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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坏消息:广州人社局:福利体检查乙肝不违规!企业胜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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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消息:广州人社局:福利体检查乙肝不违规!企业胜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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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15: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飞鸿L 于 2012-6-12 15:2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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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新闻 时间: 2012-06-12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罗阳辉

《查出携乙肝病毒 被公司降职解约》追踪

  信息时报讯 (记者 罗阳辉 实习生 周伟龙) 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原职工王文(化名)等12人称,因体检查出乙肝,被公司降职并要求离职。3月16日,王文等联名投诉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以及广东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详见3月17日信息时报A6)。近日,投诉结果已出,越秀区卫生局确认医院违规,而人社局却表示,尚无证据表明该公司违规。王文表示,将继续申请行政复议。

  卫生局:相关工作人员已辞退

  5月7日,越秀区卫生局回复称,广东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体检部个别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卫生局要求该院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昨日,记者来到广东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时白云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给医院发了关于体检的邮件,其中就有“乙肝两对半”项目。当时体检时,工作人员也提醒该公司负责人此举违规。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没事,员工都知道”,工作人员就继续给该公司员工做检查。目前,医院已经将相关工作人员辞退。

  人社局:尚无证据表明公司违规

  6月7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答复函称,经调查,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是餐饮企业,按卫生部门相关要求,该企业要求前来应聘的员工提供健康证明而不另行安排入职体检。王文等在入职时,该公司也未安排其做入职体检。该公司每年都有福利体检,王文等人在职期间参加了福利体检,其中2010年8月年度福利体检中包括了乙肝五项检查,经调查,结果直接反馈给体检者。
  人社局表示,根据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取该公司录用员工及其福利体检的相关资料显示,该公司并未在招用过程中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血脂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也并未因乙肝问题产生过就业歧视。王文因公司机构改革所在部门撤并才与该公司接触合同。人社局表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公司违规。
  昨日,王文表示,将继续上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链接:http://informationtimes.dayoo.com/html/2012-06/12/content_1731840.htm###

大家可以给人社局纠正

广东平等就业促进工作组欢迎需要在广东找工作的战友加入,群号:76077784(注明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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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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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16:01 |只看该作者
国家已经在2010.02出台通知规定不允许检查乙肝两对半的项目了。卫生部,教育部,人社部,三家一起的。而人社局竟然这样说,是对通知理解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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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18:28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体检乙肝没有违规,哪条规定中写到“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在福利体检中查乙肝项目”的?
福利体检不是入职体检,我当时从“就业”的概念去理解三部门通知的“就业体检”-----就业体检包括“入职体检”和“就业期间的体检”,但后来被卫生部的38号文件将“就业体检”理解为“入职体检”;我们有些法律工作者地处理相关案件时也将“就业体检”理解为“入职体检”。
曾经,我向有关部门建议对“就业体检”进行司法解释,但很少人参与。

话又说回来,如果《公务员体检标准》不改,福利体检永远是合法的。如果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了解与职业无关的职工的健康状况,那时,福利体检就只能是职工自己的事情了。

再说,过去十多年,人们总是把矛头指向用人单位,全国到底有多少“用人单位”?记得我在2008年有一贴就说过,问题的根源就是医疗机构将体检结果交给了“用人单位”,并且,各地有资格进行体检的医院不多,控制起来相对简单。也有相应法律对付医疗机构泄露公民健康隐私的规定(如《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雷闯曾在广州对广东电力一局医院向公安报案,如果当时成功了,医院查乙肝胆量就不可能有现在这么大了。

个人观点:公务员体检标准一定要改,不是因为我们要做公务员,而是这个标准破坏了法律的有关规定,使任意体检成为合理合法的依据。
必须加大力度打击医疗机构泄露公民的健康隐私,如能让几位不作为的卫生局领导受到处罚,效果才可能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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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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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18:59 |只看该作者
有些人总是用狭隘的观点去理解一些事情,认为某人发动进行的事情就是给某人做事;虽然暗自在参与,但他会摆出一付“高高在上的架子”不会在其后鼓励大家一同参与。

我多次重复过,曾经很多团队邀请我参加会议,我没有参加;因为我只能作为网络的一员。而网络维权正需要多数人参与才能生效,在论坛里干喊是没有任何作用的。

如果你被战友推荐成为“资深会员”,如果你的级别已经是“司令”,你的参与完全可带动一批人参与,如果对某些观点存不同意见,可发短消息商讨或自己拿出更完美的方案。这样才有可能把有限的人力资源充分利用起来。

也许这个论坛的人气一去不复返了,真正有眼光的人实在不多,甚至有些人眼光狭隘到参与内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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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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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19:05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过去的在人民网发的一个贴,不论是谁发的,跟贴上千,点击上几十万次;
在E政的提案,跟贴无数(有些未被通过),签名高达七八百,现在呢?
签名不过100人,网络维权还有意义吗?

我再次表明我的观点,依靠个别人的努力,永远也解决不了乙肝歧视。我的一辈子已经差不多了,也许你的一辈子也要毁于乙肝歧视,信不信由你,反正我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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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19:15 |只看该作者
根据三部门禁查乙肝通知,医疗机构将乙肝检测结果交用人单位就是违规;但如果你签名了,医院仍然不违规。
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拿用人单位没办法的。再说总拿用人单位说事相比加大力度解决医疗机构的意义要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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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19:18 |只看该作者
本案我们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处理投诉,可是到头来还是企业福利体检查乙肝不违规的结论,很多战友 都心寒了

用人单位可开心了,可以在福利体检筛查一些乙肝携带者,然后变相劝退
本机构免费代理全国范围(不含港澳台)乙肝携带者维权诉讼,欢迎咨询。成功参与数十起反乙肝歧视维权,经验丰富,欢迎咨询.广东工作组博客:http://gdharmony.blog.tianya.cn/  </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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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22:0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12-6-12 22:01 编辑

回复 无影脚 的帖子

这里面有一个可以用来确认用人单位以乙肝携带者为由要职工离职:
如退职的人都是乙肝携带者,可认定为乙肝歧视。
如果还有乙肝携带者留在公司,确实没有理由证明为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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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22:07 |只看该作者
一个部门60个人,12个乙肝人员被劝退、降职、或者讲工资
其中10人联名向广州劳动局投诉单位严重违法
可惜单位势利太大,劳动局不敢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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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22:10 |只看该作者
其次据媒体报道,体检查到乙肝的员工的名字写在饭堂中,要求休息半个月,记者在采访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员时,工作人员称有病(乙肝)就必须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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