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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刑事案件是不需个人或组织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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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不需个人或组织维权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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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4: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1>刑事案件是“国家对个人”,民事案件是“某人对某人”。刑事审判寻求正义,民事审判寻求金钱赔偿。非法搜查损害正义的价值,侵害所有人的利益,不是“某人对某人”的小纠纷,是刑事案件。

2>个人或组织维权有两种情况:第一,遇到不告不理的民事纠纷。第二,刑法不能让恶人恶报时,被迫采取的行动。非法搜查只是还未有人报过警的刑事案件,还没到个人或组织去维权的地步。

          看看目前维权的个人或组织,以“某病病人”为名维异类的权,一切围着“病”而转。刑事案件你自己维什么权呢?难道你被抢劫,也自己维权吗?刑事案件往往同时又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却决不牵涉刑事。把刑事歪曲成民事,将永远不可能用金钱以外的方法惩罚犯罪分子。
1>绝症非荣耀,敢做傻事非英雄。

2>绝大多数单位搜身实为“私闯民宅”。

3>迫害顺序:自由、私隐、歧视。病根在思想未城市化。

4>“个人权利”高于一切群体和人民的利益!国家为保护个人权利而诞生!

5>为人体检是罪恶,发津贴由人体检才是福利!自查叫体检,他查叫搜查!

6>刑事案件不需个人维权!

7>罪与罚要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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