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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精华资料 存档 1 日本药物滥用现状及相关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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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药物滥用现状及相关管理体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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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4 01:49


[I]Drug Abuse and Management Systems in Japan[/I]

在发达国家中,日本被认为是发达国家中药物依赖和药物滥用管理与防治最成功的国家。究其成功的原因,除日本地处岛国,毒品走私相对困难的因素外,其监控、执法与预防性教育体系在防范毒品走私和滥用方面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

日本药物滥用的历史与现状

日本的药物滥用问题以兴奋剂滥用为主,其他滥用药物有:有机溶剂和大麻。海洛因和可卡因只有极少数的个案发生。全日本2001年被捕的药物违法者中91.17%与甲基苯丙胺有关。

日本兴奋剂滥用经历了三个高峰时期。第一个高峰期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即1954年前后,当时滥用兴奋剂的比例约为人口的10%,第二个高峰期在1985年前后,第三个高峰始于1997年,并一直持续到现在。

兴奋剂中以甲基苯丙胺滥用为主要,主要滥用方式为静脉注射和抽吸。因为日本人口密度大,居住拥挤,而兴奋剂在制造过程中会产生强烈的异味,因此在日本国内加工毒品的成本较高,且易被察觉,所以毒品来源均为走私入境。

近年来日本MDMA滥用人数急剧增加,2001年全日本缴获MDMA的数量为112358片。日本将MDMA列为麻醉品的管理与惩罚范畴。

日本与成瘾药物使用和监控有关的机构

与成瘾药物使用与监控相关的机构除警察、海岸警备队、海关等机构以外,大量的工作由隶属日本健康、劳动与福利部(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arefare)的麻醉品监控局(Narcotics Control Department)的官员和地方麻醉品监控官员完成。

2001年1月,日本原有的福利与健康部(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arefare)和劳动部(Ministry of Labour)合并为健康、劳动与福利部,目的是将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更具体化。

健康、劳动与福利部中与医药相关的机构有:健康政策司(Health Policy Bureau)健康服务司(Health Service Bureau)和药品与食物安全司(Pharmacutical and Food Safety Bureau)。 在药品与食物安全司中,有专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控的麻醉品监控局(Narcotics Control Department)。麻醉品监控局成立于1950年,其8个分支机构分布于全国主要的城市和地区,目前全国共有国家级官员麻醉品监控官员(Narcotics Control Officials)200余名。

麻醉品监控局的职责及人员组成

麻醉品监控局的职责包括

1. 搜集情报和调查违反有关管制药品的违法行为,2. 并可对违法者实施逮捕,3. 包括逮捕滥用者。

4. 对可疑药品和可疑人物的尿液、血液和毛发等进行鉴定。

5. 治疗与预防措施的制定与指6. 导。

7. 监督医院等部门成瘾药物的管理和滥用情况的调查。

8. 从事包括小学、中学和高中药物滥用防治的公共教育、相关咨询人员的培训工作,9. 对非政府组织给予财政上的支持。

10. 与国际机构保持联系。

对麻醉品监控官员的遴选要求非常严格,他们需要具有药品管理和警察执法的双重身份,要求具有药学或法学学士学位并有麻醉品管理2年以上及药品生产管理3年以上经验的官员担当。还要定期接受警察课程的培训,麻醉品监控局官员在执行任务是可以携带枪支,可随时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搜查和逮捕。往往一个贩毒案件,麻醉品监控官员和警视厅都在同时调查,相互之间并不沟通。麻醉品监控官员参与贩毒和吸毒的侦破工作曾在3年前由国会部分议员提出质疑,但最终仍然肯定并保留了麻醉品监控官员这一特有的身份和工作领域。

(郭 崧,北京安定医院,中国药物依赖治疗中心)
日本药物滥用现状及相关管理体系(二)

Drug Abuse and Management Systems in Japan


成瘾药物的相关法规及其制定

日本有关成瘾药物控制的法律有5部,分别是:

《大麻控制法》1948年7月颁布。截至2000年已经对其修订14次。

《兴奋剂控制法》1951年6月颁布。截至2000年已经对其修订14次。文件中包括相关用语和名词的界定并附有被管制的合成兴奋剂原料的清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控制法》1953年3月颁布。截至2000年已经对其修订32次。文件中包括相关用语和名词的界定并附有管制药品清单。

《鸦片法》1954年4月颁布。截至2000年已经对其修订12次。文件中包括相关法律用语和名词的界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控制法等特殊条例法》1991年10月颁布。截至2000年已经对其修订6次。这部法律文件可以认为是对上述四个法律文件的补充。该法规对违法者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惩罚条款,同时规定了对于与走私和贩毒有关的国际“洗钱”活动的惩罚规定。目前日本对于贩毒和吸毒者的量刑均根据这项法律执行。日本对于贩毒等违法行为的最重刑法是终生监禁,没有死刑。

与麻醉药品和其他精神药品使用与监控相关的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主要由司法部和健康、劳动与福利部两个部门参与。司法部主要负责在参加国际条约时对上述法律文件作相应修订的起草工作。健康、劳动与福利部则负责一般性修正案的起草。与我国的情形类似,健康、劳动与福利部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制定有关法规的委员会,而是当认为法规需要修订时,临时召集有关专家讨论。专家组由公安、医药、医疗、行政和司法方面的人士组成。法规成文后,要送交相关部门讨论,经试行和再修改后送交国会讨论通过,最终体现在法律文件上。上述法律文件随着不同形势的需要已经作了多次修正。

与其他东南亚国家相同,按照法律规定,日本将吸毒者视为违法犯罪者。警察和麻醉品监控官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逮捕吸毒者。据统计,日本监狱中40%的在押犯是吸毒者。一般来说,吸毒时间越长,复吸次数越多则刑期越长。


日本药物依赖的治疗、康复和预防

治疗

日本国立精神病院共有7家,其中只有位于东京的一家精神病院开设药物依赖科。由于兴奋剂滥用几乎不存在脱毒治疗问题,因此,药物依赖的治疗的重点是针对长期滥用苯丙胺后引起的苯丙胺性精神病的治疗。方法主要以药物治疗为主,附以心理辅导,住院时间一般为2个月。同时开展以预防复吸为目的的随访工作。

根据日本法律,吸毒属违法行为。原则上,在完成苯丙胺性精神病的治疗后,滥用者应移送司法部门服刑。由于医生并没有必须上报依赖者的义务,因此,只要依赖者在治疗期间能够很好地与医生配合,出院后并非必须服刑。对此,医生们普遍赞成这种强制性法律,自愿式戒毒的体制,认为强制机制可以保证治疗工作正常进行。同时,对依赖者本人而言,随时服刑的压力可以是保持操守的一种动力。尽管有争论,但目前日本社会医疗保险负责苯丙胺性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全部开支。

由于海洛因滥用和依赖极为少见,因此日本没有美沙酮维持治疗,即使提供治疗也只是短期的替代递减治疗,而且治疗后大都移送司法部门继续服刑。

康复

日本没有针对滥用者的专业康复治疗机构。康复治疗多在监狱中开展。日本的医生们感到,针对滥用者的康复工作非常薄弱,尽管在监狱中配有专职的心理咨询人员,但是康复治疗并不充分。况且,滥用者与其他刑事犯关在一起,因此在服刑期间,很多滥用者不仅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康复,反而与其他刑事犯或滥用者建立了不健康的联系。

预防

当谈到日本吸毒比例在发达国家中处于较低水平时,无论是从事治疗的专业医生还是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都将吸毒比例处于较低水平归功于预防措施的成功和严厉的法律条款。目前日本预防教育的方针已经作了重大的调整,即从过去针对药物滥用者的宣传教育转向针对健康人群的预防,预防的重点人群是青少年。

中小学的防毒教育从小学即开始,每学期开设1-2个学时的预防吸毒教育课程。讲课内容安排在体育教学课本内,授课教师需经过特别培训。中学或“麻控局”具有授课资格的教师会定期应邀到大学、社区开展讲座。教学内容中除介绍毒品知识和滥用毒品的危害以外,教师还设计各种可能受到毒品诱惑的场景,请学生参与,实地操练如何拒绝毒品。由于滥用药物问题在大学或学院中很少发生,因此大学或学院中没有专门的防毒教育人员和课程。非政府组织在预防宣传中担任重要角色,其活动经费部分来自于政府机构(如:卫生、劳动和福利部根据每年的预算,提供一定数量财政资助),但主要则来自于民间团体和个人的捐款。

日本与中国同属亚洲国家,虽然政治制度不同,但却有着许多共同的文化渊源、价值观念和生活习惯,我国的禁毒工作或许可以从日本在药物滥用防治方面的经验或教训中得到借鉴。

(郭 崧,北京安定医院,中国药物依赖治疗中心)


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

降低危害资讯

Harm Reduction Bulletin

(2003年1月 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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