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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5 李机超 亿友公益
乙肝携带者药品从业共享公平就业机会
呼吁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小刘,乙肝携带者,大学专业学的是药学,2012年毕业,亿友公益志愿者。在今年2月20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网上看到向社会公开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修订意见,小刘了解到目前该规定“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关于“传染病”这一规定笼统的规定,可能导致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药品行业。而根据卫生部部门《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说明》的规定,允许乙肝携带者从事药品行业。目前在医院药房工作的小刘,非常担心自己会因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而失去工作,因此小刘联系了长期关注乙肝群体权益的亿友公益。近日,亿友公益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寄出了100多名乙肝人士联名的建议信,呼吁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做修改,让乙肝携带拥有平等从事药品行业的工作机会。
曲折求职路,盼望公平就业 小刘从小感染乙肝,2008年入大学药品相关专业学习,学校入学查了乙肝,幸运的是没被退学。2012年大学毕业,同学们都开始找工作,但小刘因为担心乙肝歧视,没敢找工作。
后来小刘看到家乡的制药企业来招人,才鼓起勇气去找工作,幸运的是制药企业并未将小刘拒绝。但是乙肝已经成为小刘的心病,时刻担心有一天会失去工作。
现在小刘换工作到医院药房工作,在入职时也是找了亲戚代替体检,才逃过乙肝体检一关。因此,小刘非常希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关于传染病者不能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规定,能尽早修改。这样乙肝携带者也能够光明正大的从事药品行业工作。
亿友公益征集百名网友签名呼吁建议 小刘曾经参加过关注乙肝问题的公益机构亿友公益的培训,目前是亿友公益的志愿者,当小刘得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正在征求意见,于是希望亿友公益能一起呼吁。
亿友公益研究发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条“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中关于传染病的表示,过于笼统,可能会导致乙肝携带者也因此不能从事药品行业。
但是,根据2011年卫生部部门发布的《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说明》的规定,却允许乙肝携带者从事药品行业。并且,乙肝的传播途径是血液、母婴和未经安全防护的性接触传播,目前乙肝携带者都可以从事食品行业。
因此亿友公益建议参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版)的规定,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条中“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可修改为“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等关于“传染病”这一笼统规定的条款,也做相应修改。
亿友公益将建议信发到网络上,得到100多名乙肝人士的响应。
部分网友留言如下:
小秋:从医学和法律来讲乙肝携带者可从事医药品行业并不构成任何威胁,用人单位就该认可,并应该普及这些常识。
墨香:支持。我们应该普及知识让大家都正确对待乙肝携带者,让他们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承受职业压力的同时能减轻心里压力。
小雷:国家目前滞后的规定,让乙肝携带者从事药品行业心惊胆战,希望修改。
叶百: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会对周围人的生活、学习、工作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生活工作,可以从事医疗行业!
附件
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化 “传染病”相关规定,消除乙肝歧视的建议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们是一家关注肝炎问题的民间公益机构。近日看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的修订意见,这种征求民意、倾听民声的姿态,我们对此表示欢迎和赞赏。
近年来,在药品的生产、经营行业出现了多起乙肝就业歧视事件,有些甚至诉诸法院并经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而这些歧视的根源则在于药品生产、经营方面的相关规范存在着对“传染病”的模糊、滞后规定。现我们就药品生产、经营领域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和问题向贵局反映,并针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提出相关建议。同时众多乙肝携带者也关注药品从业问题,特附上乙肝群体通过网络进行的联署签名。
一、乙肝的传播途径决定了乙肝病毒的携带者可以从事药品行业工作。
卫生部2006年9月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第二条指出,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第七条指出,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2011年2月17日,卫生部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公布了《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其中并未有药品生产经营行业。
可见,不管从医学角度,还是法律角度,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药品行业的工作。
二、药品行业相关法律规定模糊滞后,亟需规范明确。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三类传染病患者是否适合某一行业的工作,应该按照传播途径等差异、依据现有医学知识,科学地逐一论证。
2009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就以列举的方式清楚地规定了“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该规定明确界定了应该受到从业限制的包括“消化道传染病”、“甲型肝炎”、“戊型肝炎”,而“乙型肝炎”未被列入其中,这就消除了多年来食品行业对乙肝携带者的从业限制。自2009年,乙肝携带者雷闯在杭州成功办理第一张健康证以来,现在全国各地的乙肝携带者都可以在当地的疾控中心办理健康证,从事食品行业。
2010年2月,卫生部修改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不合理内容,也将乙肝排除在应当受限制的疾病之外。并且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1)32号)也取消了对乙肝项目的检测。
然而,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条仍规定,“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此处关于“传染病”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细化传染病的种类,更没有从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方面考量,做出合理的区别对待。
在食品行业、公共场所服务行业有关的法规和规章中,已经改变了以往那种对“传染病”不加区别对待的做法,显然国家目前的药品相关法律法规有点滞后。
三、药品行业乙肝歧视案件频发
2008年10月8日,华商报刊登了题为《制药专业学生查出患乙肝状告学校入学未体检》的报道。报道称河北蠡县北埝乡人李庆欢(化名)原就读于西安信息技术学院制药专业。2008年7月,学校开始让他们进行一年的实习,他被安排到了一家医院药房。但在该单位体检时,他被查出是乙肝携带者。后来,学校也以此为由不再给安排工作,并要求退学治病。
2011年1月,大学生物工程专业的大四学生小丁(化名)和合肥一家药厂达成了口头实习协议。不幸的是,他在入职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实习单位将他拒之门外(据《大学生实习时被拒质疑实习单位涉嫌“乙肝歧视”》,江淮晨报,2011年01月13日报道)。
四、建议
将科学已经明确认定不会通过工作接触传播的乙肝等疾病排除在限制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疾病之外。
因此建议参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版)的规定,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条中“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可修改为“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等关于“传染病”这一笼统规定的条款,也做相应修改。
文字:李机超 编辑:潘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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