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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亿友呼吁|删除航空从业乙肝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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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友呼吁|删除航空从业乙肝体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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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4 09: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核心提醒:2010国家出台入学、就业禁查乙肝,消除乙肝歧视政策。同年中国民用航空局也删除民航从业乙肝项目检测。但是2014年实施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诊断名称及编码》(MH/T 7020—2013)又恢复了乙肝项目的检测,且多名乙肝携带者向亿友公益反映航空公司仍查乙肝,甚至遭歧视。
      今日,亿友公益发起人“乙肝公益人士”雷闯向交通部、中国民航局提起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建议,呼吁删除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诊断中的乙肝项目,与国家禁查乙肝消除乙肝歧视的规定保持一致。


      据悉雷闯在2010年曾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等方式,推动民航局出台规定取消乙肝项目体检,“希望民航局关于取消民航从业乙肝体检的规定不要出尔反尔”。
【民航从业仍查乙肝,乙肝携带者难圆空姐梦】      今年4月,长期关注乙肝就业问题的亿友公益发起人雷闯,收到网友小琳(化名)的求助邮件。在邮件中小琳说,得知北京外航服务公司在招聘空姐感到非常高兴,心想终于可以有实现自己的梦想的机会了,于是她辞去了此前优越的工作准备去面试。在几千人的面试中她脱颖而出,以优异的成绩通过了初试、复试。在收到录取结果通知后让她去北京民航医院体检,但非常遗憾的是,在最终通过的体检结果名单中却没有她的名字,之后公司告知她医院确诊她为乙肝阳性,不需要再做复查,也无需对此结果表示异议。
      乙肝携带者小琳的遭遇并非个案,根据亿友公益掌握的资料显示,海南航空公司在2013年、2014年对体检表中仍然检查乙肝项目。
      据此前郑州一家反歧视公益机构发布的《国内航空公司就业歧视调查报告》显示,在对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上公布的26家航空公司中21家的调查中发现,23.8%的航空公司存在乙肝歧视现象(《应聘飞行员遭拒乙肝携带者上书,向民航局、人社局投诉要求处罚首都航空》,京华时报2012年报道:http://dwz.cn/2iSo9K)。
【民航局出尔反尔,2014年开始又恢复乙肝检测】
      2010年2月,人社部等三部委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权利。同年5月,在雷闯的参与推动下(具体请见2010年媒体报道《民航业限制录用乙肝携带者遭质疑》,网址http://dwz.cn/2iRYNi),中国民用航空局修订了《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1)及《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管理办法》。
      对于海南航空等公司仍查乙肝,雷闯表示很诧异,“中国民航局不是已经取消乙肝项目检测了,为何还有这么多航空公司查乙肝。”
【航空文件引质疑,提请审查建议 希望终止乙肝歧视】
      近日,雷闯发现中国民用航空局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诊断名称及编码》中,又恢复了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测项目,雷闯觉得很不妥。
      雷闯认为,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诊断名称及编码》中的乙肝表面抗原项目,这实际上是与2010年国家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中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益的条款相抵触,它将导致新一轮的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的歧视。
      所以,雷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交通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公民、法人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能部门要认真办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责令撤销。
因此雷闯分别向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各邮寄了一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建议信》,建议对该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诊断名称及码》中的乙肝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删除其中的乙肝项目。
备注: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规范性文件审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规范性文件之间互相冲突的,可向相关职能部门法制办提出审查建议,职能部门法制部门应予以核查。



我是雷闯,专职公益成立亿友公益,为战友权益倡导。
请考虑支持雷闯团队,捐款网址http://t.cn/R5DNK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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