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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紧急】《食品安全法》误导乙肝为消化道传播,征人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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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食品安全法》误导乙肝为消化道传播,征人递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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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2 15: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狗蛋 于 2013-11-12 15:21 编辑

【紧急】《食品安全法》误导乙肝为消化道传播,征人递交建议信

背景介绍:

    目前正在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201310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但是送审稿第三十七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的表述混淆病毒性肝炎传播途径,让公众产生乙肝会通过消化道传播的误解,而乙肝的实际传播途径为血液、母婴以及未经安全防护的性接触。

    因此,我们希望《食品安全法》能尊重科学,回归常识。建议信模板请见后文,下载建议信全文请戳→http://vdisk.weibo.com/s/u82EcJ5xJnh5


没有我们的声音,就没有我们的改变,

去行动吧。


三种途径递交建议信: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112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以下信息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t.cn/zRohfuq):

    (一)对送审稿的相关意见、建议,请登录国务院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yjzjxt/index.html)提出。

    提示:需注册用户名和密码,选择“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中的第三十七条,递交建议。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法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提示:若用快递,请用MES,普通快递或无法送达政府。

    鼓励寄信的朋友,能坚持每日一信,20131129日截止意见征集。虽然一封信的力量小,但我们每日一封。若愿意参加每日一信的朋友,请发邮件向雷闯告知邮箱[email protected],雷闯会给您寄明信片一张,以表感谢。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最简单】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提示:可以用不同的邮件,多次发送哟。:-D

    若您参加了此活动,还望发信到[email protected]告知,以便统计参与人数。



关于修改混淆病毒性肝炎传播途径,

不符合医学常识条款的建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欣闻目前正在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201310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作为一名长期关注中国乙肝问题的志愿者,特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将送审稿第三十七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修改为: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现行实际操作,乙肝病毒携带者已经可以办健康证明,从事食品行业

虽然自20096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笼统地规定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但是自2009年7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则更加具体地规定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也即乙型病毒性肝炎不在受限制之列。2009年9月,乙肝病毒携带者雷闯成功办得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明(据钱江晚报2009年9月2日报道《一位叫雷闯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办出“健康证”了》),其后全国各地的卫生部门也逐一向乙肝病毒携带者颁发健康证明,现在办理食品从业健康证明,也不再检测乙肝表面抗原项目了。

    2、送审稿“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表述混淆病毒性肝炎的传播途径,不符合医学常识,易导致乙肝恐惧

病毒性肝炎主要分为经消化道传播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这也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原因),以及经血液传播(不通过日常生活接触传播)的乙型肝炎、丙型肝炎。送审稿中“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表述,会让公众误认为包括乙肝在内的所有的病毒性肝炎都是消化道传染病,在乙肝歧视案例频发的当下,无疑会进一步加深乙肝恐惧。

    中国有近1亿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因为缺乏政府有效的乙肝知识科普宣传,使得社会大众对正确的乙肝知识不了解,甚至是有错误的认识。因此,希望《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能更加严谨,不要误导社会大众。

    综上,提出建议,望采纳。

我是雷闯,专职公益成立亿友公益,为战友权益倡导。
请考虑支持雷闯团队,捐款网址http://t.cn/R5DNK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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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2 15: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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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2 17:26 |只看该作者

已经发出两个邮件!以实际行动支持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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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2 19:04 |只看该作者
直接杀他妈的一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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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2 20:04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支持哦!!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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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2 20:13 |只看该作者
写得很好。
日行一善(百善孝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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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2 21:07 |只看该作者
已经去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yjzjxt/index.html提意见了,内容是:
病毒性肝炎不是消化道传染病,肝炎病毒不通过食物、空气和水传播,这是世界卫生组织早已证明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不限制病毒性肝炎人员从事食品工作。把病毒性肝炎说成消化道传染病是违反科学的。如果是有意而为,就是对科学精神和宪法的亵渎,如此制定出来的法律就是一部恶法!!
为此我强烈建议把三十七条修改为:患有痢疾、伤寒、甲肝和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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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2 21:08 |只看该作者
已经去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yjzjxt/index.html提意见了,内容是:
病毒性肝炎不是消化道传染病,肝炎病毒不通过食物、空气和水传播,这是世界卫生组织早已证明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不限制病毒性肝炎人员从事食品工作。把病毒性肝炎说成消化道传染病是违反科学的。如果是有意而为,就是对科学精神和宪法的亵渎,如此制定出来的法律就是一部恶法!!
为此我强烈建议把三十七条修改为:患有痢疾、伤寒、甲肝和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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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2 21:21 |只看该作者
已经发邮件了,每天发一个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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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2 23:32 |只看该作者
有无电话反馈的途径?我觉得电话效率更高点
感谢各位做出努力的战友,一路有你们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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