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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违反民诉法立案审查时限遭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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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违反民诉法立案审查时限遭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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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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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10: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关于对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违反民诉法立案审查时限的投诉信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左世忠院长: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法院张远光院长: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监察室:


我叫***,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2011年3月19日,我参加了建华管桩集团在陕西省体育场举行的招聘会,面试过后的4月20日,我被安排到山西建华美锦管桩有限公司上班。21日,山西建华美锦管桩有限公司安排我们新入职的几个人到交城县博爱医院做入职体检,但并未告知我们体检项目。当天下午,我被告知系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不符合公司录用要求,被拒绝录用。在与公司工作人员交涉无果后只得回到陕西家中。

2012年月日,我委托律师向交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时间过去一个多月,交城县法院立案庭仍旧没有任何立案结果。我的律师打电话询问,交城县法院立案庭回答称需要向中院请示,然后才能决定是否立案。

这让我很不解。一审法院立案与否竟然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我认为这违反了“二审终审制”的法律制度和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变相剥夺了我的上诉权。同时也有违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实属荒唐可笑。

我国《宪法》第127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按照《人 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这表明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越权“越俎代庖”。否则,一审法院就没存在的必要了。

另外,即便立案需要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才能作出定夺,但也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审查时限规定。否则是对当事人诉讼实体权利的侵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交城县人民法院的推诿拖延显然已经违反了该规定。

综上,我请求对交城县法院这一严重违反程序法、甚至侵犯到我实体权利的行为进行纠正,敦促交城县法院恪守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谢谢!



                 投诉人:***




投诉信寄出去后8天,交城县法院乖乖立案~~~


郑州亿人平中心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工作,大家需要法律协助,可拨打“爱肝连线”0371-67956079或直接把事情经过及相关证据发送至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就业反歧视维权手册:http://www.hbvhbv.name/files/Guide2009v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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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2 10:34 |只看该作者
山西人民狂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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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2 10:39 |只看该作者
法院竟然不作为,政府更是麻木不仁,我们只有反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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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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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0:37 |只看该作者
4月25日,法院立案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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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1:34 |只看该作者
最高法律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该规定表明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侵害的是公民的名誉权,而《解释》中规定:“问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权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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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1:3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2-5-10 11:35 编辑

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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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3:2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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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4 09:09 |只看该作者
希望更多地战友站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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