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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有乙肝不能做老师?“乙肝”和“肝炎”,某局傻傻分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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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乙肝不能做老师?“乙肝”和“肝炎”,某局傻傻分不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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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9 10: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6月20日,我们就弥勒市某局招聘教师涉嫌乙肝歧视一事,向云南省教育厅寄信请求介入调查,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网址出处:https://mp.weixin.qq.com/s/y2JPv-YxKUW0SqXCdKCQwg


9月13日,我们收到来自弥勒市某局的回复函,对某局招聘教师涉乙肝歧视有关问题给出处理意见:某局在2024年教师选调中开展乙肝项目检测,是按工作要求执行,且符合相关规定。



简而言之:我局对教师查乙肝是合规合法的。


看来,弥勒某局是严重曲解公务员体检标准相关规定。公务员体检标准从头到尾都没有提到乙肝二字,其中有一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和乙肝也没有半毛钱关系。


通俗点说,“急慢性肝炎”是指肝脏内部的炎症主要通过检测肝功能指标“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判定超过正常值两倍则为不合格而不是检测乙型肝炎病毒(乙肝)



来自《中国日报》报道,网址出处:https://www.chinadaily.com.cn/dfpd/2010-03/18/content_9606151.htm


而且,入职体检也早已禁止检测乙肝项目,乙肝携带者除了不能做特警和血站岗位,其他职业均无限制,不仅可以做教师,也可以做医师、厨师等等。
所以,我们不知道弥勒市某局的理解能力是不是问题?是真的蠢呢?还是故意为之?


益友向弥勒市人民政府提请审查某局涉乙肝歧视相关问题



结合国家相关部门对于乙肝携带者相关权益保护性法律法规,我们认为该处理意见书中对于选调教师体检中检查乙肝感染指标问题的解释存在偏差,我们向弥勒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纠正某局有关错误的行为




申请复查的理由:


1、意见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尽管这些法规主要针对用人单位,但教育部门作为招聘方,在执行体检标准时也应遵循同样的法律精神,不得对乙肝携带者进行歧视。弥勒市某局在教师选调体检中检查乙肝感染指标,可能构成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意见书违反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明确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该通知还特别强调了乙肝不会通过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传播,因此不应将乙肝项目作为体检的常规内容。弥勒市某局在教师选调体检中违规检查乙肝感染指标,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3、乙肝项目检查与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的非必然关联。


如前述,乙肝病毒感染并不等同于急慢性肝炎或肝硬化。乙肝病毒感染者中,绝大多数是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不具有传染性或传染性极低,且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将乙肝项目检查作为判断教师是否合格的依据是不科学的,也不符合医学常识。


弥勒市某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更应当注重保护个人隐私权。乙肝感染属于个人隐私范畴,未经本人同意,在体检中强制检查此类指标,侵犯了个人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弥勒市某局在未经乙肝携带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权。


复查请求:


鉴于上述理由,我们恳请弥勒市人民政府能够对我们的申请进行复查,并重新审视弥勒市某局在教师选调体检中检查乙肝感染指标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是否存在就业歧视现象,以及是否充分尊重了个人隐私权。


申请人承诺,在复查过程中,将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询问。同时,我们也希望弥勒市人民政府能够尽快处理申请人的复查申请,给社会公众一个公正、合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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