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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生儿育女 存档 1 "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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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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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6 14:01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身传染的不在发病期内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4)未发现前款第(1)、(2)、(3)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这一条是否说明就算肝功不正常也能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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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6 22:49
"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这一条是否说明就算肝功不正常也能结婚?

[/quote]对!你悟对了!
声明:论坛之言,仅参考,遵医嘱!!

签名1、生儿育女版关于“父、母、婴”常见36问之简明回答<------如你初来,如带很多问号,点击先看看。

签名2、已知阻断结果的妈妈请到这里报到<------阻断个例收集,你也来参与。(参照1楼格式)

不做HBV的奴隶,谈情说爱,生儿育女,天经地义!
------论坛网络彻底恢复之前,不要短信给我,收不到啊,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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