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梦想,我将公务员局告上法庭 《莫愁》期刊 2010年6月,第五次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周宇翔,在西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招录警察考试中,笔、面试综合成绩高居第二名。但随后体检中,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作了乙肝五项检测。“被乙肝”后与心仪已久的警察梦失之交臂。在多次交涉无果后,他愤而起诉西安市公务员局要求对方撤销体检不合格的决定;同时状告西安市第九人民医院、四五一医院进行国家明令禁止的乙肝体检项目,并提出共计11万元的相关赔偿…… 屡败屡战他执著警察梦 2010年4月26日上午,西安市年度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笔试现场,一位阳光、帅气的男生,时而在试卷上奋笔疾书,时而托腮冥思苦想……终于,两个小时的考试结束,他信心满满地交上了答卷。 他叫周宇翔,当时是西北政法大学大四学生。这是周宇翔第5次参加公考,报考的是西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科员。 周宇翔1985年出生河南省周口市农村,下面有两个妹妹。因窘境窘迫,他从小就渴望通过知识改变命运,学习十分刻苦。 周宇翔从小就有两个梦想:一是当律师,二是当警察,所以最初谋职时,他把目光瞄准了西安大大小小的律师事务所,但因种种原因,无功而返。失望之下,他把目光瞄准了第二个梦想,而参加公务员考试成了他实现梦想的唯一通道! 此时,由于国内大学生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导致每年公务员考试人数激增。据统计:2008年国内报考总人数为101万,2009年则刷新为400万,考录比76:1,热门职位竞争率为4000:1!公务员考试成为仅次于高考、研究生考试的第三大考试。 然而,为了冲刺梦想,周宇翔别无选择。一有时间,他就开始通过报纸和网络,收集各地“公考”信息。2009年10月,他从网上看到老家河南省公安系统招录3名公务员的消息,立即在网上报了名,然后购买一大堆书籍,争分夺秒地学习,很多个夜晚,学生集体公寓熄了灯,他就下楼到校园的路灯下夜读,直到凌晨1点多才回去睡觉。 10月22日,周宇翔赶到郑州迎战公考。因初次参考,面对如潮水般越来的赶考者,他显得既紧张又怯场,结果发挥失常,没能进入面试。 初战折戟,并未影响周宇翔实现梦想的激情。一个多月后,他又报考了北京市铁路公安局,以优异的笔试成绩进入面试环节。然而,由于强者云集,他最终被淘汰出局。 两次“公考”,两次败北,高达99%以上的淘汰率,让周宇翔尝到了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残酷与悲壮,而两次赶考也花掉了两个多月的生活费,他只好又找了一份兼职…… 因为贫寒,因为梦想不灭,周宇翔越挫越勇。同年12月28日,他又从西安坐火车赶赴江西南昌,报考市政府公务员。为节省路费,他购买的是没有空调的普通列车硬座。一路疾驰的20个小时里,凛冽的寒风冻得他浑身不停发抖,结果还没下火车就发起高烧。 次日上午,一夜未眠、风尘仆仆的周宇翔头重脚轻,强打精神走入考场,笔试成绩自然是一塌糊涂。 2010年2月初,周宇翔迎来了大学最后一个学期。当大四的大部分同学都兴高采烈地谈论着自己的就业归宿时,周宇翔总是神情黯然。他默默坐在电脑前,搜索着各地招录公务员公告。 不久,周宇翔向梦想做了些许妥协,报考了河南省委的选调生,但再次名落孙山。 进入3月,毕业日期一天天迫近。父亲一次次在电话中叹息着劝他:“考公务员太难了,要不咱放弃,先找个其他工作安身吧。” 的确,考公务员太累、太难、太艰辛,不但报考人数每年以百万的惊人数字飙升着,而录用比例,更是百里挑一、千里挑一,考中的希望极其渺茫。 优异考生被乙肝检测卡住 2010年4月1日,就在周宇翔为未来困顿之际,他又从当地的报纸上看到了西安市2010年度公考报名的消息,在兴奋和对美好前途的憧憬的双重驱使下,他立即从网上选报了西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科员。 接下来,周宇翔把所有时间都用在备考上。4月26日,胸有成竹的周宇翔,从容走进设在西安工业大学的考场,冷静答题。 5月21日,笔试成绩揭榜,周宇翔从一千多名报考者中脱颖而出,以124.50分高居第二。看到这个成绩,他喜极而泣,第一时间打电话向父母报告了这一喜讯。父亲在电话中欣慰地夸奖:“儿子好样的……”话还没说完,母亲就抢去电话:“翔子,可不能骄傲啊,赶紧准备后面的考试去。”是的,此时高兴,为时尚早。为防止在随后的面试中功亏一篑,即将面临毕业考试的他,无心复习功课,集中精力恶补公考知识,每天还要在网上泡很长时间,浏览“公考”面试方面的精华贴子,并虚心在多个公考QQ交流群里,向一些过关的“公考达人”请教实战技巧。6月12日,做足准备的周宇翔,自信而淡然地参加了面试。最终,他拿到了84分,综合成绩稳居第二! “警察梦几乎可以握在手中了!”虽然还要过随后的体检关,但周宇翔仍兴奋莫名——因为他身体一向健康,平时几乎没进过医院,通过体检几无悬念。他万万没想到,考公务员的事情,恰恰在体检这个环节卡住了。 6月27日早上6点半,根据西安市公务员局统一安排,周宇翔同其他拟录用人员,早早来到西安市第九人民医院接受听力、视力、心电图及抽血化验等20项左右的全身体检。出于公务员局方面的保密需要,结果出来后,医院将直接转到公务员局,而不是交给本人。 此后几天,周宇翔耐心地等待着体检结果,并沉浸在即将做警察的喜悦中。岂料,7月2日,公务员局的通知,几乎将他击蒙:“抱歉,你体检不合格。” “不可能!我身体一向好好的!检查出了什么问题?”周宇翔不假思索地问。工作人员只是简单地说:“反正是不合格,你要是有异议,可于7月10日到四五一医院复检。” 7月9日,周宇翔为了保险起见,自己先去了西安交大一附院,对尿、血常规及乙肝五项做了复查,结果显示一切正常,这下周宇翔仿佛吃了定心丸。7月10日,周宇翔胸有成竹地来到四五一医院复检,被指定做血液化验。按照公务员局的要求,周宇翔当时仍没拿到体检结果。 7月20日,公务员局在网站上公布了体检合格者名单,周宇翔听说后,买来报纸,吃惊地搜索了好多遍,却没看到自己的名字。他忙赶到公务员局询问,得到的结果竟是:已被取消了政审资格!追问之下,他才知道:自己在西安九院做的乙肝五项检测中,第二项表面抗体和第五项核心抗体同时为阳性;而四五一医院的检测结果为:第二项仍为阳性,第五项为阴阳存疑,医生建议三个月后复查。而乙肝五项检测标准,要求五项全阴或者仅有第二项为阳性才为正常结果,除之皆为异常。 “我刚在交大一附院也查过乙肝,结果正常啊。”周宇翔拿出了在交大一附院的化验报告:第二项表面抗体为阳性,第五项核心抗体为阴性。可对方只扫了一眼,就借口忙将他打发走了。 走出公务员局的大楼,周宇翔蹲在楼边的一颗树下再次翻开自己的检查报告,一股说不出的委屈涌上心头,眼泪止不住的流出来。他狠狠地将报告摔在地上,一会又不甘心地捡起来,这样反复几次后,他想:目前体检尚无定论、尚待“复查”,却不明不白地给刷掉,他非常不甘,他决定要为自己的梦想讨个说法。 为了梦想,誓将官司打到底 8月2日,周宇翔向西安市政府法制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公务员局的决定。9月28日,法制局竟作出维持公务员局行政行为的决定。而在这近两个月的漫长等待中,被录用的警察已经完成了政审,即将走上工作岗位。回想起自己屡次参加公考的艰辛,前前后后投入的巨大精力,家庭承受的经济负担,周宇翔越想越气,这次他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10月,周宇翔来到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西安市公务局撤销他体检不合格的决定,准许进入政审环节。2011年1月5日,此案第一次开庭。公务员局答辩称:依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以下简称旧体标)第21条第3款规定:确诊为各种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的,不能录用。而周宇翔在西安九院和四五一医院体检均未达到乙肝五项检测正常标准,即可判定为不合格。 对此,周宇翔予以反驳:根据旧体标第21条规定,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酶标法检验阳性者;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而周宇翔的体检结果不属于前两项,对于第三项,医生尚有存疑,公务员局就直接判定他为肝病患者,难免武断、轻率。 3月8日,西安市莲湖区依据四五一医院在2010年8月10日出具的周宇翔乙肝检测不合格鉴定书,驳回了周宇翔的诉讼请求。这时,周宇翔已大学毕业3个多月,回到河南老家待业。打官司的费用也无法维继,他却不肯妥协:“如果连自己的正当权益都无法维护,自己学法学又有何用?就是背上了债山,我也要把这官司打下去!” 3月16日,在专业的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帮助下,周宇翔委托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张麦昌律师代理此案,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同时起诉西安市九院和四五一医院“在周宇翔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国家明令禁止的乙肝体检项目,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以及平等就业等权利”,索赔精神损失等共计11万元。 4月26日上午,该案二审开庭,双方代理律师唇枪舌剑,激烈辩论持续3个半小时。由于双方争议极大,法院当时并未宣判。此后,是漫长、心焦得令人窒息的等待。终于,2012年1月,西安市中院方面的结果下来了,却是裁定周宇翔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予以驳回。 自己苦苦等了8个月,竟是这个结果!当看到裁定驳回起诉结果的那一瞬间,周宇翔失望到了极点,但他没有气馁,为自己讨说法的念头更坚决了。然而此时,因为打官司、长期失业,他生活窘迫得连请律师的钱都没有了,不得不暂时放下官司,到郑州一家公益机构上班。 2012年3月18日,是全国爱肝日,当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迫不及待地通过EMS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要求撤销该案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并指定西安市中院对西安进行重新审理。他相信,通过自己的奔走,法律和正义,一定会还他一个公道和说法。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李大勇博士:从2010年3月起,我国普通警察招录就不该检查乙肝。2001年旧的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与2010年3月修订后的通用标准存在冲突,无论是按照新法优于旧法,还是基本规范优于普通规范的原则,都应适用后者。另外,从法律实践上看,福建、江西等省公安厅也在2010年新标准公布后,对警察录用体检标准迅速调整,要求除特警外,体检时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因此,西安公务员局在作出涉及当事人切身害关系的决定时,应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而不应如此轻率、武断。 另外,西安市中院裁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而没有引用直接规定受案范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裁定适用《公务员法》是针对
已经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而本案当事人是报考人员,因为招录机关的违法行为而未被录用,法院的裁定混淆了当事人的身份。《公务员法》对不按规定进行公务员录用的行政行为,规定了内部处理程序,但这规定并不能剥夺一个报考公务员的公民对具体招录过程中违法行为的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