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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转包工程”变“合作关系”,法院被质疑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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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是你的天
时间:
2024-10-14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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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转包工程”变“合作关系”,法院被质疑枉法
江苏镇江:“转包工程”变“合作关系”,法院被质疑枉法裁决?
江苏省丹阳市云阳镇女企业家李云霞无论如何不会想到,自己从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建设公司)手中承建的镇江中锐大厦项目,在工程至四层,甲方通知停工,不仅因工程发包方江苏鑫利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利华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破产,1500多万元的工程款和保证金或将难以追回,更令她难以理解的是,她诉前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约1500万元银行存款,竟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就被强行无端降为了600万元。这意味着,即使她打赢了官司,1500万元的工程款和保证金也可能无法执行和偿付。她不知道事情何以会发展到如此地步,在她心中一向公平公正的法律天平,何以会发生倾斜?
“内部转包”承建的中锐大厦工程项目
按照李云霞的陈述,2020年5月6日,新兴建设公司对鑫利华锐公司镇江中锐大厦项目中标,中标价为7800万元。2020年5月8日,新兴建设公司将上述工程全部转包给李云霞。为规避建筑主管部门处罚,新兴建设公司要求李云霞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转包事项具体由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建设镇江分公司)负责人陈某道与李云霞接洽,双方签订《中锐项目工程施工管理及内部风险承包责任书》。李云霞承包镇江中锐大厦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工程造价约7800万元。李云霞按照新兴建设公司与鑫利华锐公司订立的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数量、安全等履行合同义务。招标期间,新兴建设公司向鑫利华锐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图纸押金等,如转为履约保证金,则根据资金实际占用期限按月利率1.5%,向新兴建设公司结算本息。李云霞按照发票票面金额上缴管理费(4%),另外李云霞需支付100万元业务费用给新兴建设公司。
合同订立后,李云霞即进场施工,并将履约保证金120万元汇入新兴建设镇江分公司银行账户。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兴建设公司又将上述项目中的土方工程另行转包给他人。
隐患其实早已悄然埋下
2020年5月19日,新兴建设公司将其与鑫利华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交给李云霞。合同约定,中锐大厦地上19层、地下1层,单栋建筑面积29442.82平方米。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6月9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12月2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590天。合同含税暂定价为7800万元,合同价格形式全费用固定单价。
2020年9月初,新兴建设公司又与鑫利华锐公司达成协议,将按照模拟清单原合同约定的暂定价7800万元转为固定总价为88975248.26元。李云霞完成部分工作量被迫停工。
2021年4月22日,经李云霞同意,新兴建设公司与鑫利华锐公司达成一份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原施工合同主体阶段进度款支付节点由原来约定主体8层、封顶两个节点,调整为主体(楼面浇筑完成)每4层作为一个进度款支付节点,其他付款节点不变。
此后鑫利华锐公司先后支付新兴建设公司工程款1420万元。新兴建设公司除支付给李云霞53万元外,剩余1370万元新兴建设公司称已代李云霞对外支付农民工工资、钢材款、混凝土款等款项。
索款无望,对簿公堂
2021年8月初,中锐大厦4层封顶。同年9月15日,鑫利华锐公司向新兴建设公司送达工作联系单,称因该项目销售困难,要求新兴建设公司停工,具体复工时间另行通知。
然而此时,李云霞已完成第一次节点产值1713万元及第二节点产值1166万元。李云霞向新兴建设公司催款,新兴建设公司向鑫利华锐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按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书约定,支付工程款745.568809万元未果。
期间,由于李云霞在施工过程中拖欠了镇江市凯胜物资有限公司钢材尾款,对方提起诉讼,新兴建设公司代垫了该款及诉讼费用,合计630万元。此外,镇江亿都生媛木业有限公司在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木材款,冻结了新兴建设公司银行账户145万元。2022年1月1日,新兴建设公司打印好一份欠条。该欠条载明,李云霞借到新兴建设公司815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材料款,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支付利息给新兴建设公司。李云霞及案外人吴某云因请求新兴建设公司尽快结算并支付工程款,被迫在欠条上签名。
此时,面临巨大经济压力的李云霞不得不着手私下了解鑫利华锐公司财务状况,结果震惊地发现,鑫利华锐公司自李云霞停工后官司缠身,且涉案金额巨大,甚至连执行标的2万元也无力支付,经济状况已显著恶化。眼看对方拖欠的巨额工程款要打水漂,李云霞无奈以新兴建设公司和鑫利华锐公司为被告,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2年5月15日,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新兴建设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约1500余万元。
诉讼前,李云霞还委托第三方对已完工工程进行结算,结论是截止到2022年1月26日,李云霞已完成的工作量价值4157万余元,包括土建、安装工程、安装配合现场及已安装材料元、增补工程、停工索赔及签证、防疫措施费、支付垫付罚款等,合计4300余万元。扣减新兴建设公司已支付及代垫付的钢材、木材、混凝土款等共计2526.995万元后,李云霞申请法院判令被告新兴建设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78.405万元并返还保证金120万元,两项合计1598.405万元及利息;同时判令被告鑫利华锐公司在欠付被告新兴建设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在案件一审期间,经李云霞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部门对案涉工程已完工部分进行造价鉴定。宏信天德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作出(2022)第0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案涉工程造价为3705.47万元;有争议部分造价299.93万元。
“挂靠”变“合作”,1000万骤减至400万
2023年3月13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从承包责任书内容上看,原告李云霞需向新兴建设公司按发票票面金额上缴4%管理费,整个工程的风险由原告承担,新兴建设公司不承担工程的风险。故原告与新兴建设公司之间并无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签订的名为“内部风险承包”的合同,其实质为挂靠关系。综合案件其他事实,判决新兴建设公司给付李云霞1027.473566万元及利息,鑫利华锐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2985.4万元范围内对原告李云霞承担上述给付义务并返还李云霞垫付的2.4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7月17日裁定发回重审。2024年8月26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认为,虽然李云霞与新兴建设镇江分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也约定了由李云霞包工、包料、包质承包案涉工程,但在履行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施工成本投入,被告新兴建设公司为33194052.28元,李云霞为1741775.3元。同时,案涉工程施工所需的绝大部分材料是以新兴建设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并主要由新兴建设公司支付价款。原告李云霞承担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各班组的工人参与施工,支付施工过程中小部分材料款等。再者,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和项目部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均系新兴建设公司委派并承担上述人员的工资和社保费用。因此法院认定案涉工程主要由被告新兴建设公司与原告李云霞共同参与“合作”施工完成,故原告不是建设施工合同中法律定义的实际施工人。
但判决书同时认定,从承包责任书内容上看,李云霞需向新兴建设公司按发票票面金额上缴4%管理费,整个工程的风险由李云霞承担,新兴建设公司不承担工程的风险,故李云霞与新兴建设公司之间并无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签订的名为“内部风险承包”的合同,其目的为规避因转包合同导致建筑主管部门对新兴建设公司的处罚,故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因此,综合各方就案涉工程投入的工程成本,法院重审一审判决新兴建设公司给付李云霞工程款407.574772万元及利息,并返还李云霞垫付款、保证金计122.4万元。
法院涉嫌枉法裁判、违法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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