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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国家药监局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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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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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0: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刚必复 于 2012-4-13 10:14 编辑

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安函[2012]140号


2012年04月11日 发布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食药监法〔2012〕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并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还规定:对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目的是为了防止药品在生产过程中人为产生污染和交叉污染。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患有传染病属不同范围,其健康检查指标和传染病检查范围均遵守卫生部的要求,国家局并未制定其他特殊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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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0:30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说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患有传染病属不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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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0:36 |只看该作者
请知情人说一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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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1:44 |只看该作者
刚必复 发表于 2012-4-13 10:30
是不是说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患有传染病属不同范围???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算“传染病”

求职填表必知——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算“患有传染病?”
http://www.hbvhbv.com/forum/forum-viewthread-tid-792097-fromuid-8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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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20:05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一个重磅消息,应让媒体报道一下,扩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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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08:40 |只看该作者
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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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15:24 |只看该作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患有传染病属不同范围”
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但肝功能不正常的乙肝患者不能。
这固然是一个好消息,但乙肝患者的传染途径 与乙肝携带者的传染途径应该是相同的,不能将患者排除在外。
乙肝携带者都可能成为乙肝患者,如果被福利查出为乙肝患者,可能面临休假、转岗、甚至辞退的命运。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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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5 16:30 |只看该作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可以从事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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