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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磕|西安人社局“偷工减料”致乙肝群体无法申请门诊报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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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7: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西安人社局“偷工减料”让乙肝患者很头疼


此前,西安的乙肝等慢性病患者如果要申请慢性病门诊补助,必须先经过单位审核。其后亿友公益推动西安取消了规定,但是西安人社局却“偷工减料”,具体表现在人社局仅对外发布了一条“短信”,但是对于《西安市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业务流程》(以下简称《业务流程》)、《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认定及申领须知》(以下简称《认定及申领须知》)等申报流程并未修改。


也就是说,西安人社局想“偷懒”,以为对外发布个“短信”,就能让经办工作人员按照“短信”执行。而实际的情况是,西安的多名乙肝战友向我们反映,负责经办门诊慢性病审核的工作人员只认《业务流程》,不认“短信”。其实细想下负责经办的政府工作人员也为难,他的职责就是按章办事(《业务流程》),岂能凭“短信”随意修改工作流程?结果就是,这些乙肝患者不敢向提出申请门诊报销,继续自费治疗。




西安人社局发布“短信”,态度上是取消了“单位审核”环节,但是既未对此前的《业务流程》修改,也未以新的规范文件发出,根本不具备政策落实的可操作性。

说西安人社局偷懒,还有一个例证是我们推动武汉、郑州、石家庄等地取消了慢性病门诊申报中的“单位审核”环节,其他的城市都发出新的《通知》(规范性文件)或专门对此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西安人社局应该醒醒了。


西安人社局应该好好反思下,看看石家庄是怎么做的。


死磕西安人社局


近日,亿友公益志愿者小玉向西安市法制办再次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督促西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按照其网站上公布的《我市调整患有乙肝等涉及个人隐私疾病患者申报门诊慢性病补助手续》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并下发给各级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建议审查的文件

1、《西安市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业务流程》(以下简称《业务流程》)(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发布,索引号GKSBZX/2014-0053)

2、《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认定及申领须知》(以下简称《认定及申领须知》)(索引号:01338324X1/2011-00056645)


审查请求

1、将所有慢性病门诊补助必须由单位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规定修改为患有乙肝、丙肝等慢性活动性肝炎及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疾病的患者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可直接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其余病种由单位申报。

2、督促西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按照其网站上公布的《我市调整患有乙肝等涉及个人隐私疾病患者申报门诊慢性病补助手续》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并下发给各级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事实和理由

一、《业务流程》及《认定及申领须知》与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相冲突。


《业务流程》规定,“每年4、5、7、10月各单位递交门诊慢性病初审办理资料;每年6、9、12月各单位查询所上报的门诊慢性病初审结果”,并且在《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表》中明确写明需要填写“单位意见”并盖章,在《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表》、《西安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初审申请表》、《西安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复审申请表》三个表格中都需要填写申请人所患疾病,并且需要单位医保经办人签字、盖章,《认定及认领须知》规定“申报方式: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将收集的资料按上述时间报送至户县医保中心医管科”。上述规定导致患有乙肝、丙肝等慢性活动性肝炎患者的隐私权得不到保障。


上述规定与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中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条款相抵触。


二、西安市人社局网站上已经公布《我市调整患有乙肝等涉及个人隐私疾病患者申报门诊慢性病补助手续》,却没有修改相关规定并下发给各级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导致新规定没有得到落实。


2015年11月13日西安市人社局网站上发布了《我市调整患有乙肝等涉及个人隐私疾病患者申报门诊慢性病补助手续》,内容为:“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隐私权,经研究决定,对于患有乙肝、丙肝等慢性活动性肝炎及其它涉及个人隐私疾病的参保人员,可由个人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门诊慢性病补助”。但是西安市人社局没有修改《业务流程》、《认定及认领须知》及配套表格,并下发给各级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导致新规定没有得到落实,患有乙肝、丙肝等慢性活动性肝炎的患者在申请门诊治疗补助时隐私权仍然无法得到保障。


《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法制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级政府部门或下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申请的,转送制定机关核实处理,制定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政府法制机构也可直接审查处理”,依据以上规定,特向贵机构提出审查申请,请在30日内书面回复申请人。


亿友公益志愿者向西安法制办发出《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


思考:政府部门有必要设“产品经理”岗位


亿友公益近年做了大量的关于各地门诊慢性病报销的政策调查,不少地方城市都要求患者必须先向单位申报,再由单位向人社局提出申请。这其中必然会导致患者隐私的泄露,对于患者自然是不方便的,导致很多患者仍然宁愿自费治疗,也不敢让单位知道病情,不敢申请门诊慢性病报销。但是,这样的规定却是方便了人社局,因为由单位集中申报,受理申请的次数减少了。


近年移动互联网发达,互联网的产品经理在做app等互联网产品时,都会注重用户体验。更多的政府部门也应该有“产品经理”这样的岗位,真正做到方便百姓,而不是方便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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