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各大媒体转载的《国务院要求清理有碍公正法规条例:该废除的废除》一文,让我再次想起《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这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文件,至今已施行近二十年。
一个人,只要活下来就得生存,要生存就得有生存来源,就业途径。
众所周知,农民是中国现阶段劳动强度最大,收入较低的工种之一,做农民却不要体检;
摆摊做个体,起早摸黑,日夜操劳,但仍然不用体检;
一些公务员只进行一些接待,研究或执行国家政策,远比以上工作轻松数十倍,但必须经严格的体检才能从事。
更可怕的是,已经成为公务员的公民不论身患何种疾病,都将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变,甚至可以带薪休假。真可谓“墙外”“墙内”两重天;
当看到《国务院要求清理有碍公正法规条例:该废除的废除》时,早已受到人们怀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是否也应在废除之列?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至少违反了中国大陆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不论身体状况如何,只要是中国公民,就应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只要对公共卫生安全不带来危害,就有权利从事各行各业,除非有身高、体重、体力等特殊限制的职业。
废除人社部和卫生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是中国公民,特别是有需要就业的中国公民的需要,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