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府早报》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
举 报 信
举报人:xxx 身份证号:xxx014 地址:xxx 联系电话:xxx 邮编:xxx 被举报人: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天府早报社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红星路二段70号 邮编:610012 被举报人:康众大药房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梁家巷苏宁电器旁 举报请求: 1、责令被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且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2、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3、请求依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4、依法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事实和理由: 被举报人四川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省级综合性都市日报《天府早报》在2012年6月16日第05版以“从今天起治肝病不用再花‘冤枉钱’”为标题刊登了关于治疗肝病的广告,虽然标题为治疗肝病的新药,但是从整个广告内容可以得知其宣传的实质是治疗乙肝的新药。广告中主要宣传所谓针对肝病转阴的新药“乙肝灵丸”,并明确表示其转阴的功效。从广告中可以得知该广告主为被举报人康众大药房。(见附件-天府早报违法医药广告图片) 依据2006年卫生部颁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第八条“目前乙肝病毒感染尚无理想的特异性治疗药物,医学科技领域亦尚未攻克有些媒体广告宣传的“转阴”“根治”等难题。”因此举报人认为该广告宣传内容涉嫌虚假。 被举报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第六十一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规定。 此外,该广告还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四)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的规定。 《天府早报》是四川日报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一张综合性都市日报,也是西部地区最有影响力的主流媒体之一,其发行区域强势覆盖成都市区,覆盖全川二级城市,日发行量30万份,作为成都市的强势媒体之一,《天府早报》的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容小觑。因此请求贵局依法及时对被上述两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对于举报人的举报,如果贵局不予立案,请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的规定将不予立案的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如果贵局立案,请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的规定将相关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此外,根据贵局发布的《举报违法广告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请依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综上所述,希望贵局能够支持举报人的上述请求! 此致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举报人: 201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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