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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在“招聘”的同时趁机犯罪就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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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聘”的同时趁机犯罪就不追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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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09: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镰刀爱锤子 于 2016-12-10 08:16 编辑

参照“世界人权宣言”,人类社会敦促官商代表大会废除“反就业歧视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同时,尽快立一个“反招聘搜查法”和“招聘惩恶法”,以保证劳资双方中失衡的、和资方相较之下近似于“童工”的弱势劳动者的基本人权。资方不可在“招聘”的同时趁机犯罪,招聘和犯罪是两回事,不能因为犯罪分子在“招聘”过程中同时犯罪而忽略犯罪的事实和把刑事案件减轻成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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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0 08:1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镰刀爱锤子 于 2016-12-10 08:38 编辑

资方招聘时的年龄限制,性别限制,不设工会或工会形同虚设,是为了故意制造不平等。这样资方就可以为所欲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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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0 08:31 |只看该作者
把犯罪行为说成歧视行为其实就是把刑事案件减轻为民事案件的企图,明帮暗损!不是文盲就是避重就轻的人,又或者是五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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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30 11:2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镰刀爱锤子 于 2017-1-30 11:33 编辑

只要第一个利用工作机会或服务要挟来搜查平等个人的犯罪分子得逞,其他犯罪分子都会争先恐后地效仿,所以,第一个带头用要挟手段来搜查平等个人的犯罪分子要严惩!除了罚钱还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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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3 10:4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镰刀爱锤子 于 2017-2-4 06:42 编辑

如果第一例搜查平等个人的罪恶没有得到惩罚,也不设举报机制,就会迫使所有单位都要效仿,最终导致“搜查”具有要挟性,损害人们的选择自由,所以,第一例搜查是罪大恶极的,要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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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2 22:14 |只看该作者
哪有人权,这本身就是个敏感词。
偏激内容已经编辑。见谅。跟天涯一样什么都是敏感问题不让说.招聘歧视公司名单不能谈维权就灌水?顶http://ahbver.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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