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律宣传手册
以乙肝广告为例
1、乙肝需不需要治疗? 答:目前医学上普遍认为不发病的乙肝病毒携带者通常不需要接受治疗,通常当转氨酶明显升高,肝功能显著异常时,才需进行治疗,治疗的关键是服用核苷类似物或注射干扰素进行抗病毒治疗。 2、乙肝能不能彻底治愈? 答:不能。2006年卫生部颁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第八条明确指出目前乙肝病毒感染尚无理想的特异性治疗药物,医学科技领域亦尚未攻克有些媒体广告宣传的“转阴”“根治”等难题。 3、如何认定广告主发布的乙肝药品广告是违法广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四项内容: 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4、如何认定医疗机构发布的乙肝医疗广告是违法广告? 答:《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8种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
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第五条明确指出暂停就下列疾病发布医疗广告:……、乙型肝炎、……。 第六条、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时间或者版面发布有关该医疗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以上述形式发布广告,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的,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第七条、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2、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3、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
4、从业医师的技术职称,包括“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
5、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
6、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
7、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8、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5、发现虚假广告应该向哪个部门举报?会得到怎样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公开更正;
(三)通报批评;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罚款;
(六)停业整顿; (七)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举报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应向哪个部门举报?会得到怎样的处理?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做出认定。 7、我因为听信虚假广告治疗花了不少冤枉钱,能够要求赔偿吗?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户和消费者蒙受损失,或者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请求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手册由郑州亿人平提供法律支持,监察乙肝虚假医药广告小组编辑制成。 工作小组成立的目的在于打击虚假的乙肝广告,维护乙肝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利。 监察乙肝虚假医药广告QQ号:2060814034 监察乙肝虚假医药广告QQ群:229331639 邮箱:[email protected] 腾讯微博:t.qq.com/hbv315/ 新浪微博:weibo.com/u/5041567190/ 新浪博客:blog.sina.com.cn/u/5041567190/ 欢迎提供线索或邮件咨询,欢迎加入QQ群。
打击虚假乙肝广告——我们共同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