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单位拒录乙肝携带者被判赔偿1.2万元
在去年4月份,杭州的小林(化名)在网上看到一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工艺工程师,随即发送了求职申请。经过该公司面试后,公司决定录用他。但其后小林却被该公司偷偷查出是乙肝“大三阳”,不能办理入职。在亿友公益的援助下,小林先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了该公司,劳动监察大队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
其后,亿友公益还协助他联系上了杭州的公益律师,并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该公司侵犯了小林的一般人格权。该案于2016年10月在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后,法院做作一审判决,判决该公司赔偿小林的各项损失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被告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一审宣判后,被告公司不服西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被告公司认为:1、判决赔偿对小林的各项损失10000元过高。2、判决赔偿小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便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次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无法证明工艺工程师系国家规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禁止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的情况下,仅以小林系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小林,侵犯了小林平等就业的权利,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公司对小林实施了就业歧视,侵犯了小林的人格权利,并造成了小林一定的精神损害。
根据被告公司的过错程度,对小林损害后果。一审法院判决赔偿小林的各项物质损失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无不当之处。因此,驳回被告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
在2010年人社部2月颁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如有上述则属于违规,可依法向当地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举报和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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