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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提案:建议公安部严厉打击“医泄”事件 维护公民健康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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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建议公安部严厉打击“医泄”事件 维护公民健康隐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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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 22: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goodbridge 于 2012-6-4 23:14 编辑

5月2日,网易新闻首页,大头条是《京华时报》刊载的《两部委严打侵害医生犯罪,医闹可追刑责》,小头条是来自南海网的《患者死亡,全院医生被逼下跪磕头(图)》。文章称: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警方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医闹、号贩等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七种行为予以处罚,乃至追究刑责。
文章指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显然,通告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也为百姓打造一个顺利就医的通道。

矛盾宜疏不宜堵,解决医患关系紧张的关键在于卫生行政部门把两杯水端平。既要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还要考虑到百姓的切身利益。

不少患者反映,做手术之前必须向外科医生送红包,“自觉”遵守外科医生多年传下来的“潜规则”;打破规则,则只好延长“观察”时间,自找增加治疗费用恶果。俗话说: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为尽量减轻医疗费用,尽早摆脱疾病的痛苦,谁愿意投诉?即使投诉,谁来处理?谁还愿意给你做手术?

一次小小的感冒,“为了确准病情”,医生开出一张胸透的体检单,不去检查不看病能不去吗?自己直接到医院要求做一个B超检查,费用中仍然含有“挂号费”。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名正言顺的收费项目(如挂号费、特护费、留观费、注射费等)到底有多少种?这都是影响医患关系的直接或间接原因。

特别地,部分医疗机构的集体违法行为,严重地危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影响医患关系的最直接的原因,百姓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后却敷衍了事,更加剧了医患关系的紧张。

记得2010年12月,有人暴广东电力一局医院为一些企业员工体检中暗查乙肝,并通过发送邮件的形式将结果发给企业。在工作邮箱被“破解”之前,已有网民向广州市卫生局多次举报,却只得到了两次“复制”的回复内容,并未改变该网民被用人单位拒录的命运(两次举报内容在媒体爆光后都被删除)。

就在同年12月23日【注:①】,浙江大学学生现就业于上海交大的研究生雷闯在媒体的帮助下,以“坐马桶”等降低自己形象的行为艺术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广州市卫生局方真正介入调查。

2011年1月,广州市为这起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利益集团开出了罚单:“暂停该院的体检业务,责令医院对相关科室进行限期整改”【注:②】。此间,正值春节将至,属于体检时期的淡季。并“查获”向用人单位发送乙肝检测结果的人员为一名司机和一名临时工。

2011年6月,雷闯到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报案,举报电力一局医院及工作人员、相关公司违规查乙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注:③】黄埔区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负责办理此案的罗队长表示,“到作出最后的立案通知书,还需要一定的程序走,一旦立案,会第一时间通知”。

人们不禁要问:
向多家单位暗查乙肝并通过邮件形式发送结果,面积之广、侵犯公民健康隐私权的人数之多,一名司机和一名临时工有权力作出这样重大的决策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首次接受网民的举报后是警告医院不得再“违法”还是授意“不要做得太明显”?如果是前者,估计该院的院长没有必要拿自己的乌纱帽去换取医疗“查乙肝”的那点收入。

雷闯为什么要向公安报案?
1、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对泄露公民健康隐私权的医务人员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调查结果却只有两“非医务人员”,是忽悠还是事实?几十了,依靠行政处罚还能维护乙肝携带者的公平就业权利吗?到处都有举报医疗机构违规查乙肝,一些医疗机构仍然在干着剥夺公民健康隐私权后被用人单位剥夺就业权的痛苦下获取体检暴利的“杀鸡取蛋”勾当。却得不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执政。或许人们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作风及工作方向不抱多大希望。

2、以下法律成为公安对广东电力一局立案提供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广东电力一局医院严重地侵犯了公民健康隐私权,严重地破坏了健康的就业秩序,是破坏医患关系最直接的原因。敬请公安部门对这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予以立案,解决在中国大陆长近二十年的乙肝歧视。



相关链接:
医泄:泄露公民健康隐私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及其它工作人员。
① 网友曝光广州某医院违规 暗查乙肝后密报单位
http://www.jkb.com.cn/document.jsp?docid=178599&cat=0I
② 广东电力一局医院暗查乙肝 体检业务停业整顿
http://news.timedg.com/2011-01/26/content_1009553.htm
③ 广州警方拟对乙肝隐私侵权立案
http://news.eastday.com/c/20110624/u1a5958946.html#
建议:1、公安部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出台《关于维护公民健康隐私 确保就业秩序正常运行的通告》,对泄露公民健康隐私导致不能合法就业权受到侵犯的,予以严厉打击;因健康隐私泄露导致严重后果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2、对广东电力一局医院暗查乙肝导致众多公民被用人单位拒录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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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6-3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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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4 08:48 |只看该作者
已经签名,鼓掌!
凡是体检的提案,我们都要支持!无论是从民法还是刑法角度,都是合理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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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4 08:49 |只看该作者
建议在论坛里停止互相攻击的幼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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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4 10:28 |只看该作者
一定要维权啊。、
益仁平中心:公益机构,2006年在北京市海淀区正式注册。主要开展反歧视法律援助工作、普法教育工作等。
电话:0371-67956079,反歧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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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4 12:23 |只看该作者
只求有声音,不求能否实现,合理合法;又何必在意什么内容?
公安已加入打击医闹、信息隐私等重大活动,为什么不打击医疗机构泄露公民健康隐私?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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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4 19:14 |只看该作者
提案已经进入强国社区首页,E政排行榜!各位继续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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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4 23:22 |只看该作者
我从来就不相信这样的提案有用,但我相信,闹一闹总比不闹好;
这个内容很有讽刺意味,仔细读读,你就会发现:
公安在卫生部的要求下,打击医闹;
公安还集中打击了个人信息隐私(通讯)泄露的个人或集体;却不关心你乙肝携带者的健康信息泄露,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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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5 20: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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