且在法律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考生的利益。因此,推进公务员制度法制化进程,关键还在于观念上的转变。

  陈教授最后指出,依法行政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把一些中间评价性的功能交由社会中介组织去完成。《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就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在公务员招录中,比如规定考生必须在医院拿到一个健康合格证后才能参加考试,这样考生本人和医院之间就归结为一种服务关系,其分别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人事部门仅对其行政行为负责。人事部门和医院之间就不存在委托关系,考生要求复查,人事部门就不会因其不作为而吃行政官司。(完)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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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7 12:11
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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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2 10:40
发生在身边的事,同次参加安徽招警考试,同在一个房间里等待面视,曾经的校友,愿你的努力能够成功,要知道在招警考试中我比胡的成绩更好。只因我是大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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