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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招考乙肝歧视遭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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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招考乙肝歧视遭举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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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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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13: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关于沈阳药科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存在乙肝歧视的举报信

尊敬的沈阳市教育厅:

我们是一家民间公益机构,长期在公共卫生领域开展反歧视工作。今天特写信向贵教育厅反映沈阳市药科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中存在乙肝歧视的问题,希望贵教育厅能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沈阳药科大学的行为予以纠正,对相关违法人员进行处理。

《沈阳药科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见附件)第三条“报考条件”第四项明确指明,“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我校所有专业不招收色、色弱、化学试剂过敏、嗅觉功能障碍及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我们认为,这条规定违反了国家保护乙肝携带者平等入学就业的相关政策。众所周知,乙型肝炎的传播途径包括:血液传播、母婴传播、性传播。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因此,在入学、就业方面理应对他们一视同仁。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10年2月份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中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测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而沈阳药科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的规定显然与此相悖,侵犯了乙肝携带者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而既然招生简章有这个规定,肯定入学体检要检测到乙肝五项,则侵犯了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恳请你们认真审核,将此带有歧视色彩的条款予以删除,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受教育权和隐私权。

以上建议,请贵部门采纳,并请及时回复。谢谢!

此致

敬礼

                       郑州亿人平中心

地址:郑州市紫荆山路与东里路交叉口人行家属院2010—4号

                               电话:0371—67956079

2012年4月6日

附:1、《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2、沈阳药科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郑州亿人平中心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工作,大家需要法律协助,可拨打“爱肝连线”0371-67956079或直接把事情经过及相关证据发送至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就业反歧视维权手册:http://www.hbvhbv.name/files/Guide2009v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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