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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七大肝病网站对“公务员体检标准”的联合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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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乐园 荣誉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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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7 00:10

尊敬的国家人事部、卫生部领导:
您好!

近日欣闻人事部、卫生部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意见,在这个新的体检标准中的第七条对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 RNA),但ALT、AST正常者,合格。”。
这是政府积极落实“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要求,切实采取措施消除“乙肝歧视”,保障众多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的重大举措。我们表示由衷的欢迎!
在新的体检标准正式出台前,人事部和卫生部又推出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举措,这更体现了政府“政务公开”的良好工作作风,我们对此也感到由衷的崇敬。

响应人事部和卫生部对体检标准征集意见的举措,国内最大的七家乙肝网站(论坛)联合建议如下:

一、 禁止强制性的录用前乙肝两对半检查。录用后的检查改为自愿。
理由如下:
1.在实践中这样的检查已经没有意义。
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既已认定以肝功是否正常作为区别乙肝携带者是否合格的唯一标准,那么只需查肝功就已足够。对于肝功能不正常者才有必要加测两对半,作为区别乙肝患者和由其他因素(如药物因素等)引起的偶然肝功不正常者。
2。检查两对半使得乙肝病毒携带者受到不公正对待这一根本性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
如果检查两对半,那么只要招考部门在体检过程中得知应试人的这一缺陷,各招考部门完全有可能在其对乙肝的错误认识驱动下,用种种别的借口拒绝乙肝携带者,即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广大乙肝携带者仍然无法得到真正公平的对待。从我们广大携带者的亲身遭遇的大量经历来说,这样担忧并不是空洞的。
3。乙肝携带与否不会造成公共卫生事件,无需普查。
与非典不同,现代科学已经证明在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乙肝携带者不会对他人构成威胁,不会造成公共卫生事件,所以无需普查。
4。禁止强制性乙肝两对半检查在实践中是可行的,如澳大利亚就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除非在HIV/AIDS、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有影响该工作的情况下,不应该进行针对HIV/AIDS、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雇佣前体检筛选。”在国内也有先例。如上海,为了保证每个儿童的受教育权,入托入学就无两对半筛查!

二、 对于警察的特殊公务员职位,也不应该检查将两对半和表面抗原。在我国台湾地区、韩国乙肝携带者是是必须服兵役的,可以当警察。因此警察的特殊公务员职位完全不必检查乙肝两对半。

具体建议:
1.体检过程由医院负责把关合格与否,而招考单位只能从医院那得到最终的“合格”或“不合格”的体检结论,无权从医院了解参检人员的各项具体体检结果。
2.如体检具体结果仍不可避免地回到招考单位手中,那么,对于任何必须检查乙肝两对半的职位,应当切实将两对半检查结果作为个人隐私来保护,不得泄漏与散布,明文规定保护条款。

理由如下:
1.以人为本,消除对乙肝携带者歧视的基础,给乙肝携带者平等的生活。
不难想象,如果两对半检查结果不受隐私保护,一旦携带者携带乙肝病毒的状况被公开,那么在当前公众对乙肝的认识水平下,携带者无疑将受到异样的目光和各种间接的、变相的、隐性的区别对待,“乙肝歧视”这种残酷的、悲惨的境况仍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在这一部分携带者身上。这部分乙肝携带者即使能得到一份工作,但却得不到真正平等的机会、得不到平等的生活。
2.要求体检结果严格保密在实践中是可行的做法。
如欧盟的公务员录用程序,报考者的健康状况在欧洲属于个人隐私,所以政府部门并不要求报考者一开始就上报健康情况,只要求入职者在填报医疗保险时实话实说,前提是其健康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病人不会担心因此泄露。在澳大利亚,早有条文规定:所有有关雇员的HIV/AIDS,B型肝炎或C型肝炎的情况属于保密。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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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欧盟公务员的健康标准(完整内容)
附件二:澳大利亚保障乙肝人群工作权利的相关规定

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1004&ID=371702(金戈铁马)

换大米喽,谁要换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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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7 04:10
好,但愿那些处处为民的官员们能够认真考虑,做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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