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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2004-1-14 08:01
http://www.chinathink.net/Aindex/documents/200401/3009.shtml
刘路:少女之死谁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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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维网 www.chinathink.net 2004年1月11日 阅读数: 647 摘自:网络
潘桂荣是山东省平度市大泽山镇潘家村一个普通的农妇,五年前她15岁的女儿潘婕因为不堪体育老师的凌辱在学校自杀,死前留下遗书,她的遗物至今仍被学校扣留。整整五年的时间,潘桂荣跑遍了青岛市所辖几乎所有的政法机关,可是没人理睬,法院也拒绝受案。日前,应潘桂荣之邀,笔者采访了这起案件,出于客观性报道的要求,也为了对读者和当事人负责,笔者决定公开有关这一案件的材料。
女学生遗书
第一封,给校长。
谭校长:
我今天向您诉说一件事,一件使您意想不到的事。希望您能帮助我,尽您的职责。
事情发生在去年9月份的一个星期六的晚上,一位老师逼着我与他睡了一夜。这就是郭京尧。不只这一次,他在器材室里还进行了一些……
当初,他为了讨好我,说要把我送到四中,我相信了他的话,所以也没告他。事情的具体经过还请你问问三四班的江雷,我告诉过她。希望你能把他撤了,这是学生唯一的请求,我在地下也会感激你的。
他不配做老师,我愿用我的生命来请求。拜托了。
学生潘婕
第二封给班主任。
班主任:
您好。我知道您对我特别关心,您不说我也知道。老师,我真的特别后悔,后悔当初没听您的话。我辜负了您和家长的期望,我的一切都完了,我只有死这一条路了,你的教育之恩我不会忘记。
学生潘婕
第三封给郭京尧
郭老师;
您好,这是学生最后一次叫你老师,在这最后的时刻,我要把所有的话都说给你听。
当初你和我发生那事…….是你害了我,如果当初你别对我如此,如今我又怎会这个样子呢?我的学习已经完了,我再也没有勇气站起来,没有勇气面对这个世界了。
因为你,我将放弃我的生命,我活得太没价值了,我太恨你了,我决不会让你平安过一生,我知道我这样做对不起我妈妈,对不起那些关心和爱我的人,可是我别无选择。我太傻了,太傻了,我万没想到我这样一个活泼开朗的女孩子会毁在你这种人手中。
我走了,我会等着你,我多想杀了你!
你的学生潘婕
男教师的检查书
尊敬的领导:
今天我怀着一颗万分悔恨的心情写这份检查。
原因(事情)还得从96年11月份一个星期六说起,那天上午下了第二节课,我碰到学生潘健正准备外出照身份证(照片),我就顺便让她给捎点芹菜。由于中午(外出)喝酒,一直到下午第四节课快放(下课)时才回来,我在操场上碰见潘健等六七个体育生,当知道我不回家时,潘健和王云全两名学生说今晚回来找我玩,大约吃晚饭的时候,她来了。手里拿着捎的菜和一个包,
包里有几包方便面,说在我这下面吃。下好了面,我少吃了一点,(由于那段时间我正和以前的对象闹分手,心情十分不好,酒喝得过了量,头乱哄哄的。)吃晚饭以后,我们说着话等着王云全来,但他始终没有来。大约过了一个小时的时候(间),她问起我对象的事,当问到(知道)我们关系不好时,潘健站在我一方“替我批评”了她。我一时激动,禁不住握住了她的手(心想我对象连一个学生都不如,在关心我这个苦命人方面),本来我是出于好感,谁知就这一握手,我便产生了邪念。于是我用嘴去吻她,她嘴里说老师,别这样!但那时我哪能听进去,紧接着我把她抱在床上,继续吻她的脸,左手摸她的屁股,右手想摸她的乳房。但她用胳膊护住,我没能成功。由于冲动,加上酒劲一顶,我心里难受的要吐,于是我便停下了,之后的几分钟里,我俩相对无语,彼此都觉得不好意思。那晚大约九点左右回(停)电了,她要走,我说你别走了,我出去睡,你在这吧。我给你把外边锁上门,当时我考虑到她一个人在大宿舍里万一发生什么事没人知道,加上没电,社会青年经常晚上进来。当时我已经清醒些了,后来她不让我走,又说什么一个人在这儿冷,我经不住她那勾引般的话语,于是便在同一张床上穿着衣服躺下了,我俩同盖一张被子,同枕一个枕头,面朝着墙侧躺着。其间,我的生殖器顶着她的屁股,勃了几次。这时候,她仍然用双胳膊护着胸,最终我俩也没有发生“性关系”,这一点我用自己的人格做担保。因为当时我自己警告自己,那种下流的事万万不能做,就这样我再没有向那禁区迈进一顶点。和一个女学生躺在一起,哪能睡着,于是便对她说我们不能在一张床上,因此,我便上了另外一张床,天快亮的时候,她走了。
就这晚使我犯下了前半生的第一次大错误,我做为一名刚出大学校门不久的学生,未来的教育工作者却和一个女学生过了一夜,这真让人不可思议!(就连我自己也不相信会做出这种事来,我悔!我恨!)但在当时我却未能彻底认识,以至于在下一个周里,我俩又吻了两次在器材室里,一次是在训练完之后,我得锁门,她拿着锁不给我,我上去夺时她便扑在我身上,我就吻了一下。(因为外面就是小买部,学生很多),第二次是在此周六早上跑越野前,时间都是很短的。由于在我心里,我一直把她当学生看待,但她并不是和我想象的那么“单纯”,上一次她扑进我怀里时,我从内心就有些“反感”,这次我便她说,这是最后一次了,我俩不能再这样下去了。
由于我说过这是最后一次了,她会不会反过来咬我一口?因为“女人是老虎”……..
同学证言
调查笔录
时间:1997年8月7日
地点:平度市大泽山镇南昌村
调查人:吕家真赵毅均系青岛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调查人:王娟,女,平度市大泽山镇中学初三学生,潘婕同学。
问:你知道潘婕为什么自杀吗?
答:因为她与学校体育老师郭京尧的事。
问:她生前是否提过和郭京尧的事?
答:潘婕与我最要好,她和郭京尧的事都跟我说过。去年秋天的一天,潘婕到我家玩,说起她与体育老师郭京尧的事,说着说着,潘婕就哭了,说她与郭谈恋爱是没有办法。有一天晚上郭京尧把她叫到宿舍里,她说当时她喝了点郭东尧给她的水后就迷迷糊糊的,过了会儿清醒过来,感到下身很痛,她就知道是郭京尧占有了她。之后郭京尧又多次把她带出去过夜,我当时很生气,说为什么你不告他,还和他继续在一起?她说是怕告不倒他,也怕传出去名声不好,另外,郭京尧还多次要胁她,她只得忍受着,感到很痛苦。
问:后来又发生了什么事?
答:今年春天,她又找到我说郭京尧骗了她,不要她了,也不让她上体校了。我又劝她告郭京尧,她说郭京尧上面有关系,怕告不赢更丢脸。另外我还看见她写了一张纸条,是写给体育韩文连老师的,大致内容是:“郭京尧不是人,连畜牲不如,我打算告他,告不赢我只有选择死”,我是在家扫地的时候发现这张纸条的,我把这张纸条给了潘婕的哥哥了。我当时感到潘婕的心情很不好。后来我去了一趟烟台,回来就听说潘婕出事了。
问:潘婕还给你说过什么事?
答:潘婕还给我说郭京尧在学校里还有好多个相好的女学生,她说郭京尧是个流氓。
问:你看以上记录是否属实?
答:以上记录属实。(签字)
公安局调查报告
一、基本案情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我局刑警大队接大泽山派出所电话
报称:六月一日晚大泽山中学初三、三班女学生潘婕留下遗书,在女集体宿舍内服毒自杀。接报后,我局立即组织技侦人员前往现场侦查,经现场勘验和法医解剖鉴定,潘婕系服有机磷(敌敌畏)农药死亡。
二、潘婕及郭京尧的基本情况
潘婕,女,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八日生,汉族,平度市大泽山镇潘家人,生前系大泽山中学初中三年级三班学生。九七年六月一日晚,在本校女生集体宿舍内服有机磷农药死亡。
郭京尧,男,一九七一年十月十二日生,大专文化,汉族,平度市祝沟镇山头村人,现任大泽山镇中学体育教师。该自幼上学,父母双亡,九六年七月毕业于青岛师范体育学院,同年九月被分配到大泽山中学任体育教师至今。
三、关于潘婕与郭京尧的关系
郭京尧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到大泽山中学任教后开始组建田径队,潘婕等学生因平日体育科目较好,即报了名,除正常学习外,参加每天早晨一小时和下午四节课体育训练。根据潘婕生前给其父母和其他人留下遗书中多次陈述,她的死,都是因为我的教练(郭京尧)逼我和他睡了一夜觉,当时本想告发他,但因为当时想让他帮我考学,要把我送到四中去,可最后却……….。”根据郭京尧的交代称,潘婕到田径对后,经常在课上、课后和郭说笑。九六年十一月上旬的一个星期六的上午第二节课后,郭准备到北昌村(镇驻地)集上去买菜,在操场上碰到潘婕,潘说要到北昌村照相(身份证用),郭让潘给她顺便捎点菜。中午郭离校喝酒至下午第四节课方回校,在操场上又遇见了潘婕,潘说晚上不走了(星期六晚上本应回家),要到郭处玩。下班后,潘健拿着芹菜和几包方便面来到郭的宿舍后,要和郭一起吃晚饭,饭后两人玩到八点多,潘说要回宿舍睡觉,郭站起来,用左手握着潘的右手,用右手搂着潘的腰,用嘴去亲潘得嘴,潘说:“老师,别”。郭不听,顺势把潘抱起来放在床上,头北脚南,脸朝上,郭爬在潘的身上亲她的嘴,右手搂着她的脖子,左手摸她的屁股,又去摸她的乳房,潘双手抱胸不让摸,约一分钟后郭站起来,潘也起身坐在床上,两人四目相视约三、四分钟,潘又说回宿舍,郭说“别走了,在这里睡吧,我出去”。潘说自己在这里害怕,不让郭走。两人便在郭的床上没脱衣服,枕一个枕头,盖一床被子,紧靠在一起,郭的右胳膊搂着潘的脖子,左手几次想摸潘的乳房,潘都没让摸。郭的生殖器勃起,隔着裤子顶着潘的屁股,一直睡到次日天亮,潘起床离去。另外,在潘的遗书中和郭京尧的交代里都说两人曾多次在学校的器材室内搂着亲吻。关系一直保持到郭京尧与本校女教师张灵灵谈恋爱为止。
四、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潘婕之母潘桂英告发郭京尧逼着其女潘婕与他睡了一夜并且奸污了她,但郭只交待与潘睡过一夜,未发生性关系,潘的遗书中也没明确表示两人发生过性关系。经我局法医对尸体的检验,发现潘婕的处女膜在八点处陈旧性破裂一处,深达基底部。因潘婕已死,已无法证实其原因。
鉴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认定教师郭京尧奸污学生潘婕证据不足,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郭京尧身为人民教师,本应为人师表,他却道德败坏,不宜再任教师之职,已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特此报告。
一九九八年元月三日(印)
母亲的哭诉
潘婕是我唯一的女儿,她自幼爱好体育,上初中后我不同意她学体育,可她不听。女儿大了,她父亲又老实,我也不好说什么。谁知96年9月份一个星期六的晚上,大泽山镇中学体育教师郭京尧以看分数为名,将我女儿骗到她宿舍,强行留她在他宿舍过夜,她给我女儿喝了药后,糟蹋了她。他欺骗我女儿保送她上学,并答应日后娶她。他还威胁她不准告发,也不准把昨晚上的事情说出去,一旦说出去,坏了名声将来嫁不出去。我女儿被强奸后,神志恍惚,又不敢对我讲,压力特别大。后来郭京尧利用她的软弱又将她带出去好几次,还在学校器材室猥亵她。1997年6月1日晚,我女儿经受不住压力,不堪凌辱留下遗书服毒身亡。当时她只有15岁
噩耗传来,我心如刀搅,立即赶到我女儿的宿舍,当时心里过于悲痛,相信公安局和学校一定会查明死因,刑警队长也表示一定会处理好此事,并让我尽快火化尸体。可尸体火化以后,公安局将郭京尧放了。我到法院去控告郭京尧强奸我女儿,法院不管,说是公安局的事。为了给我女儿之死讨个明白的说法,我去找学校,学校领导说你女儿风流,在校谈恋爱出的事,与学校无关。并扣了我女儿的书包等遗物至今不还。我不知跑了青岛市大大小小多少机关,流了多少泪,没有一个机关理睬我。我成了人见人烦的祥林嫂。从99年开始,我委托了律师向法院起诉学校和郭京尧,但直到今天法院还在研究是否立案。
我认为,郭京尧身为人民教师,道德败坏,利用职务之便猥亵、侮辱未成年女学生,致其不堪凌辱自杀身亡,郭京尧虽然由于客观原因没能追究刑事责任,但无疑构成民事侵权,理应承担我的精神损害赔偿。平度市大泽山中学作为教育部门,疏于对教师、学生的教育、管理,致使校风不正,秩序混乱。郭京尧道德败坏,长期在学校侮辱、玩弄女学生,学校竟不知不觉、不闻不问;潘婕自杀前表现异常,且多次向校领导、老师反映,学校麻木不仁,未引起任何注意;潘婕自杀的晚上是星期日,按校规学生不准住校,如果学校安排校工例行巡视,潘婕不至于在学校宿舍自杀身亡。以上事实说明,如果学校尽到管理义务,潘婕自杀完全可以避免。大泽山中学违反《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疏于管理,对潘婕之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潘婕死后,学校拒绝任何赔偿,也未向我们痛失女儿的家长做任何形式的精神抚慰,更令人愤慨的是学校侮辱我女儿风流,非法扣押她的遗物长达五年,至今不还。这无疑在我们感情的伤口上再撒一把盐。我不知道教书育人的学校为什么要这样做,它有什么权利这样做?
律师评说
为了探求本案当事人在法律上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妥当,笔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著名刑事专家张会新律师,以下是采访笔录。
笔者:张律师,你认为本案公安机关应否立案?郭京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张会新律师:从程序法角度讲,公安机关应该立案,因为在学校发生了未成年女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从现场发现的遗书上看,郭京尧有强奸或强制猥亵妇女致死人命的重大嫌疑,已经具备了立案的条件。至于郭京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那要看证据。
笔者:你认为郭京尧是否构成犯罪呢?
张律师:从现有的证据看,公安局认为不能追究郭京尧刑事责任的理由是值得商榷的。其一,郭京尧自己承认96年11月份的一个星期六的晚上,该利用潘婕送菜的机会,强行与潘婕接吻、摸潘婕屁股和乳房、留潘婕过夜的事实,其他证据如潘婕的遗书、同学的证词也可以佐证这个事实的存在,根据刑法的规定,郭京尧构成强奸罪。理由是:如果他确实与潘婕发生了性关系,则是强奸既遂;如果没有发生关系,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如果他有与潘婕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只是由于潘婕的抵抗而放弃,则构成强奸罪(中止),第二种,如果他没有与潘婕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则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需要说明的是,96年以前刑法中没有此罪,此种行为包含在流氓罪之中,但流氓罪处刑较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可以定强制猥亵妇女罪。其二,郭京尧辩称自己没有与潘婕发生性关系是讲不通的,理由有三点:1)首先,潘婕的遗书中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发生了性关系,但她说“发生了那事”,根据农村通常的说法,就是指发生了性关系。一个未成年少女出于羞怯心理,很难在遗书中明确写明自己被强奸的过程。我们不能做如此苛刻的要求。其次,潘婕数次在遗书中提到96年9月(郭称11月)那个星期六晚上的事,并为此而轻生,可见此事对她的伤害之深。如果仅仅象郭东尧说的只是“相拥相抱”,应该没有多大的伤害,潘婕不会反复强调“你把我毁了”,更不会自杀。2)潘婕的同学证明潘健生前曾说过被强奸,这虽是旁证,但与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我们没有不采信的理由。3)潘婕的尸检报告证实,潘婕处女膜在8点处陈旧性破裂,深达基底部,这就排除了运动破裂的可能,很明显是与成年男子发生性关系所致。这三条理由、三种证据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实潘婕被强奸的事实。公安局以郭京尧没有供述、潘婕又已死亡为由,不追究郭京尧的刑事责任,显然放纵了犯罪。《刑事诉讼法》规定,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犯罪;没有被告人供述,但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犯罪的,应当认定犯罪。这就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公安局的做法,显然违背了这项原则。
笔者:潘桂荣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张律师:从理论上讲,本案存在着犯罪和侵权的竟合。在通常情况下,本案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受害人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公安机关不立案,公诉无从提起,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亲属可以侵权为诉因提起民事诉讼,该诉符合《民事诉讼法》108条的立案条件,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如果法院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当时人不服可以上诉。法院研究了数年不作结论,显然是违法的。
笔者手记
写完这篇文章,我想起女作家张洁的话:你将格外的不幸,因为你是女人。当作家的谶言落到一个15岁的少女身上,我感到了莫名的恐惧。
我时时感到有一双眼睛在盯着我的笔端,这是潘婕的眼睛。一个花季少女因为不堪凌辱,在生命之花刚刚含苞待放的时候选择了凋零,随风飘逝,走进了生命永恒的黑暗。她本来想用死来洗刷自己的羞辱,捍卫一个少女的纯洁和尊严,但她没有想到,整整五年了,她的死换来的只有法律的冷漠和社会的嘲讽。凌辱她的教师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调到另一个学校继续从事“教书育人”的“事业”,她的母亲流尽了眼泪,跑遍了当地所有的政法机关,没有换来任何反应,公安不管,法院不管,学校更不管。学校非但不管,还扣了她的遗物至今不还,更不要说赔一分钱。
我不会忘记这双眼睛,她在拷问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灵魂,拷问着我们这个社会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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