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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受阻的战友请注意:为自己而抗争!(V2.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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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5 00:15
我想现在最需要维权的是将要找工作以及已经在找工作但因为体检的问题被拒的战友
了,而我们这里的大部分战友也正是正在或将要面对找工作这个问题,也是最需要维权的
遗 憾的是,或许大多数人还是不想惹麻烦,抱着一种鼓励别人去维权,去奋斗,自己在
私下里帮忙的心理,如果大家都抱着这么一种想法,那这样的斗争会有效果吗?如果大
家一起采取行动,齐心协力,所取得的效果肯定比现在要好的多吧。我也一直认为新的
体检标准会很快出台,那时候形势会好些。但一位网友的话提醒了我,靠等着新标准出
台只能一直的等下去,要抗争才能争取到!所以在此提醒将要找工作以及已经在找工作的
同学:
1.[B]要注意保留好三方协议以及相关的体检单,将此作为证据,如果单位因此而拒,那么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B]
2.关于诉讼的问题:我想很多人都没有打过官司,总觉得这很麻烦,也要花费好多钱,
因此也不想打,更不想暴露个人资料让更多人知道。我也一直这么认为,因此觉得让很
多人去起诉不太现实。但是要是不为了最终胜诉,那么只要你向法院交一个起诉书,总共花费一百多块钱,然后就让公司去准备应付官司吧。到法院开庭的时候你可以不去,这样的结果就是撤销诉讼。这样做有没有效果呢?歧视你的公司是不是要耗费人力物力来应付官司呢?相应的“歧视”成本也就大了。一个人起诉它可以觉得没什么,可要是上百人上千人起诉呢?而这只要大家一百来块钱.
3、关于个人资料保密的问题:暴露个人资料的担心也没必要,因为单位已经知道你的资料了,如果起诉,那么只有法院知道你的个人资料,别人是不会知道的。多几个法院的
人知道有什么关系呢?我想他们也不敢随便泄漏你的个人资料的。如果有媒体想采访,你
也可以拒绝。
4.如果真的想打赢官司,那么可以到肝胆相照上寻求帮助,可以得到资金的支持,那么
更有不少热心的律师,你也不必担心相关的费用。
5、大家都这样去起诉,可以有力的掩护那些真的想去打官司的人。分担他们身上的压力。否则就能让歧视咱们的人全力以赴的对付那些英雄们。
  这是最能引起政府注意的举动,比发邮件,搞签名效果要好,希望大家能积极参与。
  总之一句话,维权需要大家共同来进行,不要靠松月等人单枪匹马的去闯,不要光知
道诉苦却不知道抗争,那样别人给你的不是同情,只能算可怜。

本文的主要完成者是一塌糊涂上的一位战友。
起诉的模版会有人提供的。
现在要尽一切可能的提高歧视成本!
爱做什么做什么吧。老子也懒得敲字了。
还有本文不需要顶!

下面是两分空白模版(特别说明,下面内容中如果有网址,则代表网址的内容):
1、被单位体检查出来,失业的
民事诉状
原告:
住址:
电话:

被告: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请求事项:
一、被告取消在单方解聘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行为。
二、赔偿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100元整。

事实和理由:
年  月,原告作为被告员工在被告安排的福利体检中,在乙肝两对半检查中查出阳性。被告人事职员告知原告,公司有明确书面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被录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违反卫生部有关规定。1995年通过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除规定对饮食行业人员和保育员要在录用前进行健康体检,凡肝功能异常和/或肝炎病毒学传染性标志阳性者不得录用外,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其它行业的就业没有限制。根据1991年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从事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判为健康,均可以领到健康证。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解聘的行为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违反了《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的规定。

2、违反劳动法。原告携带乙肝病毒是一种自然属性,中国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也享有平等的就业的权利。原告携带乙肝病毒并不影响原告从事该职位的工作,同时原告也不会将病毒在日常工作中传染给他人。因此,被告因为原告携带乙肝病毒而解聘原告,是对原告的恶意歧视。侵犯了原告平等的劳动权。违反了劳动法第三条。

3、侵犯原告的隐私权。A、携带状况属于隐私权的范围。乙肝病毒的有一定的传染性。但乙肝病毒不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只通过血液系统传播。绝大多数乙肝病毒携带者是通过母婴途径被传染的,以及当时医疗条件差、幼年时免疫不全而受感染。而目前输液都是一次性的,其他途径,只有在共用牙刷等亲密接触情况下才可能被传染。因此,携带乙肝并不对周围的人构成直接威胁。乙肝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要求体检,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隐私的侵犯。而且,世界上许多国家如韩国和澳大利亚都明确规定,对HIV和HBV都不得在招聘录用前进行体检筛选,在工作中的体检结果也应作为隐私加以保护。
B、携带状况属于隐私权有法律依据。卫生部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用人单位在体检中要求强制查两对半属于侵犯隐私权行为。两对半检查后果十分严重,使乙肝病毒携带者被从人群中筛选出来,倍受歧视。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附:

一、        相关法律文件
二、        相关证据,体检单等。


一、相关法律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六一次会议通过)
  法释[二○○一]七号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http://www.tjwsj.gov.cn/tjnews3.72/wsjd/20031017150328.htm
4、劳动法
http://www.molss.gov.cn/correlate/ldf.htm
5、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
  http://www.xy-jt.com/gbfz/g3.htm
6、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出具的证明
    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13&ID=314391

2、应聘体检查出来,单位不要的
民事诉状
原告:
住址:
电话:

被告: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请求事项:
一、被告取消在招聘方面不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
二、赔偿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100元整。

事实和理由:
2004年2月,原告应聘被告某职位,经面试和资历审查各项标准都符合要求,之后按招聘流程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在乙肝两对半检查中查出阳性。被告人事职员告知原告,公司有明确书面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被录用。

1、反卫生部有关规定。1995年通过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除规定对饮食行业人员和保育员要在录用前进行健康体检,凡肝功能异常和/或肝炎病毒学传染性标志阳性者不得录用外,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其它行业的就业没有限制。根据1991年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从事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判为健康,均可以领到健康证。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被录用的规定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违反了《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的规定。

2、违反劳动法。原告携带乙肝病毒是一种自然属性,中国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也享有平等的就业的权利。原告携带乙肝病毒并不影响原告从事该职位的工作,同时原告也不会将病毒在日常工作中传染给他人。因此,被告因为原告携带乙肝病毒而不录取原告,是对原告的恶意歧视。侵犯了原告平等的劳动权。违反了劳动法第三条。

3、侵犯原告的隐私权。A、携带状况属于隐私权的范围。乙肝病毒的有一定的传染性。但乙肝病毒不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只通过血液系统传播。绝大多数乙肝病毒携带者是通过母婴途径被传染的,以及当时医疗条件差、幼年时免疫不全而受感染。而目前输液都是一次性的,其他途径,只有在共用牙刷等亲密接触情况下才可能被传染。因此,携带乙肝并不对周围的人构成直接威胁。乙肝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要求体检,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隐私的侵犯。而且,世界上许多国家如韩国和澳大利亚都明确规定,对HIV和HBV都不得在招聘录用前进行体检筛选。
B、携带状况属于隐私权有法律依据。卫生部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用人单位要求查两对半属于侵犯隐私权行为。两对半检查后果十分严重,使乙肝病毒携带者被从人群中筛选出来,倍受歧视。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附:

一、        相关法律文件
二、        相关证据,体检单等。


一、相关法律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六一次会议通过)
  法释[二○○一]七号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http://www.tjwsj.gov.cn/tjnews3.72/wsjd/20031017150328.htm
4、劳动法
http://www.molss.gov.cn/correlate/ldf.htm
5、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
  http://www.xy-jt.com/gbfz/g3.htm
6、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出具的证明
    http://www.hbvhbv.com/forum/dispbbs.asp?boardID=13&ID=314391











[此贴子已经被小谷子于2004-5-14 22:30:50编辑过]


da zhe pao shu zhe miao, neng shuang yi miao shi yi 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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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5 00:22
深受鼓舞啊!偶知道了!会尽量收集证据的~
好贴为什么不能顶啊~要么斑竹给个精华或者置顶也方便查找啊~!
以下是引用goodman2008在2004-5-13 18:18:31的发言:


携带者维权同盟:http://www.hbvpra.org

我们的法律团队将组织我们自己的律师会员和学习法律的会员为你(Liuyuan1006:)服务,有什么要求,譬如起草起诉书等过来发贴子,我们法律会员全力帮助。
霍克也以亲身经历(打了两次官司了)为你讲解要注意的地方。
其他想打官司的战友都可以过来。
其他法律界的朋友愿意帮忙的过来发贴说一声。

携带者维权同盟:http://www.hbvpra.org















[此贴子已经被金戈铁马于2004-5-20 16:38:2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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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5 02:29
平等MM,猪在那里,你就冲向那里,你真是猪的铁杆发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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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5 02:43
三方协议的作用非常有限
现在的用人单位多数都是在试用期快结束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有时注明报道后要参加体检
不接收HBVer的单位付完试用期工资就把你打发了
没有正式劳动合同,又处在试用期,想告单位歧视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5-4 13:43:4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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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5 03:07
猪如果不冷嘲热讽,说地话是很有道理地。
锋镝牢囚取次过,依然不废我弦歌。 死犹未肯输心去,贫亦其能奈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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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5 03:09
猪冷嘲热讽了,说的话难道就没有道理了么?
本人是马甲,大家眼睛睁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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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5 03:10
试用期单位不是有权不录用吗,,要是试用的时候查出来而被开掉了岂不是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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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5 03:21
以下是引用xguang在2004-5-4 13:29:08的发言:
平等MM,猪在那里,你就冲向那里,你真是猪的铁杆发烧啊!

[em03][em03][em03]猪确实不错啊~偶一直支持猪的思想~就是铁杆FANS啊~哈哈
关于楼上几个战友说的“试用期”问题,猪能说一下自己的意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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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5 03:53
嘿嘿,不让顶,俺还是要顶的,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还是请熟悉相关情况的人阐述一下,特别是法律方面的。猪是可爱的,但不是万能的,事情是需要大家一起做的,众人添柴火焰高嘛。不好意思,俺是外行,只能说这些啦。[em06][em06][em06][em06]
真正的光明决不是永没有黑暗的时间,只是永不被黑暗所掩蔽罢了,真正的英雄决不是永没有卑下的情操,只是永不被卑下的情操所屈服罢了. 所以在你要战胜外来的敌人之前,先得战胜你内在的敌人;你不必害怕沉沦堕落,只消你能不断的自拔与更新. 战士啊,当你知道世界上受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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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5 04:09
想咨询一下,我就要面临这个问题了,单位说体检过了协议才生效,战友都建议我作弊,可我找不到人帮忙呀!
希望能找到浙江的战友!!
日子还是要过,勇敢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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