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乙肝就业歧视案开庭公告
杭州小伙子小林(化名)在收到杭州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入职邮件后因“乙肝携带”而遭拒绝录用。他一纸诉状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起诉该公司乙肝就业歧视,他希望使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悉,该案将于10月27日下午14:30分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传票
找工作却被单位偷查乙肝 今年4月6日,小林在前程无忧网上看到一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工艺工程师的信息,随即便发送了求职申请。次日,小林便接到了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电话,邀请他到该公司进行面试。经过该公司副总经理的面试,该公司副总对小林表示非常的满意,决定录用他。
4月11日,小林接到该公司的电话希望他能尽早入职,随后小林与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商确定了薪资待遇,并在当天收到了该公司的《录用意向书》。其后,小林接到该公司的通知,要他在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陪同下到杭州某医院进行入职体检,但并没有告知小林具体体检了哪些项目。小林以为只是一般的体检,于是在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陪同下按要求进行了抽血等身体检查。
到手的工作却因乙肝而不见了
体检结束后小林向原先的工作单位提出了辞职,并且办理完成了原单位的离职手续,想着安心的等待该公司通知他正式入职。可是,等待了好几天小林都没有接到该公司的通知,于是小林便打电话给该公司询问入职事宜,却被告之因为小林体检被查出乙肝“大三阳”,不能办理入职。其后,小林多次致电给该公司的相关领导进行协商,但得到的答复始终是因为小林是乙肝“大三阳”携带者怕影响到其他的员工工作而拒绝其小林入职。
举报、诉讼维护权益
被拒绝录用之后小林联系上了亿友公益组织,希望协助他维护其自身权益。在亿友公益的协助下,他先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了该公司,劳动监察大队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其后,亿友公益协助他联系上了公益律师,向区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该公司侵犯了他的一般人格权,赔偿他的各项经济损失约40000多元。 据悉,该案将于10月27日下午14:30分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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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向该公司下达了期限改正通知书 本案律师观点: 平等就业权应包含两个方面的权利: 一方面是劳动者与单位未形成劳动关系时,即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被招聘单位平等录用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指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后,享有平等机会工作而不受歧视的权利,单位不得以任何歧视的理由辞退劳动者。 现被告以原告乙肝病毒携带者(大三阳)为由不录取原告,实为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及其他人格权。而平等就业权乃是与劳动者的人身密不可分之权利,应属自然人其他人格权之一。《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也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平等就业权为民事权利,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