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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新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我们就像过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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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乐园 荣誉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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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 11:20
<>http://www.hnby.com.cn/papers/dhb/200411/30/246278/246279.html</P>
<>从浙江省乙肝病毒携带者周一超杀人案到乙肝歧视第一案,乙肝病人受到不公正待遇,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一位乙肝患者听说后,与“战友”们高兴地说——

新法实施,我们就像过节

□本报记者 蔡建华
原传染病防治法没有保护传染病病人个人隐私的规定,修订后的法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乙肝病人就业受到不公正待遇,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修订后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新法生效 “战友”的节日

“明天是新《传染病防治法》正式实施的日子,这表明社会对待乙肝正一步步走向理性化。我和战友们(他们将病友统称为‘战友’)终于看到了希望,大家欢欣鼓舞、奔走相告。对于我们来说,新法生效的12月1日就是我们1.2亿人的节日。”肝胆相照网络论坛版主“金戈铁马”用颤抖的声音表达了自己的心情。
“金戈铁马”说,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乙肝根本没有像现在这样令人谈之色变,乙肝病毒携带者也没有像现在这样被人们另眼相看。他从小学、中学,一直到大学,再到大学毕业分配工作,都是一路绿灯,没有遇到任何阻碍。在学校里,在单位中,都有不少像他一样的携带者,大家都正常而平静地生活。
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乙肝病毒携带者原本平静的生活却被打破了。乙肝药物广告开始大量在大众媒体上出现,为了“恐吓”携带者加入到治疗者的行列,这些乙肝广告几乎无一例外地刻意夸大乙肝的危害性和传染性,大力渲染所谓“乙肝-肝硬化-肝癌”三部曲。这些广告恐吓了乙肝病毒携带者,更恐吓了公众。
他说,作为一个查出近二十年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他目睹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处境的变化,感触非常深刻,新《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很有必要。

□歧视乙肝 付出沉重代价

近些年来,社会在歧视乙肝的同时,也付出了血的代价。
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许多地方在公务员招考中强行把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外,各个企事业单位、学校等也纷纷效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环境前所未有地大大恶化了。
面临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乙肝病毒携带者被逼入绝望的境地。“金戈铁马”曾经认识一个浙江大学的“战友”,毕业后带着女朋友去了美国。临走之前,他说:“不是我不想留在祖国,是祖国实在容不得我,我只好到一个不歧视我的国家去。”
近年来,我们一次次地感受到乙肝歧视的代价。2003年4月2日,周一超因为公务员考试被拒绝录取而杀人,这起事件带来的后果是包括他本人在内的两条人命灰飞烟灭,两个家庭支离破碎。2004年1月30日,西安交大某研究生因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堪压力而跳楼自杀,又上演了一场人间悲剧。
虽然针对乙肝并没有相应的措施出台,但“金戈铁马”还是充满了希望。他说,从法律上来说,是先有法律原则,然后才有各项政策、措施。他相信美好的一天终归会到来。

□新法实施 有望攻破“五害”

北京地坛医院蔡皓东主任医师,长期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创建了“北京地坛医院传染病网”和“北京地坛医院艾滋病在线”两个传染病网站。近3年来,他与患者通信4000多封,乙肝病人们亲切地称他为“网站医生”。他认为,新法的出台,有望解决目前存在的乙肝“五害”问题。
一害:乙肝感染者失业多
乙肝感染者很难找到工作,即使找到工作,一旦发现,就成了“瘟神”,似乎他们动过的东西都有病毒,谁也不敢碰,最后的结果就是借故被解聘。如果这种情况继续下去,就意味着我国1亿多人会因为乙肝而失业。
二害:乙肝感染者难入学
许多乙肝病毒感染者,尽管他们能在小学和中学读书,但到大学却经常被拒之门外。好像乙肝患者到了读大学的年龄,传染性也突然增强了,真是不可理解!有些大学拒不执行国家的规定,不让乙肝感染者上学。如果这种现象发展下去,那就意味着乙肝感染者只能是中专或高中学历。
三害:乙肝感染者乱求医
在无法回避的社会歧视中,许多乙肝病毒感染者,为了“转阴”,走上了漫漫的求医之路。本来可以暂不治疗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却不得不花大把钞票吞食那些无用甚至有害的“苦药”。如果这种情况继续下去,乙肝的过度治疗就无法纠正。
四害:乙肝广告乱
在这种乱用药、乱治疗的情况下,那些骗人的医疗广告便有机可乘,甚至一些名人和正规媒体也跟着添乱。一些患者哪怕家徒四壁,也不惜砸锅卖铁,进行所谓的“转阴”治疗。如果不对乙肝广告加以规范,乙肝的治疗现状将更加混乱。
五害:社会难安定
乙肝病毒感染者求医无门,求学、生存困难,使得他们或多或少地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许多乙肝患者变得孤僻、抑郁、自闭,甚至走上自杀的道路。如果这种情况继续下去,那就意味着周一超那样的悲剧还会发生,社会难以安定!

[背景链接]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12月1日生效,禁止歧视、保护隐私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于12月1日生效,修订后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修订后的法律以人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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