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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人人都可以参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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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可以参与维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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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9 10:47
此文参考上香写的:如何维护乙肝消费者权益

人人都可以参与维权.

在我们看不清自己的处境时,有时要借助另一种力量的帮助来认识----知识和法律!

在这里我们大多数人面对许多不幸的事情发生时,只是让我们着急、惊慌、扫兴,因为我们只顾着应付眼前的处境,无暇考虑。

维权.可以分成1打假2诉讼 3举报欺诈 4宣传 5积极参加论坛的维权活动

1打假 如果你服的药物没有见效,可以选择打315消费热线投诉给消协。消协的确办事(这点我有体会,我家原先电视要换厂家不给换,后来通过消协,厂家就亲自登门给我家换了个新的!),但最终一定要有书面的形式给消协。这种情况可能力度不足,但省钱!

2诉讼 公务员或不让入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被欺骗吃了很多假、劣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分两种个体诉讼和集团诉讼,任何一种诉讼都需要举证。药品有2种,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也就是需要遵医生指导的和未写明的。如果是处方药且在医院买的,目标可以告医院,举证一定要有自己的病历,在用药前的病历以及用药后证明没有变化的相应病情情况的记录,若在药店买的,需要有药剂师的指导方,而且一定要索取发票(这点很重要)。如果是非处方药,相应的若没在医生指导下也可以服药,但需要服药前服药后体检证明,医院最好也要开个证明,这种情况集团诉讼可能会效果大一些(也就是多人共同起诉)。论坛提供法律援助

3举报欺诈 可以从药品含量上起诉,比如有些中成药可以从医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成分,有些药品说明是8味药可实际只含4味药成分,这种情况下直接通过卫生监督部门就可以起诉;
另一种利用广告,不符和广告法的广告,直接通过工商局举报就可以起到非常直接的作用,* 公布各地工商局打假热线 12315

如果认为欺诈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可以收集证据,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写举保信,报案。
总之,我们要善于利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维权和消费的权益,在这里提醒大家!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利用这个武器保护我们自己!

4宣传 可以在其他网站宣传我们的网站,并将网上的一些普及知识简单复印,发给病友

5积极参加论坛的维权活动 将自己的受歧视情况发给记者,参加联合签名,参加其他维权活动,捐款。

广告法相关规定(感谢hbvwang提供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 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 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 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 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 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 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 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 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 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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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9 10:57
维权的必要性。人人生而平等,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真理,就象两点成直线,苹果会从树上掉下来。我们只有通过有组织的维权,才能打消那些虚假广告、社会歧视的气焰,才能逐步改变我们的生存环境,这是件敌进我退、我进敌退的事情。

事实上,维权是件不得不进行的事,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我们基本上都逃不多体检的。与其一辈子生活在被歧视的阴影下,不如主动出击,进行维权。

社会总是在不断进步,这是一个趋势,只要人人都来参与维权,可以使HBV争取解放的伟大斗争提前10年完成。


如果1.2亿人的人权状况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将是我们对全人类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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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9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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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9 12:31
有诺贝尔和平奖授予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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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9 21:49
没错,只有维权才能改变我们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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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9 23:37
维权,支持!严重支持!
... ...
记得2002年,有几位国家二级企业的老工人师傅,为了报销一点“乙肝宁颗粒”的药费,冒着白眼和歧视,在一个小会议室里等待他们的厂长,等了两天,待遇是:没有人送过一次水进来给他们喝、没有人陪他们坐超过5分钟...
理由是,“他是乙肝,你不怕你去啊!”
结果是,现在这几个老师傅都搬到乡下去了,因为只有那里的人们在不知道他们的情况下,可以接纳他们,至于医药费... ...
就连生活都如此了,你还谈什么个人的维权,站在科学知识前沿、站在有着深厚维权基础城市的你们可能不会有什么感觉,可考虑过在没有普及过科学知识的从来没有人提过维权的地方,你还有资格“夸夸奇谈”?
什么是组织?组织在哪里?纲领性文件?目标?计划?步骤?
在高喊“维权”、“只要人人都来参”、“x年实现”的时候,想过单兵作战与蚂蚁吃大象吗?
真正敢面对镜头的有几个,为了利益敢于牺牲的又能有几个?
冲动过后的是什么,都清楚!
维权,不是什么“重在参与”!应该当作一项任务来完成,当作一个使命来完成!
就连是“基地”都要加个“组织”做后缀的时候了,口号又有什么用?

(声明,我并不是否认楼上的观点,我只是感觉一个人一个人单独的力量太小了,我是从机关到机关的资料室到街道办到自动辞职到考律的,原因就是因为乙肝,并不是单位不要我,是不敢要,只能是球,踢远点!
在从来没有人敢直言自己是hbv和没有喊过维权的地方,说出自己是hbv的后果是什么?我不为我告诉别人我是hbv而丢失公务员资格而后悔,我感觉我很充实!起码我做的有意思,包括我家人的理解和支持,虽然他们都不是hbv!
现在,只要是hbv的当事人,我会无条件的帮助他们,虽然我随时面临的是被吊销执照的可能,但我无悔!是良心和理想还有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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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0 05:35
我觉我们得有长期作战准备,望制定行动纲领,目标等,以面对各种可能的局面,把大家团结起来.
特别是要有组织,有组织就有力量.
与其躲躲藏藏一辈子,不如烘烘咧咧来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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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0 09:01
如果不取消就业,升学歧视性体检,认定不能工作,就应按残疾不能参加工作,享受残疾/障社会保障 (1。3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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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0 09:04
大家都积极来参加维权!!!
声明:本人自2005年8月1日起,已与肝胆相照网站脱离一切关系,肝胆相照网站的任何行为与本人无关,肝胆相照网站在对外活动中,如继续把本人与肝胆相照网站和版主联系在一起,都属于严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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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0 13:48
平等权利要靠大家去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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