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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乌鲁木齐就业歧视第一案:乙肝携带者获赔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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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就业歧视第一案:乙肝携带者获赔6万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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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14: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法制日报乌鲁木齐8月29日电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孙文霞) 记者今天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乌鲁木齐地区第一例因为健康歧视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经法庭多次调解,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双方因劳动争议发生的一切纠纷就此解决。
  据此案主审法官介绍,姜某在某网站上发布了个人简历,2011年8月,通过网上筛选和资格审查,陕西某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其到西安参加金属监督岗位笔试,姜某通过一系列笔试及面试,并经综合测评通过该公司的招录,该公司向姜某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了拟招用材料。

  姜某遂与原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前往陕西公司乌鲁木齐某厂报到。同年10月,该公司让姜某再次体检后,将其安排在该公司所属的乌鲁木齐某厂实习。待体检结果出来后,该公司通知姜某,因其为乙肝携带者不能被录用,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在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姜某将公司起诉至乌市米东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以不属于其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姜某又将该公司乌鲁木齐某厂起诉至米东区法院。

  在诉状中,姜某表示,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劳动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原告作为乙肝携带者,《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原告是乙肝携带者,身体符合被告公司拟录用职位的条件。但被告根据体检结果拒绝录用原告的作为,违反了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利,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姜某在诉状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公司拒绝录用其行为构成侵犯其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公司向其赔礼道歉,赔偿其误工损失、培训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陕西某公司乌鲁木齐某厂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并积极与原、被告沟通,在多次协调下,今年8月,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双方因劳动争议发生的一切纠纷就此解决。

  案意:

  此案主审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就业歧视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它不仅侵犯了劳动者包括就业权在内的劳动权利以及其他的相关权利,而且违背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以及其他体现平等原则的法律规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就业歧视”现象在实际生活十分普遍并表现得五花八门,健康歧视是其中的一方面。由于法制相对不健全,遭受就业歧视的维权之路异常困难。对广大用人单位来说,更为重要的警示意义在于,招聘新员工时应以员工的工作能力作为是否招用员工的主要依据,择优录取,而不应当跟乙肝病毒携带、身高、性别等与工作能力不相关的因素挂钩。公平就业始终是就业立法关注的焦点,就业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使个人尊严遭到了亵渎,也使众多求职者与工作失之交臂,造成了人才的极大浪费,而且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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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15:01 |只看该作者
6万大元啊,佩服。
如果您遭受乙肝歧视,遇到法律上的疑问或援助需要可在工作时间拨打“免费咨询热线:400-888-5148,我们有专业乙肝法律工作者为您解答,也可把事情经过以及相关证据发到反歧视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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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15:5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公民李丰 的帖子

嗯嗯。所以战友们要加强维权战斗的信心和勇气!自己迈出救自己的第一步,然后整个社会都会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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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5 18:06 |只看该作者
赔10万也不为过,心理伤害真的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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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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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6 07:28 |只看该作者
赔60万才好呢!让这个公司永远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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