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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关于《大河报》、武警河南总队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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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河报》、武警河南总队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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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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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11: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lyjlyilove 于 2012-4-19 11:28 编辑

关于《大河报》、武警河南总队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

举    报    信

举报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邮编:XXXXXX

被举报人: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段28号         邮编:450008

被举报人:武警河南总队医院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康复中街1号    邮编:450052

举报请求:

1、责令被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且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2、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3、依法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事实和理由:

    被举报人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省级综合性都市生活日报《大河报》,在2012年4月6日第A29版以“肝硬化‘逆转’不再是个梦想”为标题为被举报人武警河南总队医院刊登关于治疗肝病的违法医疗广告,并在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大河网进行发布。广告以所谓的“肝硬化康复者”的口吻叙述了其在被举报医院通过“细胞生物疗法”治愈了其由乙肝转为的肝硬化。广告最后还留下了被举报医院细胞生物治疗中心的联系电话。(见附件-大河报违法医疗广告网址及网络截图)

    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以下法律法规,应该受到处理:

    一、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暂停就乙型肝炎发布医疗广告。

    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大河报》作为省级综合性都市类日报,在河南全省建立了300多个发行站点,重点发行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并向周边省市辐射,全国日发行量达100万份,郑州市日发40万份。同时,大河网是河南省唯一重点新闻网站,是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所有纸媒在互联网上的唯一出口,日页面点击量超过1000万次。举报人认为《大河报》同时在纸媒和网络上刊登了违法乙肝医疗广告的行为极有可能会误导很多不明真相的公众,其可观的发行量和网站点击量也更加重了其造成的恶劣影响,因此希望贵局能够尽快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武警河南总队医院作为医疗机构不仅不传播科学的乙肝医疗知识,反而利用大众媒体发布违法广告欺骗病毒感染者,其行为极为恶劣,严重影响病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因此希望贵局能够尽快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如果贵局不予立案,请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的规定将不予立案的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如果贵局立案,请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的规定将相关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综上所述,希望贵局能够支持举报人的上述请求!

    此致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举报人:XXX

2012年4月12日

打击虚假乙肝广告,我们共同行动。如有问题可咨询爱肝连线0371-67956079.      打击虚假广告邮箱:[email protected]           QQ群:24060115    13092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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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18:10 |只看该作者
好! 只有反抗,才可以真正的保护自己,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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