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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科普 不要歧视身边的“乙型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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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歧视身边的“乙型肝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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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1 17: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传染病防治发》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然而,生活中仍有不少人对传染病——乙型肝炎存在歧视现象,特别是乙型肝炎病毒(HBV)携带者在就学和就业时遭受歧视的现象尤为严重。“乙肝歧视”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医学问题,而且是一个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积极妥善地解决这一个社会问题,不仅关系到数以亿计的HBV携带者及其家庭的命运,而且影响到我国的和谐社会的建设。虽然一说道理大家都懂,生活中也有很多人反对歧视乙肝”,可一旦身边朋友、同事、情人、亲人中有人检查出携带HBV,心中又不免暗自紧张,担心自己在不知不觉中染上HBV。其实,大家不必谈“乙肝”色变,因为不同的感染情况传染性是不同的,而且乙型肝炎主要是经过血液传染,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样一起吃饭、握手、面对面说话甚至同处一室就会传染,所以不必对周围携带HBV的人“敬而远之”。
  一般检查是否感染了HBV主要是根据血液指标,即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两对半”。当第一、三、五为阳性时,人们习惯称之为“大三阳”,第一、四、五为阳性为“小三阳”。现在普遍存在的一个对乙型肝炎认识的误区就是“大三阳”患者病情严重,“小三阳”患者病情轻,其实“大、小三阳”对于病情严重没有对应关系。
  中华医学会肝病学会和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会发布的《慢性乙肝防治指南》将慢性乙肝分为HbeAg阳性和阴性两类,判断传染性的强弱,需要检测HBV DNA。
  乙型肝炎病毒的传染途径在国内外医学界已有共识,指南中也明确指出“HBV主要是经过血和血制品、母婴、破损的皮肤和粘膜以及性接触传播。日常工作和生活接触,像在一个办公室办公、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就餐,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HBV。经蚊虫叮咬传播也未经证实。”
  所以大家不必谈“乙肝”色变,乙型肝炎是一种传染病,但不必对周围HBV携带者“敬而远之”。因为医学专家普遍认为,HBV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与一般健康人没有区别。HBV携带者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除不能献血、不宜参加体能负荷超长的特殊训练或职业外,器就学、就业、结婚即参加社会活动均不受限制,更不应该受到歧视。有一位HBV携带者激愤的说:“得乙型肝炎还不如得艾滋病,艾滋病患者能得到社会得宽容和关爱,可是我们得到的只有歧视”。可见,当身边的人检查出了HBV,作为身边的同事、朋友、亲人的您,最应该给予一份关爱,而不是歧视




北京益仁平中心,法律咨询热线010-51917982,0371-67956079或0755-86097450反歧视邮箱:[email protected],就业反歧视维权手册:http://www.hbvhbv.name/files/Guide2009v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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