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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科普 存档 1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乙肝携带者不再受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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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乙肝携带者不再受歧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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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30 23:54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昨天浮出水面,非典、禽流感“榜上有名”,隐瞒、谎报、缓报疫情将受法律制裁,实验室的病原体须严格管理,乙肝携带者等不再受歧视,传染病病人个人隐私受到尊重,隔离期间不得停止支付工作报酬。除了传染病防治法外,当天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电子签名法,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土地管理法等十部法律的决定。

  ■非典、禽流感

  列入乙类传染病

  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将35种传染病列为法定传染病。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为乙类传染病,使列入法律的法定传染病达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

  ■艾滋病降级管理

  法律将原来艾滋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但传染病防治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治艾滋病的传播。

  ■隐瞒、谎报疫情者受惩处

  修订后的法律对现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作了完善,并新设立了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隔离有了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法律,详细规定了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病人和疫情后应当采取的措施。还增加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隔离措施。

  ■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人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最重可追究刑事责任。

  ■乙肝携带者不再受歧视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隐私受尊重

  修订后的法律以人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据新华社)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 歧视、恐惧源于无知,请关注乙肝科普工作。 ------------------------- 累,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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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 05:54
我没有感觉到身边的人不再其实HB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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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4 03:14
没深入人心!!??
我家宝宝早产,29周,2.8斤,现在20斤了,阻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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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8 00:15
那是真的吗???????
我要开心,因为这是对家人,朋友应尽的责任!我要开心,因为只有这样我的生活才有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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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9 03:26
記得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要到今年12月才實施,法律實施了,但人的觀念還要很長時間才可以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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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14 09:27
同意5楼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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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15 09:44
毕竟是法律而已,人心呢?
我哭过,并不是我不够勇敢,而是因为我们这一群人的不幸让我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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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2 02:52
以下是引用南海孤岛在2004-9-14 20:43:50的发言:
毕竟是法律而已,人心呢?


人心靠我們戰友去爭取。
做不了頂天立地的大柱子﹐就讓我做鋪路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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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4 00:31
没感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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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9 01:00
上面的精神是好的,关间是看下面怎么执行的问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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