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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求职遭遇乙肝歧视“门槛”, 大学生状告国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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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遭遇乙肝歧视“门槛”, 大学生状告国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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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7 10: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求职遭遇乙肝歧视“门槛”
大学生状告国企


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


http://news.cnwest.com/content/2012-09/06/content_7201398.htm


     早在几年前,国家就明令禁止用人单位在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然而去年大学毕业的小周就因为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近日被企业拒绝录用。

    眼前的小周,去年从西安石油大学毕业,在校期间,因为成绩优异,提前与西安煤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双方约定,等小周正式毕业就能到单位上班。可去年7月小周大学毕业后,一份体检报告让他的就业梦想成为了泡影。

    大学生小周:体检过程中,我就发现他们要体检乙肝肝功和两对半,体检结果出来以后我就发现,我被查出来是乙肝携带者。当时强制要求我要病休一个月,让我把病看好了以后才能来上班。

    随后小周跑了西安的几家医院进行检查,医生告知他,他现在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具有传染性,可以不用治疗,医生还专门给小周开了一份可以正常上班的诊断证明书。

    大学生小周:拿着这个诊断证明书,跑到单位以后,说我可以上班了,他们又说,我如果非想上班的话,还必须给他们写个保证书。记者:什么保证书?就说如果我以后在工作中,身体出现问题了,单位不负任何责任。

    小周答应了单位,接下来,单位又提出让他进行第二次体检,带着体检结果,小周又充满希望地来到单位。可结果却让他彻底失望了。

    大学生小周:总公司商量了一下以后,还是决定辞退我。说公司不想冒这个风险,万一你身体出问题了,公司还得担责任等等。出具了一份解除协议的说明。

    随后,记者来到准备录用小周的西安煤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说因为小周从事的是一份强度大,作息不规律的工作,每天都要下井进行管道勘探,出于对他身体的考虑,他们才决定不予聘用。

    工作人员:就是害怕他身体情况万一以后严重了,对他家庭更是个伤害,真有个啥,这个肝炎你也知道,是个富贵病,不能累着。这非常辛苦,对他本身自己就很不利,这种病一累,很可能就爆发了。

    对此,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教授解德成。

    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教授解德成:它是针对特定的大学生就业中所签订的一个三方协议,我们不能把这类合同简单的类比为劳动合同,而且三方签字盖章它是合法有效的。没有法律正当的事由,任何一方是不能违约的。2008年我们国家规定了《就业促进法》,有7种不能歧视的种类,其中有一个就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不得歧视。这家单位招用,他所从事的这个工作,与传染病病原本身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如果没有关联关系,单方终止三方协议,当然是无效的。

    小周表示,他准备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自身权益,目前,他已经将西安煤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起诉到了西安碑林法院。近年来,像小周这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时遭到歧视的事情并不少。虽然,国家早有相关规定,但是,只有少数人选择用法律途径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2010年,毕业于湖南某大学的王力,投了上百份的简历,签约到西安某知名国企,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今年6月份,西安临潼区的小马也因同样的问题将他的单位西安新希望产业有限公司和进行入职体检的医院告上了法庭。对于自己的遭遇,小周决定要维权到底。

    小周(化名):上学上了四年,毕业了就是为了找个好工作,以后可以赚钱养家,现在几乎是还没工作呢,现在就被辞退了。

    小周自己也明白,这场官司即使打赢了,也只是为了讨个说法,他不可能回到报考的单位工作了,他这样做只是希望更多地唤起社会对于乙肝歧视问题的重视和关注。长期代理类似案件的张麦昌律师表示,对乙肝病患者和病毒携带者来说,一个普遍的尴尬是,他们在官司中不管是赢还是输,对自己都没有实际的好处。

    律师 张麦昌:即便是单位接收他,上班的可能性也不太大,这是好多乙肝维权者面临的一个非常大的困境,也是一个两难的困境。国内现在这种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数量也是非常多的,大概在一个亿左右。我觉得问题的实质还是在于我们对问题的宣传还是不够,从科学上的宣传不够,大家的法律意识也还不够。

    新闻链接:1994年《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阳性而肝功能正常者可录用,开创了检查乙肝两对半的先例。

    2005120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推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取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限制。

    20078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102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如果您遭受乙肝歧视,遇到法律上的疑问或援助需要可在工作时间拨打“免费咨询热线:400-888-5148,我们有专业乙肝法律工作者为您解答,也可把事情经过以及相关证据发到反歧视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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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7 11:15 |只看该作者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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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7 12:50 |只看该作者
荒诞无耻的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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