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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消费者315前夕致信国家工商总局建议完善举报反馈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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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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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5: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lyjlyilove 于 2012-3-16 11:25 编辑

百名消费者315前夕致信国家工商总局建议完善举报反馈制度

相关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2-03/14/content_3430584.htm?node=5955

  法制网北京3月14日讯 记者 万静 在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前一天,一封由159名消费者签名的建议信由郑州寄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议信指出目前违法广告举报反馈制度不完善并且缺乏激励措施,因此希望国家工商总局能给修改相关规定,出台专门的违法广告举报奖励办法。
  据建议信起草者、曾举报过二百余起虚假医药广告的李英杰介绍,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建议,是因为发现目前在打击违法广告方面,主要是依靠工商等职能部门主动监管,未能体现“群众路线”,缺乏社会公众的监督环节。这也是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现状:违法广告举报反馈制度不完善 小伙举报虚假广告二百起回复不到四成
  李英杰告诉记者,2011年1月份,因为朋友被虚假医药广告欺骗,同时了解到很多人、尤其是乙肝携带者因为虚假广告上当受骗,他和一些朋友组成了一个举报虚假医药广告的志愿者联盟。去年一年时间,他们向工商部门举报了221起互联网虚假乙肝医药广告,但是有回复的只有79起,超过六成的举报目前没有任何回复。
  “对于广告监管部门的不予理睬,让我们感到非常苦恼,就是有回复的79起举报,有些也是在我们穷追不舍的情况下才给我们的,监管部门很少会主动给予回复,在这个过程中举报人的知情权完全被忽视。”李英杰说。
  据李英杰介绍,虽然国家工商总局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关于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工作的规定》,但是该规定仅仅明确了受到违法广告侵害的举报者可以要求获得处理结果,但是对于其他举报人的知情权并未规定,而且该规定也仅仅是整个举报处理过程中的处理结果反馈环节,对于广告监管部门在收到举报后的告知环节同样没有做任何规定。
  建议:完善举报反馈制度 出台奖励措施
  今年“两会”前夕,李英杰和伙伴们成功的游说了全国政协委员冯平和人大代表柯军等在“两会”上提出了加强虚假医药广告监管的提案。
  李英杰他们在建议信中一方面建议国家工商总局修改完善1996年制定的《关于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工作的规定》,增加“各级工商部门在收到举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就举报是否立案书面告知违法广告举报人”;修改第十六条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按照行政程序对违法广告当事人做出处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违法广告举报人。”;建议针对不依法保障举报人知情权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增加行政处罚条款,通过上述内容保障违法广告举报人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制定违法广告举报奖励规定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据的做法,鼓励社会大众积极举报违法广告,参与违法广告治理。
  观点:治理违法广告离不开大众参与和支持
  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杨占青认为,减少甚至是杜绝违法广告的出现是一项长期的活动,这项活动仅仅依靠工商等行政机关的监管是无法做到的,社会公众的监督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如果能够从制度上完善社会大众参与渠道,调动社会公众参与违法广告治理的积极性,那么规范广告活动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在治理违法广告、减少违法广告的危害工作中,应当体现 “群众路线”作风,发挥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
  曾参与多起乙肝、艾滋病公益法律行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庞琨表示,在治理违法广告活动中,公众的参与积极性一直没有很好的调动起来,这与缺乏鼓励措施不无关系,因此尽快出台违法广告举报奖励措施、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将会极大促进广告市场的规范。

来源: 法制网(责任编辑:于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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